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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及交易问题探讨

2024-09-07 09:07:16发布    浏览392次    信息编号:16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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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及交易问题探讨

李有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付和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关键点

1. 元宇宙虚拟货币概述

2. 元宇宙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问题

三、元宇宙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

综上所述

近年来,“元宇宙”概念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作为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在元宇宙空间中发生的活动可以与现实世界产生现实的联系。虚拟货币是具有货币属性的数据代码的结合,能够满足元宇宙数字空间的需求,它与现实货币之间的价值交换成为“跨空间”联系的逻辑基础。但现有的虚拟货币存在币值不稳定、监管难度大等风险,无法直接应用于元宇宙空间。在现有的虚拟货币类型中,“数字人民币”和“稳定币”具备在元宇宙应用的可能,交易平台可分为中心化和去中心化两类,适用的监管手段也不同。此外,元宇宙是一个无边界的虚拟空间,其中虚拟货币的监管具有国际法性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更适合承担其监管的国际法责任,可通过“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纳入监管轨道。

1. 元宇宙虚拟货币概述

元宇宙的概念

作为一个新兴概念,目前对元宇宙应该如何定义仍存在一定难度。以现有的思维和技术来定义,元宇宙是一个通过科技手段创造的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由包括人工智能技术、视频游戏技术、交互技术、区块链技术、物联网技术等多种网络和计算技术支撑。2021年,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宣布母公司更名为“Meta”,引发业界广泛讨论,“元宇宙”一词迅速进入公众视野。元宇宙的概念早在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中就被提出。在小说中,作者创造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链接的虚拟三维空间,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组建自己的虚拟化身,从而突破地域限制,在虚拟空间进行互动。在2021年马克·扎克伯格改名之前,人们对元宇宙的理解主要局限于游戏。例如电影《头号玩家》就曾以“绿洲”的概念展现元宇宙世界。这样的游戏世界与现实世界息息相关,利用VR和互动技术让游戏元宇宙中的玩家能够清晰地感知痛苦。然而,人们对元宇宙的理解不断被强化和拓宽,元宇宙的概念已经超越了原有的游戏世界,成为更广阔的平行世界,是建立在区块链上的虚拟社会,其中发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与现实社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涉及的特殊问题,如虚拟身份、数字资产、虚拟货币等,在现实世界的立法中并没有完全覆盖。

这样定义的元宇宙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身份虚拟性与独立性

在元宇宙中,现实生活中的人拥有着另外一个或多个虚拟身份,而这样的身份不同于目前网络平台上注册的一个账号,它们更加独立,可以拥有自己的形象和性格,可以形成自己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在元宇宙中被实际虚构化的设计化身份,可以与元宇宙中的其他虚拟身份形成“爱情”、“婚姻”、“交易”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虚拟身份是独立于实体身份而存在的。这种身份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账号”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它比账号要宽泛、立体、复杂得多,甚至不能简单地看成是现实身份在虚拟世界中的映射,而是有可能成为一种具有极大独立性的虚拟身份,性别、形象、履历、技能等都可以由用户自己定义,并可以不断调整、成长,进而利用这种身份在元宇宙中构建虚拟的“社会关系”。这种身份会随着元宇宙生活的进步而不断丰富和增值。

2. 财产和货币的虚拟性

在元宇宙中,用户可以创造性地利用元宇宙中提供的工具,创作各种数字作品,搭建各种场景,举办各种活动,编写新游戏,繁育虚拟后代,饲养宠物等,所有这些过程都需要相应原始虚拟货币的积累,并可能创造出有价值的数字资产。

虚拟货币的概念

货币是一种作为交换媒介而流通的物品。随着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平台的蓬勃发展,虚拟货币应运而生。当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而存在时,其作用就是交换媒介,符合货币的相关定义。其法律规制也与货币类似。虚拟货币领域相关法规的出台,意味着监管机构将虚拟货币视为一种“货币”。根据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mCEN)发布的指引,如果业务涉及虚拟货币的创建、获取、分发、兑换、接受或传输,那么就可能受到《银行保密法》(BSA)的监管。金融服务提供者需要按照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要求进行注册、报告和保存记录。此外,许多国家都要求虚拟货币行业遵守反洗钱法规的相关规定。

