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交易中六个值得关注的涉税问题
2024-12-17 01:02:47发布 浏览295次 信息编号:20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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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交易中六个值得关注的涉税问题
税收类别中的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制性股票(俗称“大小非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其他限制性股票。解禁后限售股转让是公司上市后实现股东资本大幅增加的主要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明确了2009年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尤其是财税[2010]70号文,堵住了限制性股票避税筹划的诸多空间。 2019年,国家总局公告第53号明确了限制性股票转让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国家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再次调整了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但由于涉及税费较高,限制性股票转让一直是行业税务筹划的重点,也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执法风险之一。本文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了限制性股票税收政策中值得关注的六个问题。由于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1、定价标准驱动高额转让行为,避免缴纳增值税。
1、现行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2016年第53号文件) 53)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所引起的限售,以及自上市首日至解禁之日期间对于上述股票转让或转换时,购买价格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尽管转让或转股的投资者并未实际支付费用,但为了减轻投资者的税负,53号文规定,发行价为限售期内的股份送红、转让的购买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若干增值税征管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转让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单位解除限售后其购买限制性股票的,应当符合53号文第五条规定:单位设定的购买价格低于该单位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实际成本价的,按照实际成本价计算。以采购价格作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价款,即转让时的计税成本为采购价格和53号文中的采购价格。实际成本价格较高者减少增值税负担。
2、避税手段:除权是指公司股本增加,每股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减少而产生的抵销行为。事件发生后有必要将这些因素从股市价格中剔除。 53号文规定,限售期内的股票送红、股票转让可扣除的购买价格以不考虑除权因素的发行价格为准。这使得一些上市公司有动力为了少缴增值税而缴纳高额增值税。上市公司越多,如果公司放弃或转换较大比例的股份,股东减持时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
3、案例:A公司于2009年投资B公司,持有限制性股票10万股。初始投资成本为8元/股。随后,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10元/股。当股价为40元时,A公司总市值为400万元。我们分三种情况计算了A公司减持B公司限制性股票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场景1:无转移。 A公司拥有10万股,股价为40元,总市值为400万元。现A公司以40元的价格出售全部持股,则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40-10)/1.06*6%=.32(元)
场景二:10送5,转让5股。除权前,A公司拥有10万股,股价为40元,总市值为400万元。上市公司以10转5转为5股后,A公司拥有20万股,除权后股价为20元,总市值为400万元。现A公司以20元出售全部持股,则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0-10)÷1.06×6%=.60(元)
情景三:10换10转10股。除权前,A公司拥有10万股,股价为40元,总市值为400万元。上市公司送10股送10股后,A公司拥有30万股。除权后股价13.33元,总市值400万元。现A公司全部减持13.33元,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3.33-10)÷1.06×6%=56717.00(元)
可见,由于不考虑除权因素,并以发行价作为可抵扣的收购价款,因此限售期内的股权转让比例越大,应缴纳的增值税越低。 2016年,上市公司年报中每10股发行20股以上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有每10股发行30股的情况。 53号文件应该是原因之一。 2017年至2018年,上交所、深交所解禁限制性股票近2700只,解禁股票市值达40195亿元。
2、解禁前转让股份,避免缴纳增值税。
1、现行政策:税法规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外,其他纳税人均应按照“转让金融产品”缴纳增值税,销售金额是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之后的余额。解禁后主体转让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还需作为“金融产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购买价格: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股票复牌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复牌日期间上述股份的转让、转换情况解禁的解除,将以上市公司股权分拆完成为基础。以股改后股票复牌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上述股票所产生的红利、转让股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发行价格。输入价格。
(三)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上述股份发行或转换的股份,按照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即为买入价。
2、避税是指:限制性股票解除后至实际对外转让前,限制性股票股东获得的红利及转股成本(即购买价)为零,但之前的红利及转股购买价解禁日期以IPO发行情况为准。价格确定了。赠与和转让股份的时机不同,但税负也有很大不同。从证券市场的现实来看,解禁前的转让、股票转让已经成为纳税人避税的手段之一。
3、案例:B公司于2009年投资A公司,持有限制性股票100万股。初始投资成本为10元/股。 2019年1月1日,A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价格为9元。 /share(解除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7月25日,B公司转让A公司全部股份,获得转让收入3800万元(平均交易价格38元/股)。 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58.49万元[(3800-100×10)÷1.06×6%]。
场景一:A公司在解禁前转让股份。若2019年11月1日,A公司每10股转增10股普通股转增资本公积,则B公司合计持有A公司200万股,转让收益仍为3800万元(200万股×1) 9元/股),B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受让股票的购买价格为10元/股,应纳增值税101.89万元[(3800-10×200)÷1.06×6%)]。
