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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虑观点 | 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研究与冲突的司法处理

2024-12-11 03:03:32发布    浏览286次    信息编号:206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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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虑观点 | 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研究与冲突的司法处理

莫彦文

江苏中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主修民商法、经济法,具有证券执业资格。注重法律思维和能力培养,擅长公文写作、速记、速记。发表多篇有关实际问题的文章,发表于《江苏法制报》、《吴诉讼》、《金陵律师》,并转载于《问法》、《中国律师》、《田律师》等微信公众号通》、《鲁新社》。

本文为华夏律师事务所莫艳文律师撰写的论文《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效力及冲突的司法处理》论文全文。本文荣获今年10月首届“金陵商事律师论坛”论文大赛三等奖。 。

[摘要] 在公司的日常运作中,各类合同和文件都需要签字或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一般不存在异议;另外,如果能够明确两者之间冲突效果的处理,应当在公司章程或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则不会产生争议;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名存在冲突,例如:两份内容不一致的文件分别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判断两者的有效性,并做出有效的司法处理。

[关键词]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效力冲突、效力级别、司法处理

一、公司印章的理论意义及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一)公司印章的认识

1. 现代汉语理解的印章

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印是印章、印章的统称;公章是机关、团体等使用的印章。在我们现在的语境中,印章在某种意义上是特定主体“人、人格、物”的体现。迄今为止,印章被认为是印在文件上以表达身份或签名的工具。

特定主体拥有印章,不仅是权力行使的表现,也是对外意图的表现。公司印章是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交往的“令牌”。当一家公司在特定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时,通常代表了该公司的真实意图。

因此,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合同、信件等一般被推定反映了公司的意志。

2、公司印章及其法律意义上的使用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成立。”这里的“印章”一般是指公司签订合同时的印章。加盖公司印章订立合同的行为。从第三十二条的表述来看,签名和公章不需要同时出现,只要有其中之一即可。也就是说,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也能成立,除非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条件有特别约定或者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法律法规。但在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公司印章是否加盖往往成为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

公司印章,特别是公章,是企业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印章是经工商机关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的象征性凭证。是公司特有的物品,是公司用来管理单位事务的。 、对外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标志,以及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经营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来说,需要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印章,合同即成立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特别是《公司法》规定的某些情况,只需要加盖公司印章,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需加盖公司印章,出资证明书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只需要公司印章,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

我们理解的公司印章不仅指公章,还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这些公司印章在公司业务中使用时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当然,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不同公司印章之间的法律效力并无差异。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印章要求,或者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意思真实,印章均有效。

但由于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不同,公司印章的效力也显得不同。例如: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财务专用章用于出具公司票据;合同专用章是公司签订合同时加盖的印章;发票专用章是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具有专属意义,不可更换。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也就是说,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个人借款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应当在以贷款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供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章、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的单位,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表明,受害人明知签订合同的对方是借款,但仍与对方签订了合同。”这里使用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就足以说明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同等效力。

诚然,公章是所有印章中使用范围最广的,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法人是否加盖公章往往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有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例如:发票专用章有其专用用途,不可替代。法人的意志可以通过公章表达,合同等法律文件可以对外签署。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得公司签署的所有文件,无论是以公司名义签发的信件、正式文件、合同、介绍信、证书或其他公司材料,都可以使用公章来表达公司的意愿。

综上所述,人们普遍认为公章代表公司,使用范围最广,效力最高。合同上加盖公章即可表明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文件上出现公司的公章,就意味着该公司的含义成立了。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律效力、条件及后果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律效力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理解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授权承担。不受善意限制“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法定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就可以明确法定代表人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人。以法人名义。”,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也就是说,只要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字,任何后果都由法人承担,即使存在对法人内部损害的可能性、外部对第三方损害的可能性、或者行为违反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机关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限制,但对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一旦通过签字行为表达出来,他们可能不会真诚地面对同行。

简单地说,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代表了法人的意志。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提起诉讼。”该规定解释了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应诉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法人的诉讼行为,对法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本身的行为。

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特殊案例,就是公司委托律师打官司,诉状上盖有公司盖章。但在诉讼阶段,法定代表人到法院签字撤诉。这是完全出乎意料的情况,很明显该公司已经封了诉讼。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名不一致。但如果仅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确实可以代表公司的意愿,他当然有权撤诉。本文第四部分详细介绍了冲突解决。