虚拟货币是通过数字化手段创造的、具有货币特征的数据代码组合,形式上是数字货币,利用复杂的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的结构设计,在较长时间内会保持一定的价值。在元宇宙中,这种虚拟货币不仅会以虚拟金币、货币等形式出现,从其本身的法律性质上讲,其表现形式只是点码的包装,实质上是账户中具有流通价值的货币。

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它不仅凝结了人类在生产过程中的无差别劳动(由矿工“挖矿”产生),而且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转移和交易,换取对价,产生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同时代表了持有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相应财产。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或有价性质,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第二,虚拟货币具有稀缺性,其总量有限,供应量受到限制,不能随意获取;第三,虚拟货币具有一次性或独占性,其持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并从比特币中获取收益。虚拟货币作为财产,边界和内容明确,可以转移和分割。

目前,元宇宙中大部分虚拟货币仍以传统意义上只能在元宇宙内部流通的形式存在,但其发展趋势不容小觑。如前文所言,在《绿洲》中,玩家不仅可以用现实世界的货币兑换成元宇宙中的虚拟货币购买虚拟装备,还可以将游戏中获得的金币兑换成现实世界的货币购买游戏相关装备,如VR眼镜、外套等。由此,不少职业选手也由此衍生,通过获取游戏中“死亡”玩家留下的金币,获得了现实收益。当元宇宙的概念衍生为一个完全平行的世界,而不局限于游戏,虚拟货币也不再局限于我们目前接触到的比特币、游戏币等概念,而是借助元宇宙中各种形态、统一的衡量标准、以及虚拟金融机构等认可的虚拟金融机构,在元宇宙和现实世界中顺畅流通。

虽然虚拟货币正呈现多元化发展、价值巨大的趋势,但业内仍认为虚拟货币因不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只能在具有“共识机制”的团体中发挥作用。但当拥有这种“共识机制”的团体数量不断增多,影响力逐渐扩大,甚至拥有超越一般国家的信用能力时,为何不能成为流通的正常货币呢?

元宇宙中的加密货币交易

1.分销模式

目前虚拟货币的发行可分为私募发行和央行发行两种类型。私募发行的虚拟货币主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等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其主要发行方式为ICO,即首次公开募股。私募项目发起人发布项目白皮书,投资者可以用其持有的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购买私募项目平台的虚拟货币。投资者可以用所购买的平台虚拟货币登录专门的交易场所,实现私募项目虚拟货币的流通。从流程上看,整个流程不受国家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完全由市场自由规范和发展,极易造成混乱,产生非法集资犯罪、虚假ICO项目骗局等现象。首先,投资者对私募项目的了解仅限于最初发布的白皮书,而目前并没有相关标准对白皮书的内容进行规范,也缺乏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调查和审批;其次,此类项目对于投资者的要求并不高,投资者不需要具备项目审核能力,只需要在私募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即可。此时私募发行方只需要炒作,就能吸引大量投资者购买,造成表面上是ICO,实际上是传销的情况;另外私募发行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没有相应的审批和备案,这会导致用户的交易行为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一旦出现黑客攻击的问题,用户的资产很难追回,这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因此,自2017年起,我国就发布公告,全面禁止发行代币进行融资。

目前央行发行的虚拟货币仅限于数字人民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同,数字人民币不是一种新型货币,不能用于买卖,只是数字化的法定货币,由央行控制。可以说,数字人民币只是人民币的一种虚拟形式,具有与实体货币相同的功能,甚至比实体货币能够得到更有效的监管。

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币值的稳定。就虚拟货币而言,在私募发行模式下,虚拟货币不仅会作为一般等价物使用,本身也会作为交易对象进行交易,更像股票,可以低买高卖获利,存在被炒作的风险,价值也相对不稳定;而央行发行的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基本等价,没有价值,不会作为交易对象出现,极大保证了币值的稳定。因此从发行模式来看,采用央行发行模式打造价值稳定性高、安全性强、能够获得全网共识的数字货币,更能满足元宇宙的交易需求。

