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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分红的九种办法

2024-12-09 07:08:17发布    浏览317次    信息编号:20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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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分红的九种办法

1、股利概念

股利是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分配当年收入的一种方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和红利的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股东收到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时,须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股东股息表面上看似可观,但税后却大幅缩水。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个人股东或法人股东。一般来说,公司实现年度利润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税后利润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

2、企业股利的税务筹划方法

(一)个人持股转为公司持股的避税方式

法人持股实际上是指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与自然人股东不同,股东是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即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份。这样,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这种方式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1)税务筹划逻辑:

个人持有股份直至公司支付股息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对债权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权利。现在很多股东就是采用这种持股方式。由于税负非常高,如何有效减轻税负成为很多股东所期盼的。考虑到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份,公司分配股利时,投资收益按照相关政策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方式也成为了很多个人股东的规划方式。 (二)案例——王先生为自然人,拥有A公司60%的控股权,A公司当年支付股息100万,因此王先生需要缴纳大笔个人所得税股息。

①规划前

王先生收到的股息按股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00×60%×20%=12(万元)

②税务筹划

思路:自然人股东可以将其直接持有A公司变更为间接持有A公司,从而享受居民企业投资红利免税政策。

具体操作:王先生注册一家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居民企业),然后B公司投资A公司,持有60%的股份。 A公司向B公司分配利润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

(三)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这种方式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事后纳税筹划

由于王先生通过B公司间接持有A公司股份,

B公司应付股息所得税=0

④ 税务筹划前后节税对比

王先生规划前的个人所得税为12万。

经过规划,B公司收到的60万股息可以存入王先生自己的公司。既然是免税收入,王先生自己公司对应的免税收入所发生的费用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有很好的节税效果。

(二)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进行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原因:不采用合伙持股平台会大幅增加税收。

如果公司是用来持股的,尤其是拟上市的公司,员工投资公司持股平台再投资上市公司时,其限制性股票转让时将面临双重征税。原因如下:

① 股权平台是公司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时,转让其限制性股票需要缴纳公司层面的企业所得税。

②持股平台向持股员工个人分配股息时,须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这样,最终转嫁给员工的税负就会很高,不利于员工持股积极性,增加员工成本负担。因此,利用合伙控股平台会减轻税收负担。

(二)案例——上市公司A上市前的股权结构为:员工持股→设立B公司持股→控股并投资上市公司A。B公司转让其员工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并进行了股权转让。利润200万元。

①税务筹划前

由于主体是B有限公司,我们看一下税负:

股份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剩余利润分配给持股员工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50×20%=30(万元)

员工税负率=(50+30)/200=40%

可见,如果不采用合伙持股平台,个人税率将非常触目惊心,税负之高令人难以接受。

②实施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思路:通过设计合伙持股平台来避税,即将原来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转变为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

上述案例中,A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设计了一个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员工持股→建立B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持股并投资上市公司A。

具体操作:

注册设立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B.

BA有限合伙企业由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GP)和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有限合伙企业B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投资拟上市的A公司。

③ 规划后计算纳税额

A公司上市后,有限合伙企业B通过转让限制性股票获利200万元。既然主体是有限合伙企业B,我们就看一下税负:

B公司转让限制性股票时,员工股息收入税负仅为20%,对于企业持股平台来说,从40%降低到20%,大大减轻了税负。

即应纳税额=200×20%=40(万元)

④ 税务筹划前后节税效果对比:

规划前后对比

节省税额=(50+30)-40=40(万元)

(三)政策依据:根据2001年国税函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而应视为个人投资者单独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处理。 、股息和红利收入”。税目用于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年第91号、财税2008年第159号: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实行“先分割、后纳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返回法人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投资关联公司时,公司转让股权时,员工LP仅需就股息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认为按照《生产经营管理办法》适用5-35%)部分地区认为“财产转让收入”适用20%,部分地区认为GP和LP应分别缴纳不同的税率。)

目前,各地的执行标准有所不同。 2019年财税第8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作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基金分红收入,按照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它还没有确定其他非风险资本情况。建议同学们按照当地税务局的执行标准执行。

