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5万获利近510万!一公职人员原始股受贿,获刑十年六个月
2024-12-14 15:03:49发布 浏览367次 信息编号:207737
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出资5万获利近510万!一公职人员原始股受贿,获刑十年六个月
如何表征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所获得的增值?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的一起原始股受贿案显示,公职人员蓝贤发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的信息,曾任重庆市梁平县(现梁平区)农机化技术推广站站长的兰先发利用职务之便,向A公司提供农机销售和农机购置补贴。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A公司为了感谢蓝贤发此前的工作行为并希望继续得到照顾,向蓝贤发开放了原股票认购权。厚阿公司成功上市。蓝显发出售股份后获利507万余元,并获得股息21600元。
2024年6月14日,重庆梁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蓝贤发认购原始股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元。
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的信息显示,A公司指向继峰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峰科技”),该公司是首批公司于2009年10月在创业板上市。
那么,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资格购买A公司原始股呢?如何表征其购买的原股上市后所获得的升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新发表的文章给出了结论。
原始股行贿获利超500万元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2006年至2017年,兰先发利用担任梁平县农机化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农机销售、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非法收缴财物共计510万余元(下同币种)。
其中,2006年,A公司控股的B公司成立,B公司赖总经理请托兰贤发利用职务便利,帮助B公司拓展农机产品市场,获得农机购置补贴。
2007年,A公司准备上市。为感谢蓝先发此前的履职并希望继续受到关心,A公司向蓝先发开放了原始股认购权,并承诺公司上市后原始股将大幅增值。即使没有上市也会保证分红,蓝贤发同意了。
2008年2月,蓝贤发以妻子高某某名义出资5万元认购A公司5万股原始股。2009年10月,A公司上市。 2008年至2011年,A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将高某某持有的股份增至21.75万股。 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原股票禁售期满后,蓝贤发分两期共出售股票18.25万股,扣除资金、手续费、税金后非法获利507万余元。 。在蓝贤发接受调查期间,高某某出售了剩余的3.5万股,截至判决时尚未实现税后盈利。此外,蓝显发持有的股份还获得A公司分红共计21,600元。
2005年至2010年,蓝先发利用职务便利,在农机销售、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为C公司提供帮助。 2006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期间,蓝先发以拜年名义,先后5次向C公司股东曾某收受现金,每次价值2000元,共计1万元。
2023年10月7日,重庆市梁平区纪检监察委员会对蓝贤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立案审查调查。 2024年6月14日,梁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兰贤发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综合多方信息,澎湃新闻透露,A公司指的是2009年10月在创业板上市的继峰科技。官网信息显示,继峰科技深耕农机行业20余年。 。是中国最大、最全的农机流通连锁企业,也是农机流通行业唯一的上市公司。
招股书信息显示,继峰科技全资子公司梁平继峰的信息与“B公司”相同。 2006年,梁平吉丰在兰贤发工作的梁平县成立。总经理赖汉,从事农业机械和汽车销售与服务。
国家公职人员是否有资格购买A公司原始股?
那么,蓝贤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资格购买A公司原始股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部主任于海华表示,判断国家工作人员认购特定公司原始股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方面:一是获得认购机会与其权限直接相关;二是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三是公司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原始股预期收益的理解。
于海华指出,蓝贤发获得的认购机会与其权限有直接关系。而且,蓝贤发也不符合认购公司原始股的条件。认购5万股A公司原始股不属于正常市场投资行为。 A公司和蓝显发对原始股份的预期收益有明确的认识。
此外,辩护人提出“蓝贤发具有认购原始股资格,并实际支付了对价,不应当认定其受贿”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并未采纳。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朱飞表示,在收受贿赂购买原始股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原始股认购资格,实际上出资购买原始股份。他们的权钱交易标的物是原股上市后的预期升值收益。本案中,A公司向不具备认购资格的蓝显发开放了原始股票认购权,与蓝显发利用职务便利帮助B公司谋取利益密切相关。蓝先明知道自己没有资格认购。购买A公司原始股后,他无需承担风险即可获得巨额升值收益。其出资5万元购买原始股票,是打着投资股票的幌子,掩盖行贿犯罪。不是正常的市场投资银行,因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的“行为人支付资金购买更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的规定由于他没有无偿收受委托人的财物,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讨论”的情况。综上,蓝先发犯有受贿罪。
原股升值时如何确定受贿数额?
澎湃新闻注意到,辩护人提出,蓝先发受贿数额应按照蓝先发持有的股份乘以2009年A公司上市时的发行价确定,金额为160万元以上。 。您对此意见有何看法?实践中,如果原股上市后的利润超出行贿人和行贿人双方的预期,是否会对行贿数额的认定产生影响?
朱飞认为,国家官员通过购买原始股收受贿赂。判断是否违法,不仅要看股份的交易价款是否足额支付,还要看原始股份的预期收益,包括股息、红利、公司上市后的原始股份等。增值效益等
在购买原始股时接受贿赂,双方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利益。原始股上市后,受贿人获得上市公司股东身份,实现对原始股增值收益的控制。当原始股票已过了锁定期,行贿受贿人可以将其出售并实际享受原始股票大幅升值的好处时,行贿行为就达到了完成状态。因此,以实际获利为原股行贿犯罪完成的节点,可以充分评价受贿人非法收购原股时的全部预期利益。这不仅符合电钱交易双方的预期,而且实现了主客观的一致性。
如果按照辩护人提出的方法计算蓝显发受贿数额,并不能反映蓝显发占有原始股上市后增值收益的主观意图和占有509万以上的客观现实。元的增值收益和原股股息,导致349人一万元以上不能计入犯罪数额,导致错误的犯罪方向,不符合犯罪原则刑法中罪与罚的相称性。 ”朱飞表示,调查期间,高某某出售的剩余3.5万股股份,因截至判决时尚未盈利,而被告人受益。按照人性化原则,这部分股份的价值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的股票不计入受贿数额。
重庆市梁平区纪检监察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耀斌表示,实践中,行贿双方达成一致时,双方不可能准确预测股价走势上市后,但他们可能对涨幅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对于受贿人出售的股票,根据任意时点的股价来确定其价值具有任意性,也忽视了受贿人实际利益的客观实际控制。即使受贿者出售的股票的实际成交价格明显高于他接受原始股票时对股价上涨的估计,但他至少对股票上涨的可能性持放任态度。从头到尾的价格。他或许没有主动追求,但也没有坚决追求。那些反对或拒绝实现这种可能的利益的人通常在获得实际利润后就不太可能拒绝它。因此,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无论受贿人选择什么时间点出售股票,无论当时的股票价格,还是实际出售的金额,都是其对股票的普遍认知和现实接受。认购原始股的增值收益,其实际收益应视为全部利润,计入受贿数额。
海量信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星空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