2. 交易方式

虽然虚拟货币最初的主要功能是支付,但受国内监管环境和市场认可度的影响,支付工具绝非虚拟货币的主要应用。这是因为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较大且无规律,而且每次发生交易都需要系统内所有节点进行充分计算和存储,也会产生变相的效率低下。

元宇宙作为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要求虚拟货币不仅能在元宇宙内进行交易,还能在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之间进行兑换。这就需要专门的交易平台来完成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换。这种转换既要满足充值需求,又要满足提现功能。也就是说,人们不仅可以将自己的现实货币充值到元宇宙中,满足自己在元宇宙的消费需求,还可以将元宇宙中兑换的虚拟货币通过某种方式兑换成现实货币。不仅如此,平台的存在还有助于更好地规范虚拟货币的使用。人们通过自己的虚拟形象在元宇宙进行活动,这使得人们的各种行为具有极强的匿名性。因此,在元宇宙的框架下,虚拟货币交易很难被规范和追踪。然而,交易平台的出现大大缓解了这个问题。用户需要依赖交易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因此,对交易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管,可以将所有用户交易都纳入可视范围内,大大保证了交易安全。此外,由于虚拟世界虚拟货币交易突破了空间限制,因此很难对虚拟世界相关交易进行相应的司法管辖。但平台是建立在现实中的,意味着平台必须在某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因此不具备突破空间地域的特点,并且对于在其中进行的交易适用什么法律具有确定性,可以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

然而,在元宇宙进行交易需要支付相应的Gas费用。Gas费用最初起源于以太坊,是区块链上每处理一次信息需要支付给各个节点的费用,类似于“平台技术服务费”。由于区块链上的交易也是一个信息处理(记账)的过程,所以每笔交易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些交易费用一旦积累起来,数量就不容小觑。因此,元宇宙需要构建一个不需要付费或少付费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2. 元宇宙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问题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立场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项关于加密货币的规范性文件,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其中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2021年5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公告》指出:(一)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售卖代币票等犯罪活动。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出于防范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等原因,虚拟货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不能与法定货币兑换,我国对平台的监管方向是禁止平台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等加密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虚拟货币基于点对点(Peer to Peer,P2P)模式,在无边界的网络虚拟空间流通,不可能被主权国家完全封锁。在元宇宙的框架下,虚拟货币可能成为其主要流通货币。元宇宙作为虚拟世界,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跨国界交易不可避免,使用同一种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可能成为最便捷的手段。虚拟货币将在元宇宙中扮演一般等价物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新的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将会出现。

元宇宙中加密货币交易的本质

虚拟货币的获取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网络交易,与法币兑换;二是通过出售商品或服务;三是通过“挖矿”。首先,当虚拟货币作为“对价”换取商品或服务时,双方建立起互惠交换关系,这种“对价”并非货币意义上的对价,而是一种相互交换、相互认可的财产。其次,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关系是买卖关系,而非货币意义上的交换关系。台湾学者认为,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关系可以类比为外币与本币的兑换关系。虚拟货币虽然目前是无形物或金融产品,但其与法币的兑换本质上是买卖关系,买卖的标的物是虚拟货币。但当虚拟货币在元宇宙中被广泛使用时,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关系可以类比为外币与本币的兑换关系。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汇率,两者之间可以建立货币意义上的兑换关系。此时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制可以参考外币与本币的兑换关系,将元宇宙的虚拟货币比喻为外币。

由于虚拟货币总体处于发展领先地位,能够满足人们在持有和交易资产时对隐私保护、资产安全等需求,使得虚拟货币逐渐成为全球众多知名投资机构重仓持有的资产,其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增强。

元宇宙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问题

未来虚拟货币对我国传统金融市场的冲击将是根本性的、颠覆性的,它与传统货币完全割裂,使得我国政府不可能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风险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具体来说,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交易系统安全问题

