比乐蒂摩卡壶使用方法 裁判赏析 | “摩卡MOCCA及图”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5-04-20 02:01:49发布 浏览214次 信息编号:22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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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乐蒂摩卡壶使用方法 裁判赏析 | “摩卡MOCCA及图”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摘要
裁判的要点
1。审查和确定注册商标是否成为商标法第2款第49条中的通用名称时,当事方向行政审查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当事方的事实状态应为占上风。考虑到成为通用名称和权利丧失之间的时差,时间差的时间越长,对其他运营商的不公平越不公平,并且对竞争命令的维护,行政机构和法院审判的审查中的事实被采用以避免重新启动撤销过程,从而有助于缩短时间差异和维护竞争力和竞争力的市场。因此,如果事实状况在行政机构的审查和法院审判期间发生了变化,则应根据审查和审判时的事实状况来判断它是否成为通用名称。
2。商标法规定,在成为认证产品的通用名称之后,应撤销注册商标的原因是,注册商标不再能够发挥商标来区分商标来源的功能,以区分商标应具有的消费者的基本需求,而不是通过购买的正常运行者来保证购买许可的基本需求。商标所有者无法有效地维护注册商标。因此,它更多地关注是否形成了概括的后果,而不是概括的原因以及商标权持有人在预防概括方面的努力。对于由于概括而失去其权利的注册商标的系统设计,考虑商标右持有人自己的原因引起的概括是更合理的,并且不采用商标权利持有人在概括过程中具有主观缺陷的前提。
3。从文学解释的角度来看,由于成为第49条中的通用名称而被撤销的商品,商标法第2段应限于以通用名称指向的商品,并且不包括类似的商品。
注意:此摘要不是判决的一部分,也没有法律效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断
(2018)第3240号,,北京73
原告:北京北京区的北京 Co.,Ltd。是 。
负责人:CAI CAI。
负责律师:北京芬克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Liu Aijie。
负责律师:北京芬克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Xuan Muzi。
被告:北京区的 Road 的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
法律代表:董事Shen 。
负责人:州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审查员Gao 。
第三方: Co.,Ltd。,位于台湾新台北市的住所。
法律代表:主席Liu 。
负责律师:Li ,北京时报柔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审判
原告北京 Co.,Ltd。(称为 )对商标审查和州行业和商业行政事间的裁决委员会(称为商标审查委员会和裁决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并于2018年2月2日在法庭上进行了诉讼,并在该诉讼中进行了诉讼。在2018年4月11日接受案件后,该法院根据法律成立了一个大学小组,并通知了 Co.,Ltd。(称为 )的感兴趣方,后者被指控裁决,在此案中是第三方参加诉讼。 2018年10月11日,该法院根据法律进行了公开审判。原告 ,Liu Aijie和Xuan Muzi(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受托诉讼代理人)的被拘留的诉讼代理,以及第三方 的受托诉讼代理Li 出现在法庭上参加诉讼。该案的审判现已结束。
决定被起诉
