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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11-06 05:01:54发布    浏览480次    信息编号:19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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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分红0.30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股息转移:是

1、批准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及日期

本利润分配方案经2023年5月10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2年

2. 分配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公司全体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注册。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户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股利转让方案:

(1)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权益登记日登记的拟分配股数2,237,847,891股为基础(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26,125,467股后的总股数)总股本 2,263,973,358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71,354,367.30 元(含税)。本年度不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除权、分红方法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分红参考价:

除权(股利)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分红)÷(1+流通股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式中的现金分红是指根据总股本稀释调整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分红=(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分红)÷股本总额=(2,237,847,891×0.3)÷2,263,973,358≈0.2965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进行现金分红,不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未发生变动,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股利)参考价=(前收盘价-0.2965)÷(1+0)=(前收盘价-0.2965)元/股。

3.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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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发实现方法

1.实现方法

(1)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有分配对象和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外,其他股东的股息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委托中国证券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于股权登记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该会员已处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配。完成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完成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将由中国证券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暂存,待指定交易完成后进行分配。

2.自行发行对象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鹏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杰伦投资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法》(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分配股息时暂扣个人所得税。实际转让股票时,将以持有量为基础。应纳税额按照股份期限计算。

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权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公司,公司于当月法定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收到的税款。

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

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权激励自然人股东现金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参照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现金红利的有关规定办理多于。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按照《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企业所得税统一按照税率扣缴10%,实际每股税后现金股利0.27元。 QFII股东认为其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优惠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收到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派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财税[2014]81号) 税率为预扣所得税,税后实际现金分红为每股0.27元。对于属于其他国家税务居民且其国家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香港投资者,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五)持有公司在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ipts、GDR)的投资者(以下简称“GDR投资者”),其现金股息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支付公司。 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名义持有人分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务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GDR投资者收到GDR股息收入后,如需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优惠的,可按规定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投资者股权登记日与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于瑞士时间2023年6月9日通过/NV、SA向GDR投资者派发。

(六)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其股息及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0.30元。

五、相关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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