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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细则(暂行)》的通知

2024-09-11 23:02:38发布    浏览459次    信息编号:16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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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有关定点康复机构:

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考核评估体系,推动定点康复机构全面提高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市残联制定了《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及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及规则(试行)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 年 5 月 9 日

(本文件已公开发布)

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业绩

评估方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考核评估制度,提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提升我市儿童康复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础康复服务实施规范》(苏参发〔2020〕33号)、《江苏省残疾儿童基础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参发〔2020〕2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6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对象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康复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管理包括考勤管理、财务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家长培训、信息录入等(详见附件2)。

(二)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内部管理、设施设备、组织管理、业务职能等(详见附件1)。

第四条 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卫生等部门按照考核规则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考核方式包括不定期抽查和年度考核。

(一)不定期抽查。县(区)残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根据需要,按照《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规则(试行)》对本级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季度至少一次。除对市级康复机构进行抽查外,市残联还可根据需要对县(区)进行考核抽查。

(二)年度考核。每年年底前,县(区)残联应当对其定点康复机构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 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六条 考核采用单项百分比制、总分加权计算法,计算公式为:综合考核得分=不定期抽查得分(全年抽查绩效得分/抽查次数*60%)+年度考核得分(得分*40%)。

第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全额拨付康复救助资金;年度综合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拨付康复救助资金的98%;年度综合考核分数在90-94分(含90分)的,拨付康复救助资金的95%;年度综合考核分数在85-89分(含85分)的,拨付康复救助资金的95%;年度综合考核分数在80-84分(含80分)的,拨付康复救助资金的90%;年度综合考核分数在70-79分(含70分)的,拨付康复救助资金的85%;年度综合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扣留50%的康复救助资金,并对康复机构给予黄牌警告、责令改正;下一年度综合考核分数仍低于60分的,取消其指定资格。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挪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定点康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服务记录、虚假收据等,侵占政府服务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责令改正,退还侵占资金,解除服务合同,视情取消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考核细则

2.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及评分规则

附件 1

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评估明细

1.视力康复服务机构

项目

规范内容

积分

评分

评论

1级

指数

2 级

指数

建设标准

1.1 符合防火标准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区域”的有关规定,经当地消防部门对建设(楼)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

1.2 施工要求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应当符合《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场址选择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有关规定。

1.3 环境要求

应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坚固的房屋,且应位于周围50米范围内无污染、无噪声的区域内,不得与易爆、易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内部管理

2.1 资格要求

1、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括视力残疾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

2.具备诊疗评估功能的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注册证》,不具备诊疗评估功能的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与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立学校达成协议,合作开展卫教融合服务。

★

2.2 系统管理

有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以及年度自检总结报告。

2.3 财务管理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的康复服务项目年度绩效考核。

设施和设备

3.1 训练场地

应设置业务用房,如低视力门诊(评估室)、助视器适配区、视功能训练室、日常生活适应性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团体教室等,业务用房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60%。

设置不少于15平方米的独立低视力门诊(评估室)。

设置独立的视觉辅助器具适配区,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视觉功能训练室、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室、定向步行训练室可合设,有条件的也可以分开设置。

3.2 训练设备

配备视力检查设备和仪器,包括视力表、眼科诊疗常用设备、助视器及眼镜、一般验光设备等。

配备视力康复训练设备和仪器,包括光学、电子助视器、其他训练设备和辅助设备。

配备定向行走辅助设备,包括感觉训练设备、定向辅助设备、行动辅助设备等。

配备弱视训练设备及仪器,包括各类弱视训练仪器、后像刷等。

配备双眼视功能训练设备和仪器,包括同视机等训练设备。

配备家长培训所需要的教学设备。

提供各种适合幼儿训练的玩具及书籍,标准为每人4件。

机构管理

4.1 人员配备

1.至少一名具有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眼科医生(具有诊断、评估功能的机构);