该决定是由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作出的,以回应撤销 编号“ Mocha Mocca and ”商标的决议(缩写为有争议的商标)。该决定确定一般名称包括法定的一般名称和常规名称。无论是法定的一般名称还是常规名称,它都具有反映一种服务与另一种服务之间的本质差异的功能,并且在某个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泛认可和使用。它不再可以用作不同服务的标记,因此不应注册为商标。通用名称(通常称为通用名称)是指一个通用名称,尽管尚未包含某个名称,但它尚未包含在规范标准或字典中,但它已经客观地被广泛认可并用作一般名称。鉴于传统的反思客观使用状态, 应提供有关在实际经济领域使用该名称的相应证据。在这种情况下, 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争议的商标已演变为注册后批准的商品领域的通用名称。 to the by , it can be that after the and of the , after the long-term and and use of , it has a high and , which can the to it with the and other by , and has not into a name in the field.为了阻止他人使用“摩卡摩卡”和“摩卡咖啡”,鲁尚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来保护商标权及其与批准商品的有争议商标的相应关系。总而言之, 提出的撤销原因无效,有争议的商标将被维护。
原告 公司声称
有争议的商标由中国“摩卡”和英语“ mocca”组成。英语“ Mocca”被相关的公众认可为“摩卡”的音译,因为其拼写和阅读方法。因此,有争议的商标的重大识别部分是“摩卡”。 “摩卡咖啡”是一种高档咖啡,由意大利浓缩咖啡,巧克力酱,鲜奶油和牛奶制成。它在生产方法,过程,原材料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要求。它是特定类型咖啡的通用名称。除咖啡产品外,“摩卡”还被指定用于非咖啡产品,例如“可可产品,巧克力酱,茶饮料,糖”,并将被视为对产品原材料的描述,表明相关产品具有与摩卡咖啡相同或相似的口味,并且缺乏重要的特征。因此,在争议中批准使用商标的使用均缺乏所有商品中的重要特征,例如“咖啡,可可产品,巧克力酱,茶饮料,糖”,并且无法在区分产品来源中发挥商标的作用。根据第4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款(以下称为商标法)于2013年8月30日修订,应撤销有争议的商标。总而言之,法院被要求撤销被告的裁决,并命令被告做出新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辩称
坚持被起诉的观点。被指控明确确定事实的决定,法律的适用是正确的,并且程序是合法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原因尚未确定。法院要求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方 表示
有争议的商标是由第三方的原始组合设计的,其中“ Mocca”是第三方的捏造单词,有争议的商标并不是它批准使用的咖啡产品的通用名称。同时,有争议的商标在长期宣传和第三方的广泛使用后,形成了众所周知的商标,并与第三方形成稳定的一对一通信,这表明产品的来源是稳定的。因此,有争议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2款第49条的规定。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审判后,法院发现
The No. 1 "Mocha MOCCA and " (with the ), filed a with the of the State for and ( to as the ) on March 11, 2011, and was for on May 21, 2012. It was for use in 30 ", cocoa , (调味料),白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替代品的植物准备,巧克力酱,茶饮料和糖产品。
2015年9月30日, 以根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将有争议的商标已成为批准商品的普通名称,以撤销给商标局。经过审判后,商标局在2017年1月6日做出了商标撤销的决定,确定 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争议的商标演变成了注册后的“咖啡”等商品的通用名称,这与该商品的情况不一致,这是该商品的范围不一致的,该商品的使用范围供该商品批准,该商品供该商品批准,该商品在文章中被列为49次列出了49次列出了49次列出了49次列出49次列出。撤销 的原因无效,并且有争议的商标不会被撤销。
对上述决定不满意,并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对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进行审查。为了证明有争议的商标已成为已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i)字典对“摩卡”和“摩卡”的定义