场景二:A公司解禁后转让股份。若A公司于2020年2月1日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普通股,则B公司合计持有200万股,转让收入仍为3800万元。由于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限额,若出售股份,则收购价为零,应纳增值税仍为158.49万元[(3800-100×10)÷1.06×6% ]。
可见,解禁前后上市公司对于股利、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只要他们在解禁前进行股息和转账,就可以少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股票解禁前后送股的性质是相同的。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变化。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建议在税收方面实行同样的待遇。
3、解禁后转让股份,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1、现行政策: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按“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非限制性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的规定,目前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制性股票主要为股改限制性股票和新股限制性股票。股改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复牌日前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以及复牌日至解禁期间上述股份的转让、转股情况;新增限制性股票是指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中新老股分离后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述股份之间发生的股份转让和转让上市首日及解禁日。
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时,每次转让限制性股票扣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制性股票的原值是指购买限制性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以及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股份赠与、转让或者减持的,应当按照赠与、转让或者减持股份的比例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原成本。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制性股票和流通股的,其股份转让视为先转让限制性股票。
2、避税手段:根据上述规定,在解禁前转让或转让股票的,应税股票数量增加,应税股票总收入和总成本不变,个人收入应缴税款不受影响;对于解禁后转让或让渡股份的,对于股份而言,由于赠与或转让所获得的股份不属于税收法律规定的限售应税股份,享受免税优惠。只要解禁,股票不断分配转让,通过除权机制,应税股票数量将保持不变,单位股票的应税收入将减少,从而减少应税股票数量。转移收入,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3、案例:A公司于2019年1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10元/股。吴某持有A公司10万股(2019年12月31日解禁),投资成本为5元/股。 。 2020年1月1日,吴某转让其全部股票,获得转让收益400万元(交易均价40元/股)。不考虑相关税费,吴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万元[(400-10×5)×20%]
场景一:A公司在解禁前转让股份。 2019年11月1日,A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10股普通股,每10股转增10股。随后共持有20万股,每股成本调整为2.5元,转让收入仍为400万元(除权价为20元/股),应纳个人所得税仍为68万元[ (20×20-20×2.5)×20%]。
场景二:A公司解禁后转让股份。若A公司于2020年2月1日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普通股,吴某共持有20万股,每股成本调整为2.5元,转让收益仍为400万元(除夕)。配股价格20元/股)。由于该10万股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限制性股票,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5万元[(400-20×10)-10×2.5]×20%。
可见,解禁后,应税股票数量不变,但单位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减少,从而减少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限制性股票登记托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因配股等原因转股的限售股份仍为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与原股票相同。这只是对转股锁定期的限制,与税收无关。排除市场因素,无论是解禁前还是解禁后股份转让,上市公司总市值不变,股东财富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笔者建议统一法定解除日前股份转让和法定解除日后股份转让的税收政策,适用相同的税收规定,以避免税收损失风险。
4、利用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的特殊规定,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1、现行政策: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制性股票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立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税款,个人应向证券机构开立股东资金账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2、避税是指: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股东可以自由选择开户的证券机构。在此前提下,哪里有优惠政策,税收就可能流向哪里。总局文件下发后,部分地方出台优惠政策,对限制性股票个人股东在当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财政退税,抢占税源。退款比例高达80%-90%,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8%。一时间,内资限制性股票转让形成了税务局挥舞“大棒”、地方政府提供“面包”的局面。例如,著名的鹰潭模式,市政府推出地方留成税退税80%的优惠政策,吸引限售股东转让鹰潭股份并缴纳个人税。根据其优惠政策分析,地方个人所得税分成比例为中央60%,地方40%。因此,限售股东实际个人所得税负担为13.6%(20%-20%×40%×80%)。这种高回报的比例折扣模式,吸引了各地限售股股东开户解禁,但却造成了上市公司注册地税收的巨额流失,出现了“吃鸡”的尴尬境地。养肥了却去别处产卵了”。上市公司所在地无法充分享受公司做强做大的红利。带来了丰硕的成果。
3、案例:恒生江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上市,经查询该上市公司《恒生江南: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发现该股可2017年10月25日上市流通,限售股总数1,987万股,占总股本的22.93%公司总股本。自然人股东67人。此次解禁的股东已减持近1000万股。此外,到2019年底,超过4500万股将面临解禁。以公司上市日2017年10月25日收盘价36.02元/股计算,公司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证券印花税等税费)7004万元(1000×(36.02-1) )×20%),所有税款均在海外缴纳。公司总股本8667万股,不含流通股2167万股,其余6500万股为原限制性股票。若按照全部限制性股票减少30%计算,累计损失个人所得税(不含证券印花税及其他税费及股价波动)6500×30%×(36.02-1)×20%= 13657.8万元。
