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10-22 14:05:39发布 浏览471次 信息编号: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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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重庆勤安机电有限公司:
经调查,我局发现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治理
(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但由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未及时发出会议通知,个人股东未收到会议通知。截至通知时,距离股东大会召开还不到15天。
(二)内幕信息登记不完整的情况
贵公司因筹划重大活动,于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2日申请停牌,但贵公司未登记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
2、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经查,自收到募集资金之日起至核查之日,你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资金共计200.83万元至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集投资项目的费用。上述事项均未履行完毕。批准程序和披露。
3、财务内部控制情况
(一)预付账款核算不规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未正确分类列报部分自用模具及土地出让金预付账款;其也未能及时估算并记录部分预付费销售模具的账务。
(2)在建工程及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不规范
贵公司部分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部分自用模具在达到批量生产状态时未转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及时摊销。
(3)资产减值测试不充分
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未对周转材料、在产品、部分固定资产(闲置除外)、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充分的减值测试,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四)其他问题
一是质量三包成本核算不规范。贵公司目前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产品售后质量三包费用,未计提该部分预计负债。二是现金管理不规范,现金收支记录不及时。第三,存在零星的跨期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第40号)的规定。 1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察措施,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达到以下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你们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三会”召开程序,切实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二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你公司应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决策和审批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完善财务内控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对我局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贵公司应认真整改,全面排查公司资产状况,正确分类资产;建立及时有效的资产转让和摊销制度并严格执行;全面做好资产减值测试,确保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足;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计提质量保证费;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收支的有效控制。
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予以披露。你公司的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内部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建立等内容。该报告应当经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贵公司公章。我局将根据你公司整改情况考虑是否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收到此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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