1. 1988年11月的《现代出版社》版本的“ Mocha”上的“ -词典”是“ Mocha (从红海的摩卡港出口的咖啡)”。上海翻译出版社,2007年3月,英语词典的第一版,将“摩卡”定义为“1。,高质量的阿拉伯咖啡...”
2。Baidu词典对“摩卡”的定义是“咖啡馆,一种由巧克力,咖啡和牛奶制成的饮料”。 Bing词典对“摩卡”的定义是“1。,优质咖啡;2。Mocha咖啡饮料,巧克力”。 词典中“摩卡咖啡”的定义是“涉及埃塞俄比亚起源的咖啡豆比乐蒂摩卡壶使用方法 裁判赏析 | “摩卡MOCCA及图”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具有小豆类形状,浓烈的香气和浓烈的酸味”。关于“摩卡”的词典的相关英语,显示了Mocha,Mokha,Mocca和Caffe Mocha。
(ii)书籍和媒体的介绍和报告“摩卡”
3。在2002年8月版的“世界咖啡百科全书”和广东经济出版社的“摩卡咖啡”概论于2001年6月版本的“咖啡混合”中,提到“也门咖啡是原始的摩卡咖啡,以今天的Al Mukha港口的旧名称命名”。
4。2015年5月5日,国家图书馆科学与技术创新中心发布的“搜索报告”,在2015年3月12日之前搜索了中国报纸和期刊上的“摩卡”的相关报告,并显示有419篇文章。其中,1990年第6期“食品行业”上发表的文章“白点制作方法序列(VII)”介绍了如何将可可粉添加到黄油中以制作摩卡味的蛋糕; 《广东科学技术》第七期发表的文章“对咖啡及其特征的简要分析”提到,摩卡是著名的咖啡起源之一。第一期《中国商业》中发表的文章“制作咖啡浪漫”包含“非洲生产的摩卡咖啡”;第10期发表在第10期的“书之城”中发表的“公路上的咖啡馆”文章包含“从经典的蓝色山到嬉戏的摩卡咖啡”中; the "China Daily on May 28, 2001 》 in the "The is a " that "there can be made into a mocha by to the latte "; the "The Main and of " in the Daily on July 19, 2002 "Mocha: in (), Arab ports, with acid, 酸到浓酸,以及其他内容;文章“每周摘要”中发表的文章“每周摘要”中发表的文章中介绍了“秘书大都会日报( )”中介绍的文章“ World ”在“ World ”中介绍了iCe Mocha咖啡的方法,该文章是iCe Mocha的方法;卡布奇诺,拿铁和摩卡咖啡的文章跻身前三名,他说卡布奇诺,拿铁和摩卡是中国最受欢迎的三种咖啡。 《全球时报》于2015年3月5日发表的《世界上第一杯咖啡来自阿拉伯》上提到,摩卡岛起源于也门,是世界上八个最受欢迎的咖啡之一。
5。中国每日中国网站2015年5月10日,“咖啡和巧克力的绝佳匹配,值得悄悄享受摩卡时代的摩卡咖啡时代”,它引入了单品制摩卡咖啡的生产技术,香水和味道,花哨的摩卡咖啡,摩卡咖啡,摩卡咖啡港,摩卡咖啡咖啡豆和摩卡咖啡。
6.互联网上有关“摩卡”和“摩卡咖啡”的介绍文章提到,“摩卡岛一词在16和7世纪首次出现在欧洲。因为阿拉伯世界的咖啡投入是从当时从也门的摩卡港口运送的,人们最初将摩卡族人视为咖啡的代名词……咖啡。
7。在Baidu百科全书,Sogou百科全书,,互动百科全书,中国百科全书中的“摩卡”在线简介。正如在百度百科全书中记录的那样,“摩卡位于也门红色海岸海岸的一个港口城市。风味,其独特的甜,酸味,苦味,非常优雅……如果与综合咖啡结合在一起,它是理想的品种。”维基百科记录说:“摩卡也是'巧克力颜色的咖啡豆(来自也门的摩卡咖啡),这使人们想到在咖啡中混合巧克力。在欧洲,'摩卡咖啡'可能是指这种咖啡与巧克力混合,或者只是用咖啡酿造的咖啡,与摩卡咖啡咖啡混合在一起。
(iii)行业协会对“摩卡”的解释和介绍
8.中国饮料行业协会于2013年9月3日发布的“摩卡咖啡”上的“注释”,该协会提到“在饮料行业中,“摩卡咖啡”的标题通常被视为代表一种风味类型的咖啡产品的名称。”
9。亚洲咖啡协会“摩卡”和“摩卡咖啡”网站,福建咖啡行业协会网站,云南咖啡行业协会网站,广州咖啡行业协会网站,烤和咖啡协会网站。例如,亚洲咖啡协会网站介绍了各种咖啡的名称和起源,例如蓝山咖啡,摩卡咖啡,哥伦比亚咖啡,并提到“摩卡咖啡目前是也门最好的咖啡。它具有出色的润滑性能和独特的风味……它是非常独特的纯咖啡。” The of the that "there is still a 'Mocha ', and its name comes from the Red Sea port of Yemen. The of the that " in times was from Mocha Port, so it is 'Mocha ' and is still well-known."