2.每两年至少指派1名视觉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专业标准参加专业培训;

3.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专业眼镜配戴技师,并每两年按照相关专业标准参加一次专业培训。

4.2 人员构成

1.临床医师、康复技术人员、验光技术人员数量不低于机构员工总数的70%。

2.专业技术人员与残疾儿童的比例不得低于1:10。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以上。

4、从事​​康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4.3 资格要求

1.机构业务经理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视力康复工作经验。

2.康复专业人员、验光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岗位培训经历,其中不少于30%的人员接受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

3、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业务功能

5.1 部门设置

设置眼科门诊(诊断评估机构)、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部门。

5.2 服务能力

它可以同时训练20多名视障儿童。

1.感官训练:内容包括听觉、触觉、嗅觉和味觉的训练。

2.视觉功能训练:内容包括视觉注视、视觉追踪、视觉识别、视觉搜索、视觉记忆等训练。

3.定向能力及行走训练:内容包括定向能力、行走技术、导盲犬陪伴训练。

4、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内容包括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康复服务时间:视障儿童康复服务以兼职形式开展,每年在机构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8次(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内容包括感知、视功能、定向行走、生活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举办一次,每次活动时长不少于一小时。

每年康复服务周期内,应完成初评、中期评估和终评,并出具评估表。

5.3 工作日志

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5.4 家长培训

1.每年至少4次定期为家长提供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及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社区和家庭环境中康复训练的目标;

3.家长应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5.5 业务指导

1. 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进服务;

2. 向社区提供扩展的家庭康复培训;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4、每年至少两次结合“爱眼日”、“全国助残日”等特殊日子参与公益活动。

5.6 质量控制

1.困难视障儿童康复评估及康复服务档案建立率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视障儿童康复服务总有效率达到90%以上;

3、家长满意率95%以上;

4、每年至少组织4次视障儿童社会融合活动。

总体评价

100

评论

评审标准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符合标准,90分以下为不达标,标有“★”的项目为否决项目。

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评估明细

二、听力言语康复服务机构

项目

规范内容

积分

评分

评论

1级

指数

2 级

指数

建设标准

1.1 符合防火标准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区域”的有关规定,经当地消防部门对建设(楼)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

1.2 施工要求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应当符合《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场址选择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有关规定。

1.3 环境要求

1.应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坚固的房屋,且应位于50米范围内无污染、无噪音的安全区域。平房应有独立庭院,多层建筑应位于三层以下。不得毗邻易爆、易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并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生活区应位于建筑底层,有独立的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区域。生活区及室外区域应与建筑其他部分隔离,有防止物品坠落的设施,并有充足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内部管理

2.1 资格要求

1.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括听力言语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

2.具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者与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立学校达成协议,合作开展卫教融合服务。

★

2.2 系统管理

有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以及年度自检总结报告。

2.3 财务管理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的康复服务项目年度绩效考核。

设施和设备

3.1 训练场地

听力检查室、个别训练教室、集体教室、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室外活动场所等应当设置不低于总建筑面积60%的业务空间面积。

至少设置1间听力检查室,每间听力检查室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符合GB/T听力检查室建设标准。

培训教室数量应按培训幼儿人数1:6的标准比例设置,每间教室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房间应具有吸音性能,背景噪声小于35dB(A),混响时间小于0.4秒,并配备听力检测及维护套件。

集体教室按照《幼儿园工作规定》(2016年版)执行,同时满足听力言语康复训练需要,教室隔音降噪,信噪比大于等于15dB。

设有学前教育教学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为每人3平方米,背景噪声小于45dB(A),混响系数不大于0.6ms,有地面铺装,并设置观察区、精细动作练习区、阅读区、游戏区。

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每人2平方米设置,并应配备适合听(语)障儿童使用的体育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活动场地应独立,并配备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

3.2 训练设备

康复评估设备:听觉及言语康复评估工具、言语及听力反应评估工具、Heath-学习能力测试、智力测试、言语功能评估仪;开展人工耳蜗术后康复训练的机构均配有人工耳蜗调试设备。