虚拟货币交易依托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难以完全规避系统漏洞、黑客入侵、病毒攻击等风险,交易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目前的交易中心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并没有严格的安全机制,也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交易所短时间内会处理大量交易,如果黑客得手,相当于直接从银行获取大量财产,比窃取单个用户的银行卡能获得更可观的收益。而且,一旦账户被盗,最终的损失将由用户承担,用户自身的财产安全难以保障。

2. 价值难以确定

在目前的虚拟货币流通中,其价值还多为象征性的,缺乏实际价格,其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没有客观的参考标准。这势必导致法律状况不稳定。如果因非法使用虚拟货币而导致犯罪,法律上很难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有效规范。同时,司法机关也无法客观认定单只虚拟货币的价值,一旦货币被盗,很难准确衡量犯罪数额。

3.司法证据获取困难

虚拟货币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匿名性,它在给使用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较高的风险。由于交易双方都是匿名的,这增加了司法机关取证的难度。而且,现行刑事、民事诉讼法也存在对网络电子证据的收集和真实性证明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粗暴的缺陷。一旦发生犯罪,司法机关如何在交易过程完全匿名的情况下找到犯罪对象,如何证明犯罪的存在?这些都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来举证,传统证据法体系已经无法约束高科技犯罪。因此,尽快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标准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高效的资金转移助长洗钱

洗钱是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犯罪分子通过购买海外资产等合法手段洗白非法所得,并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来源,从而逃避国内法律监管。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具有高度的匿名性,这给某些洗钱犯罪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无需相关部门批准,可以逃避监管范围。而且匿名性也让犯罪分子有更多的机会进行犯罪活动,逃避追责。目前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的种类包括洗钱、谋杀、贩卖人口、儿童色情等。虚拟货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犯罪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也导致许多政府禁止比特币交易。其次,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在违法犯罪网站上屡见不鲜,据一些资料显示,在暗网上,用户最常使用比特币进行毒品和武器交易。 “丝绸之路”是首个以比特币进行交易的国际性非法毒品互联网交易平台,据悉,该平台承担了早期近一半的比特币交易量,并以比特币作为唯一可接受的支付方式,为非法毒品制剂的交易提供便利。平台交易后,通过比特币交易所兑换成法币或再次用于犯罪。”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措施也参差不齐,跨地区犯罪追踪需要巨大的时间成本,这也增加了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的难度。

三、元宇宙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

面对虚拟货币在虚拟世界蓬勃发展的可能性,我们不能简单否定它的存在,只有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才能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目前,虚拟货币虽然受到严格监管,但因持有、交易虚拟货币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依然存在。只有提前做好法律规制的准备,才能突破法律跟不上数字化发展滞后的难题,更好地保护虚拟货币持有者的权益,更好地维护虚拟货币金融市场的秩序。金融监管往往针对相对成熟的金融行业制定监管规则,如果同时对金融创新实施过度监管,可能会阻碍新型金融产品的诞生和成长。

目前我国并未禁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或个人之间买卖虚拟货币,金融监管机构也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公众提供兑换服务,也禁止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手段。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界定,虚拟货币的出售、定价、支付、兑换及相关诉讼等问题给司法机构在案件性质认定和裁判过程中带来诸多困惑。

对于元宇宙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明确常见虚拟货币种类

1. 数字人民币

从民间发行与央行发行的对比可以看出,在元宇宙的框架下,央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具有更大的治理优势。以数字人民币为例,2021年7月16日,央行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研发进展白皮书》,其中提到,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以数字形式发行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现金的数字化形式。数字人民币的定位是法定货币,比比特币等民间虚拟货币具有更大的稳定性优势。数字人民币等同于纸币和硬币,可使用的场景与现实人民币基本一致,币值稳定,背靠国家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实现元宇宙更广泛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人民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的成分货币之一,其他接受人民币的国家也可以接受数字人民币,具备跨境使用的可能。因此,就我国而言,数字人民币是可以直接在元宇宙货币体系中使用。

构建数字人民币的规则,需要完善数字人民币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目前,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态和数字形态;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贩卖数字代币,防范虚拟货币风险。但不足之处在于,修订草案明确阐述了“伪造”和“变造”数字人民币的概念和行为,并未规定因使用数字人民币引发纠纷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配置及相关程序。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人民银行法》,立足数字人民币的技术特点,明确规定数字人民币的“伪造”和“变造”,并尽快规定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法律程序。此外,有必要在一方面加强数字RMB规则的创新,并有效地与破产法相协调,另一方面,与数字RMB相关的法律规则应有效地与我的国家相关。 ,清算和结算系统,发行数字RMB及其跨境循环也应加强与RMB国际化并形成旧系统可持续且稳定的监管系统的法律系统的系统构建。

2.

