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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卡”注册为商标,别人就不能再使用了?

2025-11-09 06:01:12发布    浏览231次    信息编号:23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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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卡”注册为商标,别人就不能再使用了?

身为世界三大饮料当中的一个,咖啡在全球范围内十分流行,如今,国内较大的城市里,能够讲到处都有咖啡馆,且每家供人休憩品尝咖啡的场所都离不开几款最基本的意式咖啡饮品,摩卡便是这当中的一款 。

好些人都饮用过摩卡咖啡,然而却并没多少人知晓,“摩卡”同样是一项商标。

近日,摩卡食品有限公司将“摩卡”成功注册为商标,随后一纸诉状把一些咖啡店告上法庭,诉求禁止诸咖啡店使用“摩卡咖啡”这几个字。有没有“摩卡咖啡”难道会从此绝迹再无踪迹么?

一杯“摩卡”引纠纷

一种古老的咖啡称为摩卡咖啡,它是由意大利浓缩咖啡混合巧克力酱,再混合鲜奶油搅拌均匀,又混合牛奶调配而成,猜想不会有人对这般咖啡感到生疏的,那可是众人皆知的饮品。

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瑞昶公司,经过原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先是在第30类商品那里,注册了第号“摩卡MOCCA”商标。接着又注册了第号“摩卡咖啡”商标。然后还有第号“摩卡”商标。之后再注册了第号“摩卡咖 啡MOCCA”商标,并且这些商标全都处于有效期之内。

瑞昶公司注资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是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也,此之谓摩卡公司,长时间持续使用,加以宣传推广既经瑞昶公司与摩卡公司,“摩卡咖啡”等系列之产品业已拥有美好声誉矣。

2019年3月5日这一天,摩卡公司察觉到,身为旗下分支机构的玛俪琳北京分公司,以及玛俪琳公司,也就是以下所简称的玛俪琳公司,在其经营的咖啡厅菜单之上呈现出使用“摩卡咖啡”字样的状况,摩卡公司故而认定,此种行为已然侵害了自身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致使相关公众针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最终构成了商标侵权。

玛俪琳公司持有这样的看法,即“摩卡咖啡”这个称呼,在商标范畴内不算那种使用方式,只因“摩卡咖啡”属于商品普遍通用名。从这方面说,摩卡公司没权力不许别人做正儿八经的使用,并且玛俪琳公司只是在咖啡厅菜单中将“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用过一回,除此之外咖啡店面招牌、店内装饰还有咖啡杯等店内物件上都没这个字样,玛俪琳公司把“摩卡咖啡(热饮)MOCHA”用起来,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去误以为怎么样。所以这没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这般,问题便产生了,难不成所有的咖啡馆均无法再次呈现‘摩卡’咖啡的字样了?呢?

法院这样判

按照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所进行的查询来看,一直到现在哈,针对“摩卡”系列商标相关问题,摩卡食品已经是和好多家企业在法庭上处于对峙状态了!

理由,都是侵犯商标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摩卡”属于咖啡品种里面的其中一种,其相匹配的英文单词是“MOCHA”,这称作是“摩卡”“MOCHA”本身所具有的含义,摩卡公司在所拥有注册的“摩卡”那样的系列商标情况下,却没有权力去禁止他人并非是作为商标性质来使用这些字样 ,。

而且,要是构成商标意义上的那种使用,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以及使用方式,必须得能够发挥商标标识的那种识别功能才行。就是说,商标的使用人得主动地去体现该标识识别来源的作用。比如说,要是使用人仅仅是为了表达某一词汇的固有含义才进行使用。那么,相关公众就很难凭借这个去知晓该商品呀,或者服务的来源了。既然这样,也就没办法体现该标识的商标功能啦。像这种使用方式,是不应该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的。

玛俪琳公司,在本案里,把“摩卡咖啡(热饮)MOCHA”用作店铺所售一款咖啡饮品名字,在菜单放置“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与其他口味咖啡并列展示,没突出或显示和摩卡公司关联字样,使用时字体、字号、排列方式还与菜单中别款饮品相同,这个做法合理又必要“摩卡”注册为商标,别人就不能再使用了?,没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正当使用界限。

另外,玛俪琳公司针对该款饮品,是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的下方位置,做了相关的解释说明,表述为该饮品等同于“咖啡与巧克力的搭配”,还告知了消费者这款饮品的制作原料,并且表明其使用方式不会致使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方面的联系。

在此种情形之下,当相关公众去往玛俪琳公司咖啡厅进行消费活动时,不会出现认定其供给的咖啡源自摩卡公司的情况,并且也不会产生将被告咖啡店与摩卡公司之间视作存在特定关联的错误认知。

综上所述,对于玛俪琳公司,法院给出的判决是,其并不具备混淆消费者的意图,另外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至于此判决,驳回了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的最后

商标具备的基本功能是去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处,致使消费者处在购买商品之时,以及享受服务之际,能够方便易于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法在本质上是针对商标标识的功能而展开的保护行动,并非单单只是对被注册行为所固定化的商标标识本身体现进行保护的 。

具有商标合法权利的人所取得的,是针对其按法律规定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在特定一些商品之上或是特定类别当中的专用的权益,有着商标合法权利的人并没有权力阻止并非基于商标意义层面的利用行为。也就是说,要是某种利用行为并没有对被涉及案件的商标所具备标记和区分的功能造成损害,并且也没有因为这个而就致使出现市场发生混淆这样一种后果的情况,那么这类利用行为也就是不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范畴之内的 。

具备维权的意识是十分关键的,然而明晰怎么去维权才是更为关键的,不然的话没准不但没办法实现维权,而且还会承受没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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