可见,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立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这可能会给企业注册国及注册地带来税收损失的风险。建议个人限制性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负责人为税务机关明确,对于上市公司所在地,除证券公司有扣缴义务外,个人也有纳税申报义务。证券公司和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和纳税申报义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税率略低,调节收入功能可进一步强化。
1、现行政策: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收入”。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证明,且无法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限制性股票原值确定限制性股票原值并合理纳税。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15%。费用。
2、问题建议:为了鼓励和刺激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家建立了相对宽松的税收环境。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的税率为20%,低于工资薪金最高税率45%。但与此同时,资本市场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上市后,特别是限售股原股东的个人财富往往能实现几何级的快速增长。这也是客观事实。如果税负相对于一些高收入劳动收入的税负偏低,不利于鼓励知识分子、创新企业家等群体通过勤劳和才华获得财富,不利于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税收调节收入。建议对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按照股份种类和不同获取渠道进行分类征收。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享受低税率优惠;如果是原始股东,解禁后的转让将按高税率征税。建议考虑参考“劳动报酬”加征税办法,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收入调节作用。
6、个人股息红利税收政策较为宏观,政策效果可进一步提升。
1、现行政策: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利继续暂扣并计入股利。应税收入的50%。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即半征;解禁后取得的股息,持有期限自解禁之日起实行差别征收(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月内(含1个月)全额计算股息收入;持有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且持有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限 持有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股息收入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问题建议:财税[2012]85号等文件根据投资者持股时间的长短,为投资者提供了差别化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目的是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但该条规定,解禁前持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取得的股息及股息收入,减按50%的税率征税。笔者想知道这个税收优惠是否可以取消。因为这类投资者本身就是一个实力雄厚的群体,有可能赚取巨额资本利得,所以他们应该被征收更高水平的税收。此外,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原股东领取的股息进行区分时,不区分解禁前取得的股息和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由于上市公司原股东的限售期限要求,其持股时间一般会超过一年。因此,原股东无论是解禁前还是解禁后领取股息,实际上都比其他类型的股东享受到更多的利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并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建议对中小投资者和大资本持有者的股息收入按类别、渠道、期限给予不同的税务处理:例如原股东解禁前的股息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全额征税,解禁后的股息将全额征税。根据持有期限对股息收入制定单独的优惠政策,但优惠力度应低于其他类型限制性股票持有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之前的解读——
同一限制性股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去年招商能源运输首次公开发行时,向中海发展、中集集团、深圳华强等14家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根据相关规定,该等有限售条件股份自招商能源运输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在中海发展、中集集团、深圳华强近日公布的半年报中,三家公司均披露其持股相同。自然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中海发展表示:“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招商局能源运输的股份,公司将其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根据期末市场价格确定时期。”因此,中海发展确认其持有的招商能源运输2000万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040万元,计入上半年净利润,相应增加股东' 公平。
中集集团半年报显示,其持有的5000万股招商轮船股份被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对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确认金额约为1.2亿元。计入资本公积。虽然没有影响中集集团上半年净利润,但增加了期末股东权益。
深圳华强将其持有的招商能源运输5000万股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新会计准则,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较初始投资成本未发生变化,为18,550万元。深圳华强仅在实际收到招商轮船分配的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净利润,并相应增加股东权益。
上述差异的关键在于,三家上市公司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性质的“会计估计”不同。深圳华强认为这些股票“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中海发展和中集集团均认为这些股票“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进行可靠测量”。不过,仅中海发展收购这些限制性股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近期出售或利用短期盈利的方式进行管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中海发展未来不出售这些股份,也不能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样,即使中集集团在限售解除后短期内出售这些股份,也不能将其重新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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