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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解读: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行为

2024-09-12 09:05:25发布    浏览728次    信息编号:16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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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解读: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行为

为加强我市城镇地区养犬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我市鼓励市民文明、规范饲养犬只。

市民养犬行为如何规范?哪些大型犬、凶猛犬禁止饲养?个人办理养犬登记要满足什么条件?为了让广大市民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有更全面的了解,市公安局副局长郭贵初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鄂州市犬类养殖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如何公布的,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记者: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工作,依法实行犬只治疗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查处未对病犬、死犬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占道设摊卖犬等行为。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在其管理的公园、广场内划定养犬活动区域或者限制养犬活动的区域和时间。

记者:养狗区域是怎么划分的?

(一)禁止在禁养区域饲养犬只。禁养区域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经批准有特殊养犬需要的单位除外;医院办公服务区域(宠物医院除外);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域、学生宿舍区域;餐饮住宿场所、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饲养区域内禁止无证饲养犬只。限制饲养区域为:市区(东至峨黄长江大桥连接线,南至歌山大道,西至新港至新河铁路大桥沿原武黄铁路线至万家湾,北至长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及实施城镇化管理的区域需要限制饲养犬只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在一般管理区域内可以饲养犬只。一般管理区域是指除限制饲养犬只区域和禁止饲养犬只区域以外的区域。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确定并公布限制区域内禁止遛狗的区域、时间。

居民(村)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惯例在居住区域内划定养犬活动区域。养犬活动区域应当配备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标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的告示牌。

记者:限制养殖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规定是怎样的?

郭贵初:个人在限制管理区域内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犬,但禁止饲养凶猛犬、大型犬;在一般管理区域内可以饲养大型犬、凶猛犬,但必须拴绳或关在笼子里。科研、医疗卫生、重要仓储企业和动物园等因特殊管理需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登记,并向市公安机关备案。

大型犬、凶猛犬的标准和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哪些大型犬、凶猛犬是禁止饲养的?

郭桂初: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有9种:1、大白熊犬(别名:比利牛斯山犬);2、阿拉斯加雪橇犬(别名:阿拉斯加犬、阿拉斯加马拉穆特犬);3、圣伯纳犬(别名:圣伯纳犬);4、大丹犬(别名:丹犬);5、英国古代牧羊犬(别名:老牧羊犬);6、英国寻血猎犬(别名:圣休伯特猎犬);7、塞特犬(别名:爱尔兰塞特犬、英国塞特犬、戈登塞特犬);8、伯恩山犬(别名:伯恩山犬);9、斑点狗(达尔马提亚犬)。

禁止饲养的39种凶猛犬类:1、藏獒(别名:藏獒、獒犬、洋犬、龙犬等);2、意大利那不勒斯獒犬(别名:那不勒斯獒犬);3、巴西菲勒犬;4、法国波尔多犬(别名:法国红獒犬);5、阿根廷杜高犬 (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獒犬(别名:斗牛獒犬);7、拳师犬;8、杜宾犬(别名:杜宾犬);9、卡斯罗犬;10、高加索牧羊犬(别名:高加索牧羊犬);11、纽芬兰犬;12、可蒙犬(别名:拖把犬);13、罗威纳犬(别名:罗威纳犬、罗威纳犬、罗威纳犬);14、灵缇犬; 15.德国牧羊犬(别名:德国猎狼犬、黑背犬);16.阿富汗猎犬(别名:喀布尔犬);17.俄罗斯牧羊犬(别名:俄罗斯猎狼犬);18.沙皮犬(别名:大理犬、中国斗犬);19.苏格兰猎鹿犬(别名:苏格兰猎鹿犬);20.魏玛犬(别名:魏玛犬、德国牧羊犬);21.指针犬(又名指针犬);22.佛兰德牧牛犬(又名比利时牧牛犬);23.俄罗斯黑梗(又名黑梗、黑俄罗斯梗、黑梗);24.比利时牧羊犬(又名特伏伦犬、特伏伦犬、坦比伦犬);25.斗牛梗;26.凯利蓝梗;27.斯塔福梗; 28.比特犬(又称美国比特犬);29.英国30.斗牛犬(别名:斗牛犬);30.土佐犬(别名:日本土佐犬);31.秋田犬(日本秋田犬);32.狼蓝(别名:日本狼蓝);33.川东猎犬(别名:重庆犬);34.中华细犬(别名:细犬);35.昆明犬(别名:昆明犬);36.中亚牧羊犬;37.金丝雀(别名:金丝雀犬);38.马里努阿犬(别名:比利时马里努阿犬);39.中华田园犬(别名:地方犬)。

记者:犬只隔离观察中心是如何建立和管理的?