3、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公司意志的条件

首当其冲的首要条件应该是签字人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 《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记住。”这是指现任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前任或尚未就任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人,即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董事长,并经工商登记。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

其次,需要以公司名义签字。只有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时,才能认定为公司行为。不以公司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且无其他表明该行为属于公司授权范围或者是为了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公司,则该行为不能被视为公司的行为,而只能是被认定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的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最后,法定代表人需要在职权范围内行事。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职权订立合同的,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额履行合同的除外。代表的行为超出了其职权范围。”也就是说,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而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无效,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的合同超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他的授权不是有效的合同;反之,如果相对人不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超越职权的事实为由与其签订合同,则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的合同超出职权范围。他的权威也是有效的。该规定与《民法通则》“不得与善意相对人对抗”的规定不谋而合,旨在保护合同签订时主观上是善意的相对人,但不不包括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主观恶意或疏忽的交易对手。 。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简单来说,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签字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但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因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很容易理解和实施。但在内部,法人想要向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是非常困难的。从侵权角度看,公司需要证明法定代表人有过错,损害结果是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其签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这里的唯一依据是法律或公司章程。尤其是对于公司来说,作为一个商业实体,有可能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只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甚至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公司如何索赔是实践中的难题;此外,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是否存在主观错误也非常困难。

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公司印章存在效力冲突,判断效力冲突的标准之一是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以及公司能否有效地从中追偿。当然是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的。判断标准。

3、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名效力冲突

(1)一般情况下,了解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有效性

由于特殊的历史传统,中国的印章文化与西方有些不同。在中国,人们往往更愿意承认印章的有效性,从官方玉玺到私人印章。但在西方,人们往往更愿意承认签名的有效性。

中国人在签署法律文件时,主要认可公司印章。圆形印章代表权力和财富。对于外国人来说,使用公认签名签署法律文件更为常见。这无疑是由于我们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造成的。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与外界签订合同时,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均有效,但大多数公司都会以公章完成签署。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盖章,总是会让人感到不安。即使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他们也会对此表示反对,并要求加盖公章。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对印章和签名产生的不同理解。

合同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而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有效吗?笔者认为,除非约定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才能生效,否则一般有效。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由于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成立合同。同样,虽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获得公司相应授权并加盖公司印章的人也可以通过盖章的方式成立合同。

(二)公司印章效力与法定代表人签名效力冲突的非典型案例分析。

原则上,签订合同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可证明合同是公司意图的真实表达。如有特殊情况,即盖章行为未经公司授权,或符合明显代理规定的,合同仍然成立,不同合同的效力和内容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具体查封行为等证据。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无法按照公司盖章程序取得印章而签字,因而通过签字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虽然这种意思并不是公司意思的真实表达,但仍然具有对外效力。也有特殊情况。在公司破产清算阶段,负责人没有公司印章,但想要对外实施某种行为,比如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然而,作为清算组,我们当然不承认这一行为的有效性。

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通过印章申请流程正常获取公司印章,即通过签名获取司法证明文件等,从而顺利更换银行保留的印章。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机构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的或专用财务印章、开户银行出具的加盖开户许可证的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司法部门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海豹或专用财务印章可以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其他有权办理的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但出具相应的除外。还须出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书》。也就是说,只要您持有印章卡原件、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司法部门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就可以完成预留印章的更换。这是否意味着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效力不如公司印章?或者说,是否可以据此认定法定代表人签字变更公司印章无效,未表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省高院二审已审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变更有效。毕竟,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但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回到公司股权结构,该公司有两名股东,各占50%。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之一。所以,“司马昭的心思,是众所周知的”。但非法人代表股东不能采用“过户”方式。 “透明”方式要求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且不能向该法定代表人个人追偿。公司印章的有效性与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冲突已经出现,但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

因此,笔者认为,从宏观角度看,本案可以上升到“企业僵局”的角度。简单的处理效力冲突的方法无法解决,需要通过《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途径处理。

4、处理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名冲突的实用策略

笔者认为,要明确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名冲突的司法处理,首先要明确该行为是发生在公司内部还是外部,针对不同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应对策略。

