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72号:黄金章诈骗案
2024-12-22 10:08:48发布 浏览869次 信息编号:209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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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72号:黄金章诈骗案
指导案例1372号
金章诈骗案
——诈骗犯罪与民事诈骗的界限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金章,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2012年10月19日被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金章犯诈骗罪,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金章辩称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指出,金章和黄金鞋模公司目前尚未破产。以伪造的产权证书作为抵押物、以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等行为,不足以认定诈骗意图。黄金章不构成诈骗罪。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金章与股东黄黄峰、黄黄洋、陈金泰于2000年6月成立金章鞋模公司,该公司由金章公司监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生产。由于管理经营不善,经营状况逐渐恶化。截至2009年,公司长期负债超过100万元。 2012年4月27日,黄黄峰、黄黄阳、陈金泰、黄黄章将股权转让给作为新股东的黄黄章、王秀琴。在公司经营管理较差、生产停滞、无法扩大经营的情况下,黄金章以伪造的公司和个人房产证为抵押,诈骗林志平等人共计1349万元。黄金章无力偿还钱款后,畏罪潜逃,被抓获归案。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共计13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金奖骗取的收益应当依法予以退还和赔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金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责令被告人金章将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林志平等人。
宣判后,被告人黄金章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金鞋模公司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捏造事实,以伪造的房产权证作为抵押,诈骗他人钱财,缺乏客观、可靠的依据。和充分的依据;林志平与王永德之间的关系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诈骗;薛雄辉贷款560万元仅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金章有偿还能力,其财力应以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团队来计算。股票交易是国家允许和鼓励的行为,不能仅凭股票交易行为就判断金章构成欺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表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金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林志平、王永德、薛雄辉1349万元,经查证属实;黄锦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贷款前金鞋模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黄金章借了一大笔钱,并隐瞒了真实目的;黄金章使用虚假产权证书抵押并解除抵押;向薛雄辉借款560万元,是典型的“拆东补西”行为;黄金章有潜逃阴谋;案发后司法机关拍卖黄章的财产,并不能否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2010年11月,被告人黄金章以“工厂生产需要资金周转、扩大生产”为由,向被害人林志平借款共计500万元。 2011年4月和2011年6月,黄金章又以同样理由向林志平借款500万元。 2011年6月,林志平要求黄金章提供抵押担保,黄金章将金鞋模公司伪造的土地证和三张房产证抵押给林志平。 2012年5月8日,黄黄章再次写了欠条,同意在2012年10月8日之前还清1000万元,并加盖了金鞋模公司公章。同日,黄还伪造金鞋模公司同意用该公司房产权证作为股东大会决议的抵押品,并移交给林志平。截至2012年5月16日,金章已向林志平返还共计279.5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林志平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金鞋模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鞋模公司赔偿林志平损失及利息人民币1000万元。随后,林志平参与了福州中院(2013)荣执行字第333号执行案剩余拍卖所得的分配,获得173.65万元。
2、2012年2月,被告人黄金章向被害人王永德借款100万元,并以伪造的房产证、伪造的土地证作为抵押。截至2012年4月29日,仅退还4万元。
3、2009年,被告人黄金章以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月塘居委会新梅路67号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分行申请贷款560万元城,并以其兄弟黄黄峰、黄黄阳的财产为抵押。 2012年9月24日到期。2012年6月14日,黄金章仍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向工商银行莆田分行申请贷款600万元。次日,黄金章以“正在申请贷款600万元,手续已批准”为由,向薛雄辉借款560万元,并称该笔贷款将用于偿还被害人薛雄辉,并用它来偿还之前在莆田市工商银行的贷款。江口分行贷款。金章当天写下了欠条,并表示由金鞋模公司提供担保。 2012年6月18日,黄金章到房管部门为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月塘居委会新美路67号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时,房管部门发现房产证是伪造的,无法处理此事。保证。工商银行600万元贷款未能发放。薛雄辉无法追回欠款,于同月23日以金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黄金章得知薛雄辉报案后逃往外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金章向他人高利借款并开具借条,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经营活动。没有足够的依据认定其非法占有金印的目的是捏造了一些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但其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属于诈骗罪,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民事欺诈及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金章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注:此处引用的是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对应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一项第(二)项、第244条、第244条200条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田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
2、上诉人黄金章无罪。
二、主要问题
如何区分诈骗罪和民事诈骗罪?