(iv)银行间运营商使用“摩卡”和“ mocca”
10.Costa,Maan(Man ),Bene(与您一起咖啡), (), 和其他咖啡店提供摩卡咖啡饮料的相关网络内容。
11.搜索在,Tmall和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出现的相关产品信息。例如“ Pot Moka 咖啡壶”,“ Gital 滤纸摩卡意大利咖啡壶特别滤纸”,“ Grant Mocha Black 100g(从德国进口),“ 100杯韩国进口咖啡,Maxim Maxim Maxim Maxim 3-in-1-1-Mocha”等。
12. JD网站上的销售和介绍页面有关“明春的咖啡黑袋摩卡咖啡风味咖啡粉454g”,“雀巢咖啡摩卡咖啡105G”,“ Mocha咖啡咖啡480ml*15瓶装整个盒子”豆454G*2包“”,印度尼西亚进口Cope()Mocha 12包 + 3杯363.75G”和其他产品。
(v)消费者对“摩卡”的看法
13.在Zhihu关于“拿铁咖啡和摩卡咖啡之间有什么区别”的问题,有21个答案,例如“拿铁与牛奶一起用牛奶浓缩咖啡,摩卡咖啡是带有巧克力和新鲜奶油的浓缩咖啡”,“全部,但摩卡咖啡都添加了巧克力,latte and latte and latte具有很高的牛奶内容。摩卡咖啡的酸和味道变成了温暖的新鲜牛奶和巧克力糖浆的甜味,并成为女性最受欢迎的饮料。”
14。
15.在北京国家公证局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贝克·麦肯锡知识产权公司(北京)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北部北京地区,xisi and 地区的新泽西地区的新吉库地区进行了一项无方向性的街头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有95%的受访者知道“摩卡”咖啡。在这190人中,有100%的受访者认为“摩卡咖啡”是咖啡风味,而不是咖啡品牌。当受访者被要求列出已知的“摩卡咖啡”咖啡时,有167人提到星巴克,11人提到了哥斯达黎加,其余的包括太平洋,上岛,等等。
在北京国家公证局公证人的监督下,贝克·麦肯锡知识产权公司(北京)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和调查人员在尤霍路新世界部门商业区的商业区进行了一份无向的街头问卷,并在北方纽约市的商业区 of City of for in in in of。结果表明,有89%的受访者知道“摩卡”咖啡。在这178人中,有91.01%的受访者认为“摩卡咖啡”是一种咖啡风味,有8.99%的受访者认为“摩卡”是咖啡品牌。当受访者被要求列出已知的“摩卡咖啡”咖啡时,有156人提到星巴克,7个人提到雀巢,其余的人提到了哥斯达黎加,太平洋等。
在贝克·麦肯锡知识产权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支机构的监督下问卷。结果表明,有80%的受访者知道“摩卡”咖啡。在这160人中,有81.9%的受访者认为“摩卡咖啡”是一种咖啡风味,有18.1%的受访者认为“摩卡”是咖啡品牌。当要求受访者列出已知的“摩卡咖啡”咖啡时,有64人提到星巴克,22人提到雀巢,12人提到蓝山,其余的提到了太平洋,科斯塔,哥斯达黎加等,另有32人说他们不知道。
在上海和广州也进行了类似的问卷调查活动,调查结果与达利安和成都相似。
在此案的诉讼阶段, 向本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继续):
16.商标局就鲁关于鲁尚公司在第30和32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摩卡”或“摩卡咖啡”的未注册做出了五项决定商标号26116。上述决定都确定“摩卡咖啡”属于咖啡产品或各种咖啡的名称,而五个商标尚未注册。
17。“牛津高级英语 - 中国词典(第八版)”在2014年出版的“牛津摩卡”的定义是“1。;优质咖啡;2。Mocha咖啡饮料搭配巧克力”。上海翻译出版社记录说,“ Mocca”和“ Mokka”在2009年2月的《德国综艺词典》中是“ Mokka”的代名词。上海翻译出版社的2011年6月版本的“新德语中国词典”记录“ Mocca”和“ Mokka”是“ Mokka”的代名词,具有“ Mocha (一种高质量的咖啡)的含义。
18。摩卡咖啡在汤宝上在线销售的网络信息涉及诸如“荷兰Mocca软咖啡软咖啡软摩卡风味48片”,“印度尼西亚ABC Brand 3 in-1 Mocha/Mocha Mocca 27g*10 pack”,“ Ear of Ear
为了证明有争议的商标尚未成为其批准使用产品的通用名称,并且“摩卡”和“摩卡”不是一对一的信件,鲁尚公司将以下主要证据提交给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
1。多个商标的档案信息,其中包含“摩卡”和“ mocca”, 申请了包括有争议的商标在内的30和32类产品的注册。
2。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已作出了多项纠纷裁决,并要求对鲁金公司( )对有争议的商标和其他包含“摩卡咖啡”的商标的索赔请求。这些结论全都是维护相关商标注册。
3. The and made a on the and No. 01700 on the and No. 01700 on the and No. 01700 on the and No. 1 “Mocha MOCCA” ruled to that 's “Mocha MOCCA” is a well-known on .
