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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胸 鸡西医疗事故:胸主动脉夹层引发的医疗纠纷(2018)黑 0302 民初 1321 号

2024-11-08 01:05:15发布    浏览484次    信息编号:19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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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胸 鸡西医疗事故:胸主动脉夹层引发的医疗纠纷(2018)黑 0302 民初 1321 号

鸡溪医疗事故胸主动脉夹层

(2018) 黑 0302 民初 1321 号

2017 年 7 月 18 日,高某某因左锁骨下动脉闭塞在 XX 医院住院。2017 年 8 月 21 日下午 2:00 进行了左锁骨下动脉支架手术。局部麻醉后,右股动脉逆行穿刺成功,插入导丝,更换 8F 血管鞘,在主动脉弓处观察导管,见左锁骨下动脉部分闭塞,在导丝上交换 8F 长导指导管和长单弯导管, 将 8F 长血管鞘选入左锁骨下动脉口,长单弯导管尝试打开闭塞段,对比显示锁骨下动脉开始形成主动脉夹层,患者抱怨腰痛,肌内注射盐酸曲马多 100g,向家属说明情况,固定穿刺血管鞘, 紧急检查主动脉 CTA,为主动脉血管内介入做准备,检查主动脉 CTA 并入住 ICU 接受治疗。发生主动脉夹层后,XX医院聘请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专家前来医院抢救,随后于2017年7月21日23:30进行主动脉血管内覆膜支架修复术。高某某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出院。住院 22 天。高某某在接受左锁骨下动脉造影血管支架置入术时,交纳了23000元的医疗费。XX医院为高某某行主动脉血管内覆膜支架修复术的医疗费用为70653.48元。高某某出院后未接受左锁骨下动脉闭塞治疗,行主动脉内膜夹层修复术,认为某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请求某某医院赔偿其,并要求由某某医院承担主动脉内膜夹层修复术医疗费用70653.48元。

查到高某某登记在冀东县×村,是一名农民。高某某提供证据证实,住院期间由儿子余聪和儿媳张云燕照顾,余聪和张云燕经营电焊维修店。高某某提供了3张交通费共计427元,确认已支付鉴定费,并要求按27天每天3元81元计算住院期间的交通费,交通费共计508元。XX 医院对 Gao XX 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高某某提供了丈夫的伤残证,确认丈夫有需要抚养人的情况,并要求XX医院承担受抚养人的生活。XX医院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高某某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且已同意支付高某某的护理费,且不能累计计算维修费用。高某某对某某医院提供的病历和医疗费用收据无异议,承认只交了93653.48元中的2.3万元。经双方协商,本院委托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对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参与过错进行评价。2018年7月13日,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黑民思林剑字[2018]254号司法鉴定意见,其中:1、XX医院对高某某进行左锁骨下动脉造影,术中发现胸主动脉夹层,医生发现形成胸主动脉夹层,并进行主动脉腔内血管移植, 存在因果关系,诊疗存在故障,故障参与率为 20-40%;2. 高 XX 胸主动脉夹层形成,主动脉血管内血管移植支架置入术,8 级残疾;3. 住院期间每天需要照护 2 人,之后在院外需要照护 1 人 30 天;4. 营养 60 天;5. 手术后 6 个月医疗终止;6.高XX左锁骨下动脉闭塞,复治费用按实际合理费用计算;7. 药物治疗结束后,不支持后续治疗、康复和营养;主动脉血管内移植术后,需要服用抗凝药物两年,估计每月 500 元。

XX 医院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高某某对鉴定意见不满,要求重新鉴定,后被撤回。经鉴定,高某增加诉讼索赔金额如下:医疗费23000元,伤残赔偿金64591.50元,损失工作费15319元,住院伙餐补贴27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8元,家属生活费56128元,抗凝药物12000元, 手术费5万元,护理费13545.75元,合计.25元的40%,即96316.90元,抢救费70653.48元由XX医院承担。

本院认为,如果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伤害的构成要件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错。1、关于高某某的赔偿问题:本案中,高某某因左锁骨下动脉闭塞至XX医院就诊,经认定某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参与率为20-40%。XX医院对高XX在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按此比例承担责任。高某某请求某向某某医院按比例赔偿医疗费2.3万元、护理费、伤残补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药物依赖费、伙食补贴、营养费等,得到医院的确认。医院不同意承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为高XX是8级残疾,不属于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所以没有支持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高某某要求再支付手术费,但因某医院已经赔偿了其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且高某没有再进行手术,因此该院并未支持该诉讼。因为高某某是农民,已经63岁了,按照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665元,应该给他17年的伤残补偿金。XX医院应按负债比例赔偿高XX的损失:医疗费23000元,伤残赔偿金64591.50元(12665元*30%*17年),损失工作费15319元,住院伙食补贴27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8元,抗凝血药物费12000元(500元*24个月), 护理费 13545.75 元,占总量 .25 的 40%,即 53865.7 元。2.关于高某某抢救费用的承担:在左锁骨下动脉造影过程中,由于某某医院的过错导致胸主动脉夹层形成,有生命危险,手术流产,被送往ICU,为了在当天晚上挽救高某某的生命, 他接受了主动脉血管内血管支架植入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为 70,653.48 元,是 XX 医院在进行手术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的扩大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应由 XX 医院承担。诉讼中,为认定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高某某支付了10500元的鉴定费,认定XX医院有过错,因此费用应由XX医院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鸡溪XX医院应赔偿原告医疗费合计.25的40%,伤残补偿金、丧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贴、营养费、抗凝药物费用等,即53865.7元;

主动脉血管内血管支架移植物金额 70,653.48 元,由被告济西 XX 医院承担

鉴定费 10500 元由被告鸡溪 XX 医院承担。

如果你有具体的问题需要我分析,你可以准备你的病历,写下事实,然后联系我

鸡溪医疗事故胸主动脉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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