(1)内部: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减少效力冲突

1.利用公司章程防止冲突的发生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营利法人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的权力,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董事,公司章程规定主要负责人是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章程由公司依法制定,并载明公司名称。 、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也是公司必备的书面文件,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是股东一致表达的意愿,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这是公司的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它们共同承担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对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公司印章效力与法定代表人签名效力冲突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充分利用公司章程,从而减少效力冲突。换言之,大纲明确阐明了章程中两者的效力。

当然,笔者认为,这还需要与公司股权结构相结合。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很可能是拥有较大股权比例的一方,同时有可能通过签名行为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则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有效性;一般没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来限制公司印章的效力,因为限制公司印章的效力可以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印章的使用,减少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此外,还可以规定如何处理有效性冲突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从根本上来说,限制可能被过度使用的权利符合公司的利益。

因此,不能简单参考工商部门提供的公司章程模板。尤其是当你作为顾问律师为当事人的公司起草公司章程时,往往可以在里面设计出更加实用的条款,防患于未然,化解纠纷。 。

2.利用规章制度减少冲突的可能性

公司还可以通过规则和法规的设计来减少冲突的可能性。首先,要建立日常托管制度,最好是分级托管制度。公司各种印章必须由专职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人的职责必须明确;其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的使用规定进行。履行规定程序后,不得擅自使用。使用时,保管人应当审核文件和印章使用表的签字。检查印章的使用与加盖文件的内容是否一致;最后,需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即印章使用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则任何时候都会违反,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无论是否伤害他人,违法者都将受到惩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具体包括以下措施:公司可建立事后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印章保管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该公司需要制定清晰有效的密封使用管理条例,并阐明密封使用业务流程和节点;公司应建立统一密封使用分类帐,制定密封申请表等。简而言之,只有在将责任分配给人民时才能有效且完全预防内部风险。

(2)外部:充分利用条款设计以减少有效性冲突

尽管该公司的协会条款可能规定使用印章的规则,但由于联想条款仅在内部具有约束力,如果交易对手真诚地是有效的,即使使用密封件违反了章程,合同也将是有效的。协会。但是,那些违反协会章程并使用公司密封件来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承担相应职责的人。因此,还必须设计条款以减少外部两种效果之间的冲突。

这一点更适合从起草和审查合同和文件的角度分析。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文件中应设置条款以澄清:“合同的建立和有效性必须伴随着公司的印章和法律代表的签名。”

由于它是商业主题,因此您可以参考“公司法”的规定以获取更多信息。根据“公司法”的第128条:“股票应采用纸质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由法律代表签署并由公司盖章。是一种情况,需要法律代表的签名,并在公司法律中同时签署了公司的签约,该法律存在于股票公司中。此外,还有155公司法律:“公司以实体债券的形式签发公司债券公司名称,债券面额,利率,还款期和其他事项,必须在债券上说明,必须由法律代表和法律代表签署由公司盖章。结合这些规定,“由法律代表签署并由公司盖章”被视为建立和有效性的要求。我们可以专注于其他外部行为,并充分利用子句设计方法来减少外部有效性冲突。

5。司法处理公司密封与法律代表的签名之间的冲突

当然,除了事先预防非诉讼的实际战略响应外,它最终很可能会落在司法层面上,也就是说,如何应对诉讼过程中两者之间的有效性冲突。

(1)冲突原因

两者之间有效性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确定公司密封或法律代表的签名是否可以反映公司的意愿。从公司密封的角度来看,印章本身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意愿。只有印章的盖章的人才能使用它来表示意志。也就是说,密封公司的行为包含两个含义:首先,印章本身是真实的;其次,密封实施主题的行为是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以及从法律代表公司的签名,从公司密封的角度来看,它与公司密封不同。法律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代表公司,但也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因为法律代表也有自己的意愿。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这可能与公司的意愿一致,或者可能与公司的意愿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从理论上讲,法律代表代表公司的意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他经常有自己的个人立场和价值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主观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代表不保留公司密封,而可以使用签名来实现某些目的。尽管这些行动可能不一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但它们仍然与公司密封相抵触​​。基本原因是,这取决于对象的意志冲突以及是否可以代表公司的意愿。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公司委托律师诉讼,法律代表去法院签署诉讼的撤销。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两者代表的遗嘱是不同的。作者认为,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保护公司。从利益的角度来看,这两种行动之间的有效性冲突不能仅基于肤浅的行为来处理。换句话说,我们不能简单同意撤回诉讼。最好在提起诉讼时通知公司的代理人和法律代表,他们撤回诉讼同时出席会议,并讨论撤销诉讼。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简单的程序审查。