4.有关星巴克和其他公司在注册与“摩卡咖啡”相关的商标的信息,包括“星巴克摩卡风味”,“星巴克 Mocha味道”,“ Mocha ”,“ Mocha”,“ Mocha”
5。商标局批准了“ Vita Milk Mocha”和“ Liqu Mocha”商标注册的裁决。商标办公室确定上述商标和“摩卡摩卡摩卡”商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的类似商标。
6. A by the on 18, 2015, which that "The Mocha MOCCA brand has a high and in the . The brand's are large in and high in sales, and its sales range more than 20 , and the . In 2012, the Mocha MOCCA brand was rated as a well-known in the 由国家和商业的国家管理部门。
7。上海雀巢公司(Ltd.还指出,随着我们国家的社交生活的发展以及咖啡文化的普及,大多数普通消费者认为“摩卡”或“摩卡咖啡”是咖啡的物种或产品名称。鉴于此案涉及各种领域,并对当事方和相关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建议在犯罪现场对工业和商业当局进行统一的工业和商业当局进行统一的部署,以在研究后处理。
Anhui Wuhu 行业和商业管理部门于2014年12月发布了一项更正通知,该通知书在出售“可比较摩卡咖啡”的Wuhu Rt-Mart Co.,Ltd. Mall,Anhui Co.,Ltd。Wuhu South Road商店和北京综合超市公司有限公司,北京综合超市公司的Wuhu分支机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他人在其他人注册其他商标的权利。
8。在“ Mocha”上写了1963年版的“最新实用的英语 - 中国词典”为“ Moga(西南阿拉伯人的港口);一种来自Moga的咖啡;一种柔软的山羊皮;一种用于制作手套的软山羊;与巧克力和咖啡一起咖啡和咖啡。” 1984年的《摩卡咖啡》的英语英语词典是“ Muha(也门的港口);(以前称为阿拉伯语)muha咖啡[也称为Mocha];高质量的咖啡; Muha Pi; muha Pi; muha(调味)Spice [调味)Spice [与咖啡中的调味咖啡[A饮用咖啡(A 咖啡(或融合巧克力)... 1984年版的“牛津现代高级英语词典”的定义为“摩卡”。 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的“最新牛津现代先进的英语 - 中国词典”上的“摩卡咖啡”是“ Muha (一种高质量的浓缩咖啡),是从阿拉伯Muha港口运送的;最初是从阿拉伯Muha港口运来的; Muha调味料(由Muha and and and and and and and )……
在此案的诉讼阶段, 向我们的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持续编号):
9.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做出的七项行政裁决。包括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在第四号,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1列第第第列家”号”进行四项决定委员会做出,编号,第,号,第,第,第,第,第,第1的,第1号,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提出了三个无效的索赔请求,对Ru 注册的商标编号“ Mocha Mocca”,商标号,“ Mocha Mocca and ”商标',Mocha Mocca and of Shite of Shite of ''咖啡产品的通用名称以及上述商标供注册。
关于 6提交的证据, 声称,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贷信息披露系统和百度搜索查询,找不到“上海咖啡企业协会”的相关信息。协会发布的证明不是真实的和证明。
In to the by 9, that the and was on June 15, 2011, later than the date of the , and that the local is a non- group of from all over the and is not or . Most of the on the 's are from the , and the lacks and .
It is also that to the of the , the of the and and of the State for and shall be by the State .
The above facts are by the , by and the and , and the of the .
This court
the Law of the 's of China, on April 23, 2019, has come into on 1, 2019, this case the is to the name of the it uses after of , and the time when the filed the for and the time when the made the to be sued are both the of the Law the , so the Law the be in this case.
to the and of all , the focus of the in this case is the has the name of the -type goods it has for use, so its on all for use be in with the of 49, 2 of the Law the .
to the of 49, 2 of the Law, if a the name of the goods it has to use, any unit or may apply to the to the .
1. the for " the name of the " in 49, 2 of the Law and the the name of the it has .
(I) Time
When and the has a name in 49, 2 of the Law, the of the when they filed a to the shall be by it a name by the of the 's and court trial. The are as :
First, since the for for the of a in with 49, 2 of the Law is that the has the name of the for use, the for is to to prove that the is valid when the .
, the of may be and . If the the or trial can the trend and facts of and is not , the can only apply for based on the fact. On the one hand, this is not , and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also to other . The is that after a a name, it means that it no has the of the of the goods, and other have the right to use it in with the of the Law. , to the of 55, 2 of the Law, the right to for shall be from the date of by the . This means that there may be a long time from the time the a name to the loss of the . Since the of of the of the owner ' use of their as a name, other are to face the acts by the owner. , the the time ( to the time the a name and the loss of ), the more it is to other and the more it is to the order. facts the and trial and will help the time and a fair and order.