郭贵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犬只留置隔离设施。犬只留置隔离设施由市公安机关管理,接收按规定送达的犬只和收容、扣留、没收的犬只。市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管理犬只留置隔离设施。公安机关要牵头组织城管、畜牧兽医等部门,加强巡查,及时将流浪犬只送至犬只留置隔离设施。

记者:被关在犬只隔离中心的狗都是如何处理的?

郭贵初:原犬主人自入园之日起10日内可以领回犬只,逾期无人领回的,可以由其他人领养。领回或领养人必须符合养犬条件,并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等相关手续。未被领回或领养的犬只,由犬只隔离机构处理。

记者:怎样登记犬只信息?

郭贵初: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登记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犬只养殖信息登记工作。在限制区域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或者个人居住地的登记实施单位申请办理犬只养殖登记手续。

登记养犬前,犬主人应当带犬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狂犬病免疫场所接种狂犬病疫苗。

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场所应当对符合免疫接种条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按规定建立犬只免疫接种档案、出具免疫接种证明,有条件的加设电子免疫接种标识;从境外输入的犬只还应当取得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记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申请养犬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郭贵初: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须具备的条件是:(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不与他人混居的住所;(四)与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养犬安全责任书》;(五)取得合法有效的养犬免疫证明;(六)饲养的犬只符合本办法关于养犬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个人养犬登记申请表;(2)身份证明文件;(3)养犬人2寸彩色登记照片2张、养犬人2寸彩色照片2张(照片须为养犬人全身站立、面部朝前的照片);(4)动物检疫证明;(5)与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安全责任书》;(6)从国外进口的,还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验检疫证书。

记者:如何规范养犬单位和个人的养犬行为?

郭桂初:养犬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展览、演出活动外,不得带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商业区、儿童活动场所、餐饮场所、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舞厅、游乐场、候车室以及设有禁犬标志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进入空旷的广场、公园等场所,应当服从相关部门管理,避开人员密集的地方;(二)个人应当在住所内饲养犬只;饲养犬只的组织应当将凶犬、大型犬拴在皮带或者圈养,并有专人管理;不得在屋外遛犬。除执行任务的军犬、警犬外,严禁将大型犬、凶犬带入公共场所; (三)带犬出家门时,必须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佩戴犬只识别牌,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牵引绳,给犬只戴上口套或放入狗笼,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犬,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四)除出租车外,不得带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带犬必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戴上口套、放入狗袋、狗笼或者抱在怀里;(五)带犬乘坐电梯必须避开电梯高峰时段,并为犬只戴上口套、放入狗袋、狗笼;居(村)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带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六)犬只在室外排泄的粪便,犬主人必须立即清理; (七)养犬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八)养犬人应当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九)在限制区域内鼓励绝育犬。犬产下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将幼犬转让他人或者送犬隔离机构;(十)严格履行《养犬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其他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如何规范?

郭贵初: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建立健全病历档案制度和诊疗制度,严禁向犬主人出具虚假免疫证明;诊疗人员应当具备兽医执业资格。

商业性兽医疫病防治机构收取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记者:违反《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郭贵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限制养犬区域内饲养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犬只的,由登记实施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限期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不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或者自行处理犬只的,视为流浪犬,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转借、冒用、变造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三)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染疫犬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犬尸体及其相关污染物进行处理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责令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四)个人未在自己住所饲养犬只,或者单位未将犬只拴绳、圈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五)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养犬人清理或者移走,可以处警告,并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将大型犬、凶猛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带入危险场所、允许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每只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200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犬只,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主人给予警告;经警告后,犬只主人不改正行为或者任由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驱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九)非法饲养犬只或者拒绝、阻碍扑杀非法饲养的犬只,导致他人伤人或者在人群中爆发狂犬病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犬只买卖、养殖,举办大型犬只展览会,或者开设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商店、医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权予以处罚。

郭贵初:养犬区域分为禁止养犬区域、限制养犬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郭贵初:公安机关是负责养犬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收容、转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犬只、流浪犬,捕杀疯犬、流浪犬,管理犬只隔离场所,指导养犬信息登记,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郭贵初:《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28日经鄂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6日公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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