但是,奇怪的是,在作者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法规”中搜索的424起民事因法中,没有一个直接涉及印章和法律代表。因此,对于公司密封与法律代表的签名之间的有效性冲突,第一步是分析基础法律关系,其次,分析争议的重点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将其分类陷入不同的纠纷,无论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的争议,还是与明显的机构有关的争议,以制定最佳诉讼计划。

(二)案例分析

对于关于 Co.,Ltd。和 Poly Co.,Ltd。的合资企业和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的争议, 161],最高法院裁定,由于没有公司官方印章签署签名,该通知只有法律代表,因此对手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该签名是在公司法律代表的履行中执行的而不是作为个人行为。最高法院的态度是确保法律代表在签署时代表公司行事。在我国,当法律代表符号时,公司通常需要盖章公司印章,以确保两者的统一性并防止法定代表签署。在没有公司知识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代表。

也就是说,如果只有合同中法律代表的签名而没有公司官方印章,则交易对方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签署时,他正在执行公司法律代表而不是他的个人行为。私下行为,否则应将其视为个人行为。毫无疑问,这使得所有交易的交易对手最好将公司的印章签订合同。如果仅由法律代表签署,则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案件为公司密封与法律代表在司法处理中的签名之间的有效性冲突提供了价值取向。

(3)对冲突的司法处理意见

作者认为,加上由我国的法律规定,历史环境和一般公司的规则和法规造成的两者的不同客观看法,公司密封作为公司权利的象征,绝对是外部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比法律代表更有效。签名是更客观的,而法律代表的签名的有效性是相对和主观的。换句话说,公司密封的绝对有效性在于,一旦将官方印章盖在外国文件上,它就会代表公司的意图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签名的相对性在于,法律代表的签名有效性是基于法律代表代表公司的前提。毕竟,法律代表是个人,可能具有自己的个人地位和主观性的可能性。无法避免一件事,尤其是在实践中。可以为公司密封设置相应的程序,但是法律代表的签名不能仅仅通过程序设计限制。

此外,如果法律代表损害公司的利益,通常很难收回赔偿。因此,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作者更倾向于使用公司的印章盛行。

当然,选择公司密封并非完全无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密封与法律代表的签名发生冲突,则作者认为需要做出以下判决:首先,审查公司是否具有完整而标准化的“密封”“使用”“用法管理法规”有与密封管理有关的法规和程序,并且有一个特殊的密封托管人(非法律代表),您可以继续做出判断。如果使用密封件令人困惑,请审查公司密封件和法定代表的签名授权方并进行比较。许可人权利的来源及其是否可以反映公司的意愿;其次,如果公司有有效的密封使用过程,请查看具有冲突有效性的密封行为是否符合该过程,即每个密封使用点是否客观有效地完成。如果可以遵守公司的使用,如果密封过程与合法代表的签名形成的公司密封相冲突,则密封应比法律代表的签名更有效。相反,如果未执行正确的密封过程,仍然有必要确定授权方的权利和法定代表的签名来源。无论是损害公司还是他人的利益。

总而言之,从保护公司自己的法律利益的角度开始,再加上探索公司自身意图表达的有目的思维方向,通常最好有效地判断司法处理有效性冲突的司法处理。

六、结论

公司密封的有效性和法律代表的签名必须基于理论,从探索两者如何代表公司意愿的角度开始,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中的价值判断。它不仅需要反映公司对意图的真实表达并保护其合法利益,还需要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两者之间对冲突的司法处理需要维持社会和经济效率和秩序,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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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汇编中心:“司法解释的完整收集和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观点”,2019年5月的人民法院出版社;

[6] Tang ,Li Shu,Li :“对中国密封案件的困难案件的判决规则的解释”,中国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18年7月;

[7]吴蒂安:“法律代表的最新实践指南”,中国工业和商业出版社,2007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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