听力学设备:听力护理套件、助听器维护工具、听力计(带声场插入式耳机、耳挂式耳机、骨传导耳机)、视觉强化听力测试设备、听力评估仪器、听力玩具、电动耳镜、简易声级计等。

康复训练及教学设备:打击乐器、发声玩具及教具、言语康复训练系统用品及设备、听力干预系统用品及设备、计算机、电视机、投影仪、电子琴(钢琴)、幼儿园教材、听(语)障儿童康复训练系列教材、教育图书、体育器材等。

其他设备:配备各类符合幼儿训练特点的玩具、图书,以每人4件为标准。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机构管理

4.1 人员配备

1.至少设一名业务经理,可根据需要增设副职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2.至少一名听力康复服务工作人员;

3.配备相应的听力及口腔康复师资、学前教育师资、特殊教育师资;

4.配备适当的保育员、保健教师、社区指导人员;

5.配备后勤保障人员。

4.2 人员构成

1.听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师数量不得低于机构职工总数的70%。

2.听力康复服务人员与残疾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50;

3.个别训练师资与残疾儿童的比例不应低于1:6;

4、团体班教师与残疾儿童的比例不得低于1:8。

4.3 资格要求

1、业务经理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听力言语康复工作经验。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听力障碍康复服务管理培训或幼儿园管理培训。

2.听力康复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学前教育教师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3.听力康复服务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接受专业培训,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专业资格。

4.每年不少于30%的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康复教师、幼教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5.保健医师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资格,接受相关培训;

6.保育员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过保育专业培训。

7、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按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业务功能

5.1 部门设置

是参照《幼儿园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设立的,同时满足听力言语康复工作岗位要求。

5.2 服务能力

能够同时培训20多名有听力和言语障碍的儿童。

听力康复服务:每年至少两次听力测试、每年至少两次助听器调试、第一年至少三次人工耳蜗调试、以后每年至少一次。主要服务包括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与调试、人工耳蜗调试、助听器选择等。

听力及言语功能训练:每年机构内康复服务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

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22天,每日不少于8节4小时课程(包括4节2小时集体课程、2节1小时个别训练课程、2节1小时户外活动(运动)/感觉统合训练课程)。

兼职康复服务每周提供3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其中个人训练不少于0.5小时。

支持服务:

1.对受训儿童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是根据其需求而定的,主要提供行为矫正、感觉统合训练、心理咨询等康复服务。

2.为听障儿童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生育遗传咨询等服务,第一年每月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第二、第三年每季度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3.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康复效果评估每半年或者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一次,每年不少于两次。

5.3 工作日志

1.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5.4 家长培训

1.每年至少4次定期为家长提供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及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社区和家庭环境中康复训练的目标;

3.家长应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5.5 业务指导

1. 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进服务;

2. 向社区提供扩展的家庭康复培训;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4.每年至少两次结合“爱耳日”、“全国残疾人日”等特殊日子参与慈善活动。

5.6 质量控制

1.贫困听(语)障儿童康复评估及康复训练档案建立率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听(语)障儿童康复服务总有效率达到90%以上;

3、家长满意率95%以上;

4.每年至少4次组织听(语)障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

总体评价

100

评论

评审标准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符合标准,90分以下为不达标,标有“★”的项目为否决项目。

宿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评估明细

三、肢体(脑瘫)康复服务机构

项目

规范内容

积分

评分

评论

1级

指数

2 级

指数

建设标准

1.1

防火标准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区域”的有关规定,经当地消防部门对建设(楼)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

1.2

施工要求

机构的计划布局,建筑规模和建筑区域应遵守“现场选择和计划布局”以及“针对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筑标准”中的“现场选择和计划布局”和“建筑规模和建筑区域指标”( 165-2013)。