三、判断理由
庭审中,对于如何定性被告人金章的行为,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章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财产,还伪造虚假房产证、土地证作为抵押,并大量使用财产证明作为抵押。这笔钱被用来投资高风险股票和支付高利贷。他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案发后潜逃,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金章借钱进行经营,炒股是合法行为。虽然他在借款时没有向债权人告知公司停业的真实情况,但这仅表明其采用了诈骗手段借款,并不意味着其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占有应该按民事诈骗处理,他只负责偿还贷款,应该是无罪的。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该案对于厘清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的界限颇具代表性。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应避免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刑罚权力随意侵入民事纠纷,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诈骗犯罪与民事诈骗的界限
欺诈是刑事犯罪,而民事欺诈是民事过失。两者存在重要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除普通诈骗罪外,还有特殊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诈骗罪、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此外还有诈骗出口退税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等,这些特殊诈骗犯罪都具有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中,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诈骗罪不能认定为特殊诈骗罪的,应当按照一般诈骗罪定罪量刑。民事诈骗是指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不真实的信息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误解,从而引发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将欺诈行为规定为民事行为无效的事由之一。 2020年新通过的《民法典》第149条也对诈骗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罪有很多相似之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 ;客观上,他们采用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等手段揭露事实真相,都是欺骗对方;两者都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都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基于以上原因,不少学者认为民事诈骗包含诈骗罪,实践中需要做的就是将诈骗罪从民事诈骗中梳理出来。因此,刑法诈骗罪是在民法诈骗罪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对刑法诈骗罪的理解必须放在民法诈骗罪的背景下审视。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认定诈骗罪,并与民事诈骗准确区分。一般应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来区分:
首先是欺骗性内容。民事诈骗是对个别事实或部分事实的欺骗,刑事诈骗是对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司法实践中,诈骗借款与贷款诈骗、诈骗销售与销售诈骗、合同诈骗与合同诈骗、保险诈骗与保险诈骗等有区别。例如,合同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签订合同后,合同诈骗行为人一般会采取积极态度,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如果仅对合同的标的、保证或者数量、质量等部分要素进行欺骗,而合同仍然履行,则属于合同欺诈;如果是欺骗整体事实,行为人没有履行诚意和能力,仅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产,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诈骗罪。
其次是欺骗程度。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造成他人误解并处分财产的,构成诈骗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但未达到使他人无偿交付财物的程度,则仅可能构成民事犯罪。欺诈罪。一般来说,民事诈骗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会提出一些借口,但不会逃避责任;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则想逃避责任,最终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实践中,诱导他人参与一定的活动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并不能构成诈骗罪的充分要件。例如,在设置陷阱引诱他人参与赌博的案件中,如果仅仅设置陷阱引诱他人参与赌博,甚至在赌博过程中进行欺骗,仍然只能构成以下罪:赌博,但赌博中存在欺诈行为。欺骗他人参与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完全控制输赢,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赌博只是手段,诈骗才是目的。
三是欺骗的结果,主观上也可以理解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多时候,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从行为上很难区分。还需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来区分。在民事诈骗中,当事人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履行合同等民事行为来实现的;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求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的财产。即使演员有表面的“表演”行为,也只是一种欺骗他人或迷惑对方的行为。它是犯罪为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当然,诈骗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相反,他们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甚至构成一般合同纠纷,试图逃避法律制裁。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来体现。因此,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和行为效果来推断其主观心理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也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非法获取资金后逃逸、隐匿、销毁账户、假破产、假冒破产等“七种情况”。破产以避免返还资金等,认为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取资金且大量资金无法返还,就可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