The from the that the to the name. In fact, this may not be one-way. For , the Jeep on car has been to refer to a car model for a of time, but later the that Jeep is a car brand than a car model was . , if the the or trial and the facts are to the right , it also be and a be made on this fact it a name.
(II) , and
If the of the , and of are , such as those in the fixed due to , and , , etc., it is a sign a name the scope. On the , if the of the , and of the are not , it is to a sign a name . For , is a with less and be .
to 10 of the " of the 's Court on the Trial of Cases of and ", if the to a name or a name, it shall be to be a name. For the " the name of the " as in 49, 2 of the Law, it less in the case of legal names, but is often found in the names. If the that a name can refer to a type of , it be that it a name. The to here, of goods and and . The so- " " the of , not .
To the has the name for the for use, the of shall be . If the can play a role in the of the goods as a whole it other parts, it not be it also the name of the for use. On the , if the other parts the name of the for use, but the of the other parts does not make the have as a whole, it be .
(III) the the name of the -type goods it has to use
As above, the the name of the -type it has to use be based on the of the the when the filed the for until the and the trial of this court.
From the of the logo . The of "Mocha" and "MOCCA", in which the two dots in the part and the "O" in the part are by bean . The in the case shows that "Mocha" is not a word or by a third party, but it has the of to a port city on the banks of Yemen's Red Coast. its and , Mocha was the in the world as early as the 16th to 17th .由此可知,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摩卡”或“MOCHA”即与咖啡商品存在特定关联。
从消费者的认知情况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13反映出消费者认为摩卡是一种特定口味的咖啡,并将摩卡与拿铁并列比较。证据14反映出各地消费者对不同品牌咖啡店销售的摩卡咖啡的评论,评论显示了消费者对各店销售的摩卡咖啡的好恶,侧面反映了消费者将摩卡认知为一种咖啡口味的情况。证据15体现的是消费者认知度调查情况,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成都的调查结果显示,约80%-90%的被调查者知道摩卡咖啡,其中又有约80%-9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摩卡”是一种咖啡口味而不是一个咖啡品牌。前述调查选择了不同地域的五个城市,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采用街头问卷的方式进行,通过对一定数量样本的采集得出调查结果。第三人虽对调查的客观性和代表性有质疑,但并未提出相应反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摩卡”已经被各地消费者普遍认知为一种咖啡口味。
从同业经营者的使用情况来看。证据10、11、12表明COSTA 、MAAN (漫咖啡)、 BENE(咖啡陪你)、太平洋咖啡( )、上岛咖啡等多个连锁咖啡店均提供摩卡口味咖啡,雀巢咖啡、Maxim麦馨咖啡、Mings铭氏咖啡等多个即溶咖啡品牌均推出摩卡口味咖啡,另有不少商家销售摩卡咖啡专用设备。证据14、15从消费者的角度反映了同业经营者营销摩卡口味咖啡的状况。亚洲咖啡协会、福建省咖啡业协会等多个行业协会网站中关于“摩卡”的介绍文章亦反映了当下咖啡行业经营者的普遍认知和经营情况。以上证据表明,“摩卡”已经广泛被其他同业经营者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从第三方的介绍和报道来看。相关书籍、报纸期刊、网络媒体中有大量关于“摩卡”“摩卡咖啡”的介绍文章,时间跨度从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二十多年的1990年到原告提出撤销申请之时的2015年,既包括《广东科技》《南方都市报》《天津日报》等地方性报刊,也涵盖了《中国商报》《环球时报》《食品工业》等全国性报刊和专业杂志,文章大都介绍到“摩卡”是一种咖啡口味或一个咖啡品种。媒体的介绍和报道一方面是对消费者认知状况和同行业者经营状况的反映,另一方面会进一步推动和强化社会公众的认知。
从词典的收录情况来看。出版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的现代出版社1988年11月版《朗文现代英汉双解词典》中关于“mocha”的释义即为“摩卡咖啡(红海摩卡港出口之一种咖啡)”,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英汉大词典》关于“mocha”的释义亦包含“摩卡咖啡,优质阿拉伯咖啡”。出版日期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八版)》《新德汉词典》等中关于“mocha”的释义也均提到“摩卡咖啡(一种优质咖啡)”等内容。即使是第三人所列举的梁实秋编1963年版《最新实用英汉辞典》、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英华大词典》、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最新·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关于“mocha”的释义为“摩加”或“穆哈”,而非“摩卡”,但其也都包括“一种咖啡”的含义,而“摩加”或“穆哈”只是音译的方式不同。除传统词典外,百度词典、必应词典、有道词典等多个网络词典都提到“摩卡”“mocha”是一种巧克力、咖啡和牛奶混合成的饮料。