1.3

环境要求

1.应该有适合训练规模的独立,安全且相对稳定的房屋,并且在没有污染或噪音的安全区域中,应有50米的噪音。车站和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居住区应位于建筑物的底层,具有独立的入口和出口,独立的户外活动区域应与建筑物的其他地区隔离开来,并配备了设施以防止物体掉落,并具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内部管理

2.1

资格

1. with the and have legal . , , and for the with the legal of ; with the legal of ; and with the legal of non- units. The scope for with limb ( palsy) and other

2.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药诊所注册证书”。

3.肢体(脑瘫)康复服务机构从事指导教育的机构应获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学校运营许可,或者与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立学校合作,以进行健康和教育整合服务。

★

2.2

系统管理

它具有有关工作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应急计划,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信息披露,以及年度自我调查摘要报告。

2.3

财务管理

接受商业监督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并接受由残疾人联合会在县级或高于金融部门的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评估。

设施和设备

3.1

培训场地

场地的设置应符合学龄前儿童的身体和心理特征。

建立一个咨询接待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建立一个功能评估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建立一个运动训练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建立一个家庭作业培训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建立集体教室,区域不少于30平方米

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建立指导的教育室,游戏室,感官整合培训室,室外活动室和其他地方。

3.2

培训设备

康复评估设备:应配备评估量表,诊断评估设备和评估运动,认知,言语和自我保健能力的工具。

康复训练设备:它应该配备基本训练设备,例如锻炼垫,木制床,楔形垫,贝西尼球,滚筒,姿势校正器和手指散布器I功能组合盒。

教学设备:打击乐器,教学玩具,计算机,电视,投影仪,电子键盘(钢琴),幼儿园教学材料,教育书籍,运动器材,自助电器等。

其他设备:配备各种玩具和书籍,符合儿童培训的特征,标准为4件。

机构管理

4.1

人员配备

1.装备机构管理人员(业务主管);

2.至少一位康复临床医生;

3.配备康复治疗师;

4.请参阅“幼儿园教师(临时)的人员配备标准”以及“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医疗保健工作规格”,向员工育儿工作人员和健康医生。

4.2

员工组成

1.肢体康复医师(包括商业主管),康复培训师和教师的数量不得占该机构总数员工总数的70%。

2.身体康复医师与残疾儿童的比率不应小于1:20;

3.身体康复治疗师与残疾儿童的比率不应小于1:5;

4.教师与残疾儿童的比例不得小于1:10。

4.3

资格

1.业务经理具有身体残疾康复方面的基本技能,并且在康复机构管理方面拥有超过三年的经验。

2.康复医师在康复医学和物理疗法,儿科,中医或中医传统的康复医学和理疗方面都有专业背景,并获得了国家医师资格证书。

3.康复治疗师,在医疗,康复或护理方面具有专业背景,并获得了相应的专业资格;

4.康复教师必须具有特殊教育,学龄前教育,心理学的专业背景,并获得了相关资格证书。

5.每年,不少于30%的康复专业人员(商业经理,康复教师,康复医师)参加由市政级别或以上组织的商业培训不少于20个小时。

6.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根据工作要求获得健康证书。

业务功能

5.1

部门设置

应设立认知和运动功能诊断和评估,康复培训,教育和培训,后勤支持和行政办公室等部门。

5.2

服务功能

它具有同时培训20多名肢体(脑瘫)残疾儿童的能力。

康复培训:机构的年度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

应提供每月不少于22天的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天不少于8类4小时(包括4类2小时的指导教育康复,2类1小时的运动治疗,1类的0.5小时物理因素治疗和1类0.5小时的职业治疗或语音纠正或语音纠正)。

每周提供3次兼职康复服务,每次会议持续不少于1.5小时,其中个人培训会议持续不少于0.5小时。

社会融合活动:为肢体(脑瘫)残疾儿童组织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以促进社会融合,并为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援助,每季度一次。