从当前的虚拟货币开发来看,私人发行的虚拟货币是不稳定的,与数字RMB这样的货币,比特币相对于法律招标的价值而言,虚拟货币具有很大的波动。 ,正式提出一个稳定的计划和命名图书馆,该计划提到,收购这种类型的加密货币可以独立于银行或政府,并以“货币”的方式固定在多个法律招标上的“货币”。稳定的汇率与多个国家的法定货币,几乎完美地满足了元元的适用货币的需求。但是,如果发行稳定的私人机构将完全取决于私人机构的操作设备,并且一旦没有进行监督,操作机制和内部审查将是不适用的。

澄清交易平台的法律监督

1.规范交易平台的必要性

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操作的每个链接中都有相应的风险。虚拟货币数量被盗,如果这种问题继续发展,可能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虚拟货币提供了一个实际的监督和管理。支持交易。如果虚拟货币设定为实现货币,则可以在匿名的法规困难下,可以在一个国家或法律范围内批准了一份法律。更好地解决。

2.澄清交易平台的性质

元元中有两种类型的虚拟货币交易:一种是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另一种是在元元中使用虚拟货币。

(1)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需要集中的交易平台

以中央银行作为发行中心,以数字化为例,数字化rmb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但是,用户可以在国家控制中订阅的交易平台,并由国家进行管理,以形成一个集中的交易平台。 Ity为洗钱和其他行为提供了巨大的操作空间。当用户打开帐户以提供监督并有效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时,具有统一管理的集中式交易平台会施加现实名称的限制;

从荟萃分析的开发中,不难看出,荟萃分析的建立和运作依赖于硬件和软件技术,并且它必须遵守的规则不仅是社会规则,而且是传统意义上的技术规则,规则制造商通常是国家的规则,而是在元技术中避免使用互联网巨人的元素。对实际金融体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数据技术的控制者也将对参与者进行极大的控制。因此,在元评估中,虚拟货币的集中交易平台以及元建筑和运营平台应相对独立,与此同时,应为虚拟货币金融系统制定相应的规则,以监督和确保跨空间财务安全。

(2)在元元中使用虚拟货币需要一个分散的交易平台

在这种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货币在货币和服务之间的交换是一个免费的交易市场。世界上的所有东西都会对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平台在元评估中进行的进行报告和批准,并且批准系统应采用过度的监管形式,以确保元式业务的灵活性。

3.澄清虚拟货币的监管组织

虚拟货币的监管组织可以是1945年12月27日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会(IMF),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非常适合在国际法中承担国际法的责任,这是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初目的是稳定全球经济体系,是通过稳定的责任,以便对其他人的汇率进行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协调全球政党,以应对这两个层面上虚拟货币构成的威胁,这是其他机构无法做到的。

如果Yuan 中使用的货币显然是类似于数字RMB的虚拟法律货币,那么国际货币基金可以通过与其他虚拟货币相同的货币来监督虚拟货币。 ,该协议的第5段使其包含虚拟货币,并将虚拟货币视为“单独的货币”,以获得国际货币的一般基金,以获得当地货币的一部分,或者是在 of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Inal of 的含义。 。

第二种方法是允许国际货币基金控制虚拟货币,并赋予“准会员”的“数字用户”的“准会员”身份。

综上所述

在元素宇宙没有正式形成的那一刻,涉及的大多数法律问题都是基于现实的考虑,但是元素的宇宙最终将是未知的。元素宇宙互联网技术和法律监督的目的是实现元宇宙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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