第三人主张诉争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未成为咖啡商品的通用名称。然而,第三人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和使用规模。其提交证据6上海咖啡企业协会的书面证明欲佐证诉争商标的知名度,但经原告查询并未发现该协会的资质和活动情况。其提交的证据3第号“摩卡MOCCA”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行政裁定虽然能够间接表明第三人有实际使用“摩卡MOCCA”商标的行为,但显然无法反映诉争商标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持续时间、市场占有率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更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已与第三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至迟在被告审查和本院审理本案之时,包括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在内的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摩卡”指代的是一类咖啡商品,且上述认知并不限于特定地域,而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现象,“摩卡”已成为咖啡类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诉争商标由中文“摩卡”及英文“MOCCA”组成,其中汉字部分的两点及英文部分的“O”由咖啡豆图案代替。虽然“摩卡”的对应英文多呈现为“MOCHA”,但亦有部分词典将“MOCCA”对应于“摩卡”。同时,考虑到“MOCCA”与“MOCHA”的发音和字母构成均十分相近,根据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易将“MOCCA”识别为“摩卡”的音译。而诉争商标中的咖啡豆图案使用在咖啡类商品上,并未增加诉争商标的识别性。故诉争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咖啡、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加奶咖啡饮料、做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咖啡类商品上,已无法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撤销。
二、注册商标因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被撤销是否仅考虑商标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通用化,是否以商标权利人在这一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
注册商标通用化常出现在新类型商品的商标上或者在一类商品上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商标上。当相关公众难以简洁描述新类型商品时,该类型商品上最早出现的商标或者最具影响力的品牌,可能会被用来直接指代该类型商品,特别是当这枚商标足够简洁的时候。当一个品牌在一类商品上占有绝对市场优势时,亦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直接用品牌来指代商品的情况。如果一枚商标具有一定的描述性或暗示性,但因尚未达到缺乏显著特征的程度而获准注册,则通用化的风险会大于其他商标。
注册商标通用化的过程往往伴随着商标权利人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或者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因使用规模较大从而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由其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并无争议。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积极适当使用注册商标,但由于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以及社会公众的原因,最终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应否由商标权利人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一定争议。
特别是,某些情形中,商标权利人并未放任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积极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商标权利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客观上未能阻止注册商标被通用化的,应否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亦有争议。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商标法之所以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后应当予以撤销,根本原因是此时注册商标已无法再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认牌购物的基本需求无法得到保障,其他经营者自由使用公共标志的正当权利可能受到阻碍,而非出于对商标权利人未能有效维护注册商标的惩罚。因此,它更关注的是通用化的后果是否形成,而非通用化形成的原因以及商标权利人在阻止通用化的过程中的努力。商标权利人的行为一定会影响通用化的进程和结果,但通用化的结果一旦形成,当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该注册商标指代了一类商品,则注册商标理应被撤销。
其次,从立法部门编写的法律释义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中关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释义提到“在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得注册后,出于商标所有人的广告宣传不当,其对商标管理不善、保护不力,或者出于其他竞争者或者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导致该注册商标逐渐失去显著特征,成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对于这类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前述释义将商标所有人自身使用不当、保护不力与其他竞争者和社会公众的原因并列,即并未排除单独出于其他竞争者和社会公众的原因而造成的注册商标通用化,而后一种情形下,商标权利人一般不存在主观过错。
另外,如果注册商标已经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因系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原因而造成,或者因商标权利人无过错而继续维持商标权有效,则难免增加社会成本。一是增加消费者的搜索和辨识成本。当一个标志有时指向具体的商品提供者,有时指向一类商品的名称,会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成本。二是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表达成本、沟通成本和维权成本。其他经营者如果放弃使用通用名称来描述商品,可能会增大表达的难度,也会增加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成本。而其他经营者如果继续使用通用名称来描述商品,在商标权有效的情况下,可能会有被指控侵权的风险,虽然其他经营者可以正当使用抗辩为由排除侵权责任,但在这一过程中,一定会有时间、精力、金钱的投入。三是公权力机关处理纠纷的成本。不管是通过行政渠道维权还是司法渠道维权,都会产生不小的社会成本。而上述成本的投入所换来的,更多只是注册商标在形式上的有效。
因此,对于注册商标因通用化而失权这一制度设计来说,不仅仅考虑商标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通用化,不以商标权利人在通用化的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更为合理。
具体到本案中,第三人主张诉争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第三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且第三人针对同业经营者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侵权行为积极维权,故诉争商标理应维持注册。
