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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发展

2024-12-18 05:02:08发布    浏览314次    信息编号:20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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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发展

中新网1月26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为加强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管理,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发展,2021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储蓄国债(凭证式)》《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我国第一种储蓄国债。可以追溯到1981年我国恢复发行国债以来发行的国债。1994年起,为满足政府融资需要,我国开始向居民个人和各类个人发行凭证式国债。社会投资者。已采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托收凭证》的方式记载债权关系,并逐步取代国库券。 。自2012年起,凭证式国债仅向个人投资者发行。 2017年,为便于国债分类管理,凭证式国债正式更名为储蓄国债(凭证式)。

储蓄国债(凭证式)具有安全性高、起点低、收益高、变现灵活等特点。它们深受投资者欢迎,在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现行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不能适应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的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引入统一、规范的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办法》,将填补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制度空白,为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管理,促进储蓄国债(凭证式)健康持续发展。

《办法》共五章32条,主要明确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计息方法、销售渠道等,规范储蓄购买国债(凭证式)限额的方式及方式;规定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赎回和兑付本息、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办理程序;设立承销团成员,专门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销售额度管理、手续费收取,并在服务方面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原则、责任、权限、禁止性规定等。

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仅限于个人投资者,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发行期间,投资者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其他销售渠道办理供订阅。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后,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应为投资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企业印章(或打印电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凭证。

该负责人还指出,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前(发行期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到购买国债的原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提前赎回,也可以到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赎回范围内的任意营业网点办理。投资者申请提前赎回时,只能按照本期国债提前赎回规定条件计息,并须按照规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缴纳手续费。承销团成员审核确认相关程序无误后,必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不得无故拒绝。

此外,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后,投资者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申购手续。原本购买国债是为了到期偿还。还本付息业务也可在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赎回范围内的营业网点办理。承销团成员审核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也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央行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财政部将重点宣传《办法》,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平台宣传《办法》并有针对性地向投资者提供国债知识,指导投资。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自我维权意识。同时,我们将对《办法》出台后的落实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评估,确保《办法》出台后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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