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不论真伪!周建灿坠楼后,金盾股份首输伪造公章债权官司
2024-12-12 15:04:55发布 浏览288次 信息编号:20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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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不论真伪!周建灿坠楼后,金盾股份首输伪造公章债权官司
浙江金盾风机有限公司资料图
浙江绍兴商人周建灿坠楼身亡,留下仍在发酵的近百亿元债务纠纷。
8月3日,浙江金盾风力发电机有限公司(简称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收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三份民事判决书。其中两份判决书显示,法院判令金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新宝1998万元。和1000万元。另判决判决金盾股份赔偿河南河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990万元。
金盾股份公告称,上述三起案件虽然由不同合议庭审理,但公司责任的理由及文字描述完全一致。判决理由是,周建灿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对外借款、担保的行为已构成明显代理行为。无论周建灿持有的金盾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如何,都不影响涉案合同对被告公司的约束力。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周建灿代表公司对外借款或担保承担责任。
金盾股份表示,长葛市法院驳回了金盾股份撤销诉讼、移送公安、鉴定公章的申请。法院以“公章无所谓真假”为由,判决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首家法院。
截至目前,金盾已收到诉讼案件35起、仲裁案件4起的相关材料。
据金盾股份公告,这些案件中,有3起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法院裁定中止诉讼2起;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3起; 8起诉讼案件中,法院已判决驳回原告诉讼(本次新驳回1起案件),一审判决3起案件(已收到一审判决)。其余20起案件仍在审理中。
此前,金盾股份相关人士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态称,周建灿私刻公章并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或担保,不会形成与上市公司存在“明显代理关系”。不过,此次河南长葛三案认定金盾股份有限公司须赔偿损失的重要依据是法院认为其与上市公司构成“明显代理关系”。目前尚不清楚这三个案例是否会对其余案例产生示范效应。
金盾股份董事会秘书关美丽告诉澎湃新闻,他对这三起案件充满疑虑,上市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这一观点也体现在金盾股份的公告中。该公司8月3日的公告中直接提到“有理由怀疑长葛法院在办案中涉嫌地方保护主义和人为串通”。
金盾股份公告称,长葛法院作出的三项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决定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
澎湃新闻未能联系到长葛法院、河南合众和单新宝置评。
《周建灿生前收到的最后一批债权人》
据知情人士透露,上述河南三案的原告是周建灿生前收到的最后一批债权人。
2018年1月30日,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建灿坠楼身亡。
“临近年底,周建灿的财务压力越来越大。另外,周建灿在民间借贷圈子里的名声本来就很不好。周建灿因为一月份的最后两笔贷款,从楼上摔下来,其中一笔其中一亿,本来是我向杭州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的,合同也签了,后来发现是周建灿借的,不肯还钱。 。 为了河南的钱,周建灿通过杭州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联系了河南长葛,并从那里借了6000万,这笔贷款是1月10日借的,原本借了15天,1月17日,河南方面有人借了钱。前来关注,后来当地法院的人也来到上市公司保护财产。”一位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
1月31日,也就是周建灿猝死的第二天,单新宝向河南省长葛市法院起诉金盾股份,并申请财产保全。 2月1日上午,金盾股份账户被长葛市法院冻结。
据金盾股份相关人士透露,这两天,上市公司相关高管才获悉公司卷入民间借贷纠纷。
据金盾股份管理层人士透露,1月30日晚,金盾股份总经理王妙根及上市公司高管为周建灿守夜。 1月31日下午,王妙根回到上市公司后,接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盾集团)投融资部总监张勋的电话,称他已一份重要报告。
上述管理层人士称,会后,张迅解释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担保人均为上市公司,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均被覆盖。 。上市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2月1日上午,金盾股份向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举报,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上市公司公章。随后,该上市公司也以集资诈骗受害人身份向公安局报案。
从金盾股份披露的内容来看,涉及河南长葛辖区上市公司的案件共计4起,其中山鑫宝两起案件,涉案金额分别为2000万、1000万(案件标的金额为1998万元)。及1000万)、白永峰1000万(案件标的额为1010万)、河南合众2000万(案件标的额为1990 万)。
“监狱先于人民”的理由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事实上,在河南长葛法院披露上述判决结果之前,金盾股份已经经历了八起类似诉讼,法院以“刑罚先于人”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例如,深圳市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金盾股份支付保理溢价5000万用于回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盾风力发电机公司伪造公司印章案、金盾消防公司集资诈骗案等案件,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已立案侦查”。案进行调查。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向本院出具了《情况陈述》。本案属于上述立案侦查范围。因此,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优先处理。”对此,深圳市中院表示,法院驳回了深圳市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称,“经济犯罪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刑事判决终结后,当事人仍可以对零星经济纠纷案件提起公诉。国投公司在本案中不予起诉,将构成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起诉。”不影响其诉讼组的刑事诉讼。”
但长葛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中,“监狱在人民面前”并未得到支持。
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告中表示,“长葛法院不同意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将案件移送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申请印章识别以及追加被告的申请。”
长葛市法院认为,不存在“监狱在人民面前”的问题。认为“本案系周建灿明显代理行为引发的借贷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的要求。” 《关于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条件,不要求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
就“人民监狱”问题,金盾股份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案件材料移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或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裁定第838-3号规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审理,或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金盾股份请求将上述案件移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因之一是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应由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美丽告诉澎湃新闻,金盾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提出了管辖权问题。单新宝诉讼中,贷款本金为2000万。如果加上利息、诉讼费等,肯定会超过2000万,但最终单新宝只起诉了1998万。河南河中的另一起案件也存在类似情况。
但今年4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金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争议及上诉金额。
“表面代理”争议
长葛案中金盾股份获赔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周建灿持有金盾股份印章(无论真假)的对外借款行为构成“明显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解释,表观代理制度是由于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人与未经授权的受托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致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类型,由委托人承担。
长葛市法院认为,“周建灿作为被告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签署了《担保借款合同》,并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基于周建灿的权利表象,原告单新宝足以具有合理信任,单新宝有责任对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义务,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周建灿持有金盾股份公章对外借款的行为已构成明显代理行为。无论周建灿持有的金盾股份印章的真实性如何,均不会影响涉案合同的履行。约束力,金盾有限公司代表公司负责偿还周建灿对外借款。”
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印章系伪造,公司与上述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财务往来,不存在借贷、担保关系。行为人冒用公司名义的行为私刻借款或担保印章,对公司无害。”构成表面代理人,相关债权人是专业贷款人,熟悉上市公司对外贷款或担保的审核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主观上存在明知贷款或担保不真实等过错表达了公司的意图,并提供了抗辩的相关证据。”
证券律师宋益鑫认为,如果周建灿使用假印章借钱,就表明代理关系值得怀疑。 “首先,善意第三方本身是有责任的,在借款过程中,你并没有把钱打到上市公司的账户上,而是把钱转到了上市公司的账户上。”转入个人账户,借款人有重大过失;其次,上市公司作为机构,在借款过程中必须有书面意见,如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直接或间接表明其意图的文件。否则,该人就很难与该机构形成明显的代理关系。”
对于这一说法,澎湃新闻记者未能联系到长葛市法院或原告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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