支持服务:为训练有素的孩子及其父母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咨询,政策咨询,知识普及和其他支持服务。

必须每六个月或每个培训阶段进行一次康复效力评估,每年不少于两次。

5.3工作日志

1.康复服务文件已经完成,包括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注册表,初始身份评估表,康复培训计划,康复培训日志,分阶段评估表和培训出勤表格。

2.“残疾儿童康复和救援平台”的数据输入是及时,准确和完整的。

5.4

父母培训

1.每年至少至少4次提供相关培训,并提供相关的书面和视频记录;

2.父母了解社区和家庭环境中康复培训的目标;

3.父母应掌握基本康复培训的过程,组织和实施方法。

5.5

业务指导

1.执行儿童推荐或随访服务;

2.向社区提供大型家庭康复培训;

3.提供指导服务并根据服务接受者的特征分发相关的促销材料;

4.与“国家残疾人节”等特殊时代,每年至少两次参加公共福利活动。

5.6

质量控制

1.建立针对有需要的肢体儿童(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和康复培训的档案率为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肢体(脑瘫)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总疗法总数超过90%;

3.父母的满意度高于95%;

4.每年至少4次组织身体(脑瘫)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

全面评估

100

评论

评估标准的总分数为100分。90分或更高的分数符合标准,低于90的分数意味着它不符合标准,而标有“★”的项目是否决权。

City残疾儿童的指定康复机构的年度评估详细信息

IV。

项目

规范内容

积分

评分

评论

1级

指数

2 级

指数

建筑标准

1.1防火标准达到了

它符合有关国家“建筑物防火守则”中“儿童活动区域”的相关规定(-2014),通过当地消防部门对建筑(建筑物)项目的火灾接受检查,并获得了“建筑项目完成验收注册证书”或“建筑项目火灾接收意见”或“建筑项目消防设计接收意见”。

★

1.2施工要求

机构的计划布局,建筑规模和建筑区域应遵守“现场选择和计划布局”以及“针对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筑标准”中的“现场选择和计划布局”和“建筑规模和建筑区域指标”( 165-2013)。

1.3环境要求

1.应该有适合训练规模的独立,安全且相对稳定的房屋,并且在没有污染或噪音的安全区域中,应有50米的噪音。车站和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居住区应位于建筑物的底层,具有独立的入口和出口,独立的户外活动区域应与建筑物的其他地区隔离开来,并配备了设施以防止物体掉落,并具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内部管理

2.1资格要求

1.在相关业务机构中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士身份,包括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和与公共机构的合法人士地位,企业的法律人士和社会服务机构与私人非企业的合法人士相关。

2.学校应拥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校运营许可,或与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立学校协议,以合作开展健康和教育整合服务。

★

2.2系统管理

它具有有关工作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应急计划,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信息披露,以及年度自我调查摘要报告。

2.3财务管理

接受商业监督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并接受由残疾人联合会在县级或高于金融部门的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评估。

设施和设备

3.1培训场地

应该有咨询招待会(评估)室,集体(小组)培训教室,运动/感官培训室,个人培训教室,自我护理培训区域以及可用的户外活动场所,这些场所的室内设施不足,应占整体设置的60%。

至少应该有一个咨询接待(评估)室,不少于15平方米。

必须至少有一个具有游戏活动区域的集体(小组)培训教室,每个课堂都应不少于30平方米。

必须至少有一个运动/感官训练室,不少于50平方米。

个人培训教室的数量应与要培训的儿童数量为1:5的比例,每个教室的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可以与机构的日常生活环境结合建立自我护理能力训练区,包括洗涤,用餐,换衣服和上厕所的区域。

室外活动场所的区域应设置为每人2平方米,并应配备适合精神残疾儿童的运动器材,游戏和娱乐设施。

3.2培训设备

配备了基本的康复评估工具,包括评估量表和运动,感知,言语,自我保健,社会适应和认知能力的工具。

训练设备:配备PT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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