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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私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2024-12-08 14:02:22发布    浏览494次    信息编号:20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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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私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假国企”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采用欺诈手段非法筹集资金。这个“套路”你知道吗?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严厉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涵盖非法集资犯罪和挪用资金、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犯罪等常见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犯罪频发。

这5起典型案件中,就包括“中铁华基供应链”集资诈骗案。本案中,“假国企”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以私募基金为幌子,非法筹集资金78.81亿余元,造成实际损失为投资者带来超过38.22亿元人民币。这份典型案例报告揭示了更多细节,对私募股权行业具有警示作用。

来看看详情吧——

谎称有国有背景

靠筹集新资金偿还旧资金维持运营

首先我们来看看“双高”报道的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5月,孟某注册成立中谋中基集团。 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基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管理人员孟、岑、庄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包括深圳市惠谋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北京云谋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自负盈亏、自用的业务模式,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设计、发行、销售和投资资金围绕中和中基集团。融资活动。

孟某、岑某、庄某指使谭公司、周公司工作人员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和贸易合同设计内容,以投资某中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多个基金产品,先后以谭公司、周公司、云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39只私募基金产品。

上述3家公司均在基金业协会注册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并有39个产品在基金业协会注册。相关基金产品由“惠氏集团”等3家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惠氏集团”公司销售。孟某、岑某指使“惠氏集团”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召开宣传会、召开金融论坛、峰会招待会、随机打电话、在酒店公共区域放置宣传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宣传中谎称保函是由某国有背景的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以虚构的应收账款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本。利息、超出注册金额和时间、推出私募基金产品等。累计非法募集资金78.81亿元以上。募集资金转入空壳目标项目公司后,从托管账户非法归集至某华基集团账户,形成资金池,供孟某、岑某任意使用。

上述募集资金中,支付投资者本息逾42.5亿元,支付销售佣金、员工工资、存款逾17.1亿元,划入控制的个人账户逾3.9亿元孟、岑等人的个人奢侈消费支出超过3.9亿元,对外投资17.5亿元。 1亿多元。某中际集团投资的项目处于长期亏损状态,主要靠借新还旧维持运营。截至事件发生,投资者损失本金超过38.22亿元。

据此前媒体报道,中铁中集集团成立于2015年,经过多层股权渗透,实际控制人为农村教育发展中心。农村教育发展中心是2010年成立的公益机构,旗下有数百家企业。 。从股权结构来看,冠以“中国中铁”之名的中铁华基集团与知名央企“中国中铁”毫无关系,是典型的“假央企”。

天眼查信息显示,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被撤销。

主犯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公司被罚款1亿元

2019年8月,投资人薛某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举报,称其从谭某、周某处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到期后无法提现。同年10月,浦东分公司以涉案私募基金均在中国证券资产管理业协会登记、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督案线索后经审查发现,涉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虽已登记备案,但募集、发行、基金运作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私募基金管理行为,属于假借私募基金名义进行违法经营行为。集资行为。

2020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孟某、岑某、庄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移送起诉。 2021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中集集团某某、孟某、岑某、庄某犯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针对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职责向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检察建议。股权基金托管银行未履行职责以及国有企业对外合作。对违规等问题提出建议,两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向检察机关作出答复。

2022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某基建集团公司罚金1亿元人民币,并判处孟某、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人身权利。所有财产。被告人庄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依法终止审理。孟某、岑某提起上诉。 2023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逾6500万元,查封、扣押数十件房产、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判决生效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拍卖,将查封、扣押的资产连同银行存款返还投资者。

穿透各种“伪装”

严厉惩治私募基金犯罪

作为典型案例,“两高”也给出了案件的含义和道理,对于后续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办案具有参考意义。

首先,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采用欺诈手段非法募集资金,并以非法占有募集资金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司法机关应重点将私募基金发行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基础资产是否真实、销售中是否提供虚假承诺等作为是否采用欺诈手段的审查重点;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审查,重点包括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私募基金约定的投资项目、是否用于其他实际用途等。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极其不负责任的投资,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暗箱操作等方式转移利益,是否以各种方式撤离。转移资金,无论是个人大额消费还是投资等。

本案中,孟某等人捏造外贸项目,伪造财务信息发行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并利用虚假担保引诱投资者投资。这是一起利用诈骗手段筹集资金的典型例子。募集资金归入某中基集团资金池,主要用于偿还本息、支付高额经营成本、挥霍个人财产。虽然投资金额超过17亿元,但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而且,投资项目前期没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投资后也没有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资金使用决策极不负责任,应依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两高”指出,私募股权基金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方式、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产品,其发展时间较短,各方认识不够,很容易借私募股权之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穿透各种“伪装”,认清行为本质,依法严惩私募基金犯罪,划定私募基金的“底线”和“红线”。通过办案推动行业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司法机关占据了主动。检察机关对“虚假私募”案件依法立案监督并追诉,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进行了严厉处罚,最大限度地为投资者追回了赃物和损失。体现了对利用复杂金融产品实施诈骗行为的严厉处罚,凸显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司法力量,警示私募股权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下一步,“两高”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继续加大对私募领域犯罪的惩治力度资金,并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查处私募基金犯罪行为。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切实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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