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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办法》的通知

2024-12-24 08:05:51发布    浏览463次    信息编号:21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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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办法》的通知

1.在我省境内注册、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企发[2011] 】300号文件)。股权分置改革时,企业存续期已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

2、申请奖励资金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并登记变更为股份公司(注册时即股份公司和进行过二次股改的企业,不属于奖励范围)。

3.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时,属于统计部门网上直报纳入的“四强”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国家和省限制和淘汰的行业、房地产开发业、金融服务业不予支持。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股改前年度主营业务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并实现盈利,包括:

“四强”企业中的合格建筑企业要求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6、企业达到一定的资产规模,包括:

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建筑业、工业企业要求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企业净资产要求在300万元以上;

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无净资产要求;

对在原贫困县注册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净资产指标降低至既定标准(含原金额)的80%以上;

公司净资产指数以股权分置改革时的数据为基础。

7.企业信用要求。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经营异常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申请。

8、企业加入省股改企业培育库或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七、申报信息

1、山西省民营中小企业股权分置改革激励基金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规范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3、企业变更登记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新修改的公司章程;

6、企业提供列入网上列入“四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确认材料统计部门的直接报告;

7、股改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提供可检索的二维码);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进行规范化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书写指引见附件,具体内容参见新三板法律意见书);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需有可检索的二维码);

10、企业与参与企业股改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签订的服务协议;

11、企业已上市或挂牌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具体申请材料以年度奖励基金申请通知文件为准。

以上信息按顺序用A4纸制作成册,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申请程序

1.拟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注册地县级民营经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省民营经济发展局的申请通知准备申请材料。

2、县级民营经济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负责组织对申请股改奖励资金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初审。内容包括: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非限制和淘汰行业;判断企业是否了解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否真正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核实企业是否已加入省股改企业培育库。 ;检查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与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需提供相关说明);核查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的相关资质;核对企业提供的各种复印件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在《山西省民营中小企业股权分置改革激励基金申请报告》中填写相应审核意见,正式向市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

三、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收到县级民营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后,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根据企业改制目的、改制过程、改制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地方产业发展情况,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正式推荐给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4、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将重点关注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专家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同时,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申报企业是否为“四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期内的市级以上。

5、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召开会议研究评价结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

九、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在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革进程中,必须引导企业真正改革、规范改革。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信息造假的,不予推荐或通过审核;如果发现参与企业股改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造假信息或者有舞弊行为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在未来三年内不得再参与。全省民营经济系统各项业务任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山西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高质量推进我省中小微企业规范股份制改革的通知》(晋企发[202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规范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撰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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