(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原因

税收洼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税率很低,节税效果也很好,因此可以实现股东股息的合理避税。因此,股东股利可以转换为独立企业向股东所属企业提供的服务收入。股东所属企业向独立企业缴纳服务费。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税款后,法人将提取剩余资金作为“储备金”,即这笔资金可以正常提取和使用。这对于税务筹划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2)案例——举例:李先生是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预计2020年分红为303万元。 ①税务筹划前

股息收入缴纳个人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303×20%=60.6(万元)

②税务筹划操作

李先生在税收洼地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并通过改变业务关系或改变合作模式和对象等合理合法的手段,将股东分红和员工劳动收入转化为其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供的服务费收入。 。

③事后纳税筹划

独立企业应纳增值税=303/1.01×1%=3(万元)

附加税=3×12%×50%=0.18(万元)

个人营业所得税=303/1.01×10%×20%-1.05=4.95(万元)

纳税总额=3+0.18+4.95=8.13(万元)

注:2020年非常时期,小型企业增值税减按1%征收。

④ 税务筹划前后节税效果对比

节税=60.6-8.13=52.47(万元)

注:规划时,李先生提供的服务费用必须与公司业务范围一致,服务金额必须与公司正常业务需求一致。服务费不能随意虚高,否则存在税务风险。

(四)民营企业股息以奖金形式分配,用于税收筹划

一般情况下,股息通常在年底发放,此时基本税收支出较大。如果股息低于50万,可以通过年终奖的形式进行税务筹划,因为通过计算比较,有一定的节税效果。

例:A公司预计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股东王某预计当年分红50万元。

(一)纳税筹划前

以股利和股息形式分配。

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元)。

(二)税务筹划

以年终奖形式发放年终奖时,选择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收益进行纳税计算,用年终奖发放50万元(若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

全年累计预扣税收入=累计收入-累计扣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5000×12=(元)

全年应扣代缴税款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预缴税额=×30%-52920=79080(元)

(三)税收筹划前后节税效果比较

规划前后对比

个人所得税节省=-79080=20920(元)

财税[2018]164号:(国税发[2005]9号)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年度一次性所得奖金应计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至2021年三年政策过渡期内,年终奖金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计税方式之一:

(一)年终奖金不计入当年综合收益,依法单独计算纳税;

(2)年终奖金也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五)通过以公司名义购买股息缓解个人所得税压力的税务筹划方法

因股息而产生的消费支出可以合法地费用化。例如,如果你本来想通过分红购买房子,你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并将其用作员工宿舍或投资性房地产。这样您就可以避免缴纳股​​息个人税。

(六)通过企业间利润转移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设立多个联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利用联营公司的税收优惠或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征收优势减轻税负。但利润转移时,定价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如果不合理,就会存在税务风险。

(7)在境外税收优惠地注册控股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例如,在新加坡注册一家股份公司。由于新加坡按领土征税。仅对来自新加坡或源自新加坡的收入征税;源自新加坡境外且未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的收入无需在新加坡纳税。

在新加坡,资本利得、股息或海外赚取的收入是免税的。

新加坡税率低,税制单一。新加坡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无需缴纳股息税;中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后,再分配给个人股东,仍需缴纳20%的股息税。

此外,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中国与新加坡之间的税收协定第十条在股息部分规定:

①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向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② 但是,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另一缔约国的居民,则征收的税款为:

(一)受益所有人为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5%;

(八)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股息收入转资本利得的税务筹划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未分配净利润取得的股利性质的投资收益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且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对其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税,其应得的股利部分可以从股价上涨中补偿。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1号: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非原始股所得董事会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一、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持股期限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3、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20%的税率。

(九)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世界上许多避税天堂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征税,而不对来源于海外的收入征税。因此,投资控股公司可以在避税天堂设立,例如维尔京群岛和阿曼群岛。股权转让可用于将股权转让给离岸公司。被投资企业返还的利润不会双重征税,投资收益也能实现最大化。

注意:设立离岸公司不能只是空壳公司,必须具有经济实质。例如,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于2018年12月颁布,并于2019年实施。根据经济实质法,适用的个人需要在开曼开展能够获得核心收入的活动,以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当然,股份制公司对人力和居住的要求较低,满足这个经济实质测试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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