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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2024-10-02 06:01:37发布    浏览357次    信息编号:18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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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按照中央稳就业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充分发挥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帮企稳就业力度,保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就业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不减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定返还金”)。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多裁员的参保企业,退费标准可按当地月人均6个月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者按照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企业退费”)50%的标准确定并希望经济复苏和稳定就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证等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转余额应具备支付12年以上的能力。几个月。经营实施困难重重,复苏有望稳定企业就业。退还的上年协调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转余额应具有24个月以上的支付能力;规范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

(二)申请稳岗返岗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无下岗人员或下岗人员下岗率低于协调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向经营困难、恢复后有望稳定就业的企业申请报销的,还必须符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标准,并提供制定的稳定就业措施与工会协商。

(三)退货标准。企业稳定就业返还标准可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对去产能企业,各省(区、市)可按规定提高标准。对经营困难、有望恢复稳定就业的企业的退税标准。各省(区、市)可结合失业保险基金余额等情况,明确省(区、市)退费标准按照当地每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6个月参保情况确定。职工人数仍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一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的50%标准确定。

(四)审查鉴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稳定就业后返岗的审核确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经营困难、有望恢复稳定经营复工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核办法,建立联合审核机制。机制,并组织实施。拟稳岗补偿的企业名单及资金金额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享受稳岗补偿的企业应于2019年完成实名信息登记。及时地。

(五)资金使用情况。鼓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就业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与稳定就业相关的支出。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企业稳定就业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补助”账户支付,经营困难、希望恢复的企业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账户支付。稳岗返利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六)适当放宽裁员比例标准。各地在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可以根据上年参保职工人数减少情况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确定。资金余额较大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放宽裁员标准。对上一年度下岗率高于协调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适用稳岗返岗政策,提高失业率。政策受益率。

2.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请条件由企业现有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职工放宽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12 个月或以上。 。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全国网上查询系统查询,人事考试中心等,自取得证书之日起12天内即可取得。本月内,到参加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审核支付办法由各地根据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优惠支持力度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使用失业保险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2018〕35号)要求,稳定“三区”参加失业保险企业“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岗位返利标准提高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事业单位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签订劳动合同纳入稳定就业政策根据需要提供回报和技能改进补贴。范围。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客观困难,采取非常措施,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4.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各地要继续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物价条例[2016]1835号),在符合启动条件时,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及时发放。 ,确保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5、优化办理服务

各地要按照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提高失业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审核稳定就业回报时,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掌握的企业和职工保险信息、失业保险待遇信息进行审核,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不得设置集中报告期。只要企业在年内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受理;优化审查流程,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缩短审理时限。要加强对企业稳定就业返还资金的使用指导,引导企业更多用于员工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各地可根据资金余额,研究欠款企业补缴后享受稳岗返还的办法,让更多企业受益。大力推广网上服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要尽快实行稳岗回报和技能提升补贴网上办理,加快释放政策红利。

6、防范资金风险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加强形势预判和及时监管,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安全、可持续。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管,严防诚信风险。畅通渠道,严格宣传,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制定审核工作程序,对经营困难、有望恢复稳定就业、返乡资金数额较大的企业,报请协调地区人民政府核定。审查。加强技术和民防,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核实资质,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内外部相互勾结。严防欺诈、套利行为。对诈骗、套利就业稳定收益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是落实中央稳就业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力度,提高效率,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推动政策有序实施。要及时跟踪了解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特别是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效果。加大定向支持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拥有大量员工的企业的政策支持。失业保险费不应返还给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失信严重的企业。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失业保险助企稳就业“护航行动”、提高职工技能“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政策向民营企业推出等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政策。以及厂房、建筑工地、矿区的介绍;采用短信推送通知的方式,提醒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和员工及时办理;积极宣传受益企业和员工稳定就业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认知。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经营困难并希望恢复的企业认定标准和审核办法。要聚焦资金支付能力相对薄弱的统筹地区,充分发挥省级调整的作用。财政救助的作用是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尽可能享受到政策支持。各地要按月报告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 年 3 月 11 日

抄送: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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