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投资、兼职(下):案例篇
2024-12-23 11:07:36发布 浏览348次 信息编号:2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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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投资、兼职(下):案例篇
从近期相关IPO案例来看,上市审核和监管部门通常关注发行人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和“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关系两个维度,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任何不当行为。影响其上市申请的情况。在“发行人-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维度下,审核重点是相关人员投资、兼职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构成发行人上市的障碍或风险。公司首次公开募股;在“发行人-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机构”维度下,审核重点为知识产权、合作研发、独立性(发行人人员、资产、研发、等)以及发行人与该等大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
(1)维度一:“发行人——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
1、在发行人打工/受雇的审核要点及解决方案
结合IPO相关案例分析,上市审核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相关人员兼职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该等兼职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稳定性,发行人是否变得依赖于此类人员。等,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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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资格审查要点及解决方案
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的股东资格,上市审核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相关人员获得股权的背景和原因,以及对外投资行为或持股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属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以股权奖励方式持有股份的,相关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履行相关大学、科研院所内部审批/备案或公示程序。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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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例外情况
经检索相关IPO案例,发现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兼职或持股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或未履行相应程序。在此情况下,IPO审核监管部门将重点关注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明确意见(如要求书面文件),要求充分论证相关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它构成了一个重大障碍。相关案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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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度2:“发行主体——高校及科研院所”
根据相关IPO案例,发行人通常与相关投资及兼职人员所在的大学、科研院所合作或交易。上市审核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发行人成立时与相关大学、科研院所的历史背景关系。 、发行人的独立性、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等)的完整性、合作交易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利益转让等。
1、关于知识产权归属
根据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股票发行登记管理办法[1]的规定,IPO公司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发行人资产齐全,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重大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技术团队成员具有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工作经历的公司,其知识登记在其名下或公司通过该人员兼职研发、技术成果转化而投资实施的知识产权(如专利、专有技术等)可能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 [2]因此,在IPO审核过程中,上市审核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发行人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关系,是否构成职务发明。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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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关系
检索相关IPO案例发现,发行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常见方式有:合作研发模式、许可、专利转让等。其中,“合作研发模式”已成为其中之一。 IPO审核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3]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办法》 《业务指引第2号——常见问题解答》《披露及核查要求自查表》[4]均对IPO公司披露相关信息、核查合作研发要点提出了具体要求。报告期。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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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是否依赖大学及科研院所
如前所述,“资产完整、独立”是上市审核监管机构对IPO公司独立性审核的要求之一。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相关员工有高校或科研院所工作经历时,发行人在人员、研发能力、业务运营等方面是否依赖高校或科研院所成为IPO的“热点”审查查询。 。相关IPO审核问询的共同要点及应对思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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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利益关系
除了上述相关知识产权、合作研发等常见问题外,上市审核监管部门还相应关注发行人与相关高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垫付成本、利益输送等问题。审查实践中的研究机构。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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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国家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战略背景下,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兼职或投资创新型企业已成为常态。这些企业进军资本市场也成为趋势。院相关人员投资、兼职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发行人的技术来源、持续研发和运营能力日益成为上市审核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建议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持股、兼职的公司这样做。注意,提前布局或者标准化。
[笔记]
[1]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直接向发行人市场……不存在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以及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重大不利影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主要内容同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本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在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交办的任务以外的发明创造;由原作完成的原创作品 单元。或者与原单位布置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向公众公开的零部件、原材料或技术数据等”
根据上述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兼职人员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利用所属单位的设备、专有技术、主要物质条件等资源,形成发行人业务中的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运营。 。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披露其核心技术和技术来源”。根据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进步情况以及具体表征。对其主营业务和产品或服务的应用和贡献……与其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合作的,还应当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的协议和内容。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4]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自查表及常见问题核查要求》中关于合作研发的规定规定,“保荐人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提供以下信息: 核查以下事项: 合作研发的内容和范围; 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成果的分配和收益分享协议;协作的研发;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根据上述核查内容说明协同研发的重要性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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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投资及兼职(第一部分):规则》
关于作者
陈怡文律师
北京办事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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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行业类别:健康与生命科学
常小宝
北京办事处资本市场部
* 吴英奎、杜鑫对本文也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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