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在案证据无法反映诉争商标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持续时间、市场占有率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更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已与第三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同时,因“摩卡”或“MOCHA”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即与咖啡商品存在特定关联,故其他经营者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后、成为咖啡商品的通用名称前,未经许可将“摩卡”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虽存在过错,但主观恶性不大,该行为会破坏诉争商标与第三人之间的联系,但难以认定属于傍名牌、搭便车。且现有证据虽表明第三人于2013-2014年间就雀巢公司的即溶咖啡商品和“可比可摩卡咖啡”商品采取了投诉维权行为,但维权行为的范围、力度、跨度与其他经营者使用行为的范围和规模难以匹配,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在通用化的过程中尽到了合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当然,本院并非苛责商标权利人针对所有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制止,但在注册商标可能因通用化而失权这一制度框架下,积极维权、尽早维权,正向宣传和引导消费者,是商标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三、关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因成为通用名称而应予撤销的商品范围以及诉争商标是否应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咖啡、可可制品、巧克力酱、茶饮料、糖等,原告主张诉争商标已成为咖啡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可可制品、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巧克力酱、茶饮料、糖”等其余商品与咖啡类商品同属非酒精类饮品或系相关配料,二者在功能、用途、原料、销售场所、消费对象上高度重合。尤其可可是巧克力的主要原料,而摩卡咖啡中亦含有巧克力。当下市场上各种混合型饮料不断出现,相近饮品之间可以通过一定比例混合的方式产生新的风味,咖啡、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等饮品之间的传统界限日渐模糊。消费者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看到诉争商标,显然无法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故在诉争商标已成为咖啡类商品上的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其使用在“可可制品、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巧克力酱、茶饮料、糖”商品上亦缺乏显著特征,应同时予以撤销。
对此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因成为通用名称而予以撤销的商品一般仅限于通用名称所指向的商品,而不包括类似商品。原因在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文义本身是清晰的,即对申请注册或核准注册之时具备显著特征但由于核准注册之后的情势变迁而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不再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予以撤销。事实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除通用名称外,还包括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特点的标志等其他情形,注册商标通用化虽然是最常见的失去显著特征的情形,但不排除由于核准注册后的使用行为导致某商标成为描述所核定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词汇的情形。商标法并未规定所有失去显著特征的商标均应予以撤销或采取相应的立法模式,而是明确了通用名称这一种撤销情形。撤销的法律后果是商标权的灭失。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关撤销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规定本就是在商标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广大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集体利益之间的权衡取舍,在法律条文字面意思清晰的情况下,不宜突破和扩大解释。对于确已变化为所核定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征的词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他人有正当使用的权利。虽然正当使用抗辩有一定的适用成本,但至少其他经营者有免责的法律依据,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可可制品、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巧克力酱、茶饮料、糖”与咖啡类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上趋同或有一定相关性,且摩卡口味咖啡在制作中一般会加入可可粉加工而成的巧克力,但并无证据显示“摩卡”属于“可可制品、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巧克力酱、茶饮料、糖”商品的主要原料或已成为描述前述商品特征的词汇,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难以认定缺乏显著特征。并且,即便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由于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的联想而识别功能较弱,如上所述,此种情形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予以撤销,亦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鉴于诉争商标已成为咖啡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故应在其核定使用的“咖啡、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加奶咖啡饮料、做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予以撤销。诉争商标未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的通用名称,原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诉争商标在“可可制品、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巧克力酱、茶饮料、糖”商品上的注册,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部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8995号关于第号“摩卡MOCC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针对第号“摩卡MOCCA及图”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丽婷
人民陪审员蒋莉莉
人民陪审员刘敬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董欣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曾彩云
附图:
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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