我们认为,实践中,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的推定可以基于以下因素综合考虑、审查和分析:一、取决于行为人的身份是否真实、行为对象是否为非法占有行为。陌生人、熟悉的人甚至朋友、亲戚; 2、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行为发生时是否具有清偿能力; 3、要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欺诈手段,是否捏造事实、隐瞒真相; 4、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的实际行动,是否有积极准备做好相应的工作; 5、要审查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否是因意外事故、行为人的过错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者是否不愿意履行合同根本没有; 6、要考察演员对待演出的态度是否积极,合同是否按计划按时履行。 ;7.审查行为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形式,如是否存在肆意挥霍、资金是否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 8、需审查行为人事后态度是否积极,是否有逃跑、转移资金、隐匿财物以避免返还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获得资金后逃跑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孤立地利用上述因素来证明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行为。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进行客观归责,不能仅依靠被告人自己的供述。综合考虑案件全部事实,审慎判断。例如,在考察犯罪人时,传统诈骗犯罪一般涉及隐匿身份、骗取陌生人财物的行为,如网络、短信诈骗等,而民事诈骗则多发生在熟人甚至亲友之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熟人之间发生的诈骗犯罪屡见不鲜。因此,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二)本案无罪释放的理由
1、认定被告金印是以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占有的依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黄金章于2010年11月13日至2011年6月7日向林志平借款,借款总额1000万元。 2012年2月,他向王永德借了100万元。 2011年、2012年土地估价报告和房产抵押估价报告证实,金鞋模公司房产总价值1845万余元,个人房产总价值545万余元。借款时,金鞋模公司资产除银行抵押贷款外,基本等于公司资产残值及其个人财产价值和贷款金额。金章有能力还。其次,金章将借入的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活动。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系因股票投资经营亏损、出差办理续贷手续等原因,并非因个人挥霍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第三,除黄金章在立案时向薛雄辉借款560万元未支付利息外,还向他人支付了利息。其中,林志平获得利息279.5万元,通过民事诉讼执行获得利息173.65万元;王永德已收到利息15.28万元,表明黄金章愿意还款。第四,金章在得知薛雄辉报案后逃往其他地方,与获取资金后逃亡的情况不同。
二、被告人黄金章确实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但应认定为民事诈骗罪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行为人通过捏造、隐瞒事实的方式实施诈骗,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例如,本案第一事实中,被告人黄金章向林志平借款1000万元。贷款的原因是工厂生产需要资金。然而,拿到钱后,他居然用部分资金炒股。贷款原因和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金章拿到钱后,在林志平要求抵押时,伪造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林志平,同样属于诈骗行为。但金章明确表达了向他人借款的意图,并在获得贷款资金后,及时向贷款人开具欠条,符合民间借贷的正式要求。双方本质上是借贷关系。这点金章和林志平都清楚,林志平对于借贷资金也没有错误的认识。黄金章改变了部分资金的用途,但股票投资是合法的经营活动,只是改变了经营方向;黄金章伪造公司和个人房产文件作为借款抵押,但上述公司和个人房产(以银行抵押)也被拍卖房产后,受害人得到了部分清偿,这是客观真实的。案发前,金章公司一直在稳定偿还本息,没有非法占有或携款潜逃的意图。另一个例子是本案中的第三个事实。黄金章在银行贷款560万元即将到期后,向薛雄辉寻求还款。他还声称,自己已向银行申请了600万元贷款,申请批准后将偿还薛的贷款。对此,工行莆田分行营业部副经理吴进也证实黄金章所说属实。吴进还向薛雄辉表示,贷款审批手续已经办妥,薛雄辉把钱借给了黄金章。在黄锦章向薛雄辉借钱的过程中,虽然黄锦章隐瞒了其向银行办理第一笔贷款560万元抵押的三张房产证其中一张是伪造的事实,但其借款内容、原因及还款情况提到的贷款计划等等都是真实的,金章并没有非法占有薛雄辉钱财的目的。此外,黄金章首次向银行申请贷款560万元,并以三处房产作为抵押。其中两份房产证是真实的。另一份财产证明因原件丢失,他伪造了一份。虽然房产证是假的,但房产是真实有效的。因此,无论诈骗的内容、诈骗的程度、诈骗对受害人产生误解的影响等,上述诈骗行为尚未达到诈骗的程度,不应以犯罪论处。 。
该案从立案、侦查、逮捕被告人黄金章,到二审无罪释放,历时近五年。黄金章是莆田当地著名的私营企业家,人称“鞋模张”,是莆田市人大代表。在他生意的鼎盛时期,当地人纷纷向他借钱,赚取稳定的利息。在经济增长放缓和金融借贷纠纷激增的背景下,许多企业经营者已经资不抵债。本案就是在此背景下将经济纠纷定为犯罪的典型案件。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经济纠纷成为刑事犯罪。被视为犯罪行为。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经济纠纷等坚决防止经济纠纷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基于上述情况,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截至目前,该案无罪释放尚未引发当事人的强烈反对。反而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撰文:李凤林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黄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审稿人:王晓东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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