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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傍名牌?商标法不同意!“宝格丽”维权成功

2024-09-15 05:11:43发布    浏览302次    信息编号:169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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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傍名牌?商标法不同意!“宝格丽”维权成功

如果说到世界著名的奢侈品品牌,宝格丽一定是其中之一。1884年,出生于希腊银匠家庭的索帝里欧·宝格丽在意大利创立了宝格丽品牌。自此以后,宝格丽以大胆、独特、高贵的古典风格俘获了众多富豪名流和影视明星的芳心,并逐渐发展成为继法国卡地亚、美国蒂芙尼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珠宝品牌。

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官网发布裁定:宝格丽公司( SA,下称宝格丽公司)对霍斯伯格有限公司( GmbH,下称霍斯伯格公司)于2015年6月申请注册的第“”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宝格丽认为:第一,“宝格丽”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中国公众所广泛知晓,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宝格丽申请的“”第131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第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或产地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第三,霍斯伯格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以生存和经营为目的,而是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同时还注册了多个与申请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及其他知名标识,涉嫌恶意注册,容易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商标为相关公众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不相同或者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给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评委了解案情后认为,宝格丽引证商标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或申请人商标联系起来,从而对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造成潜在损害,最终,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根本依据是《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上文所引条款)。据此,如果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他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如果违反该条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驳回注册申请或者宣告他人申请的商标无效。

【相关活动】

2016年3月,宝格丽在其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商标第“GEM”号在我国申请延伸保护,因与张某自然人2013年注册的第“GEM”号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经过多轮纠纷,宝格丽对“GEM”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至今未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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