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10-02 06:02:14发布 浏览315次 信息编号:18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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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 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关于延续失业保险政策帮扶企业稳定就业的通知
归人社发[2024]2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命、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继续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全力以赴为促进发展、保障民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助力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精神《关于继续实施我区失业保险帮企稳就业政策的有关工作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现将我区失业保险助企稳就业有关工作通知通知如下:
1.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
继续实施逐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雇主和雇员的缴费率为0.5%。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继续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稳定就业岗位。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参保企业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且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的参保企业下岗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回报。
严重失信企业、环保处罚企业、列入清算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
(二)退货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上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包括欠缴费和滞纳金。以单位形式参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条件和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
(三)资金用途。支持企业承担稳就业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四)执行期限。该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继续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技能提升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或者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取得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只能申请并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已享受同职业(工种)高级证书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证书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200元、技师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高级技师(一级)。对我区急需急需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相应级别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三)执行期限。该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4、按时足额发放福利,保障基本生活
(一)确保福利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做好福利分配工作,确保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临时物价补贴等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二)推广便民办理服务。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渠道,大力推广“不跑领、无证申领”办理模式,实现为群众多数据、少跑腿。严格落实注销证明材料、申请时限、约束条件、附加义务等“四注销”办理要求,确保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请。
(三)加快网上业务办理速度。用好全国失业保险金申请和跨省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业务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网上办理,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失业人员便捷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5、不断完善稳岗返岗流程,兼顾便利性和安全性
(一)优化完善办理流程。我区坚持“便捷、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继续实行“随享不申请”和企业自主申请相结合的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办理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精准筛选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并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文件等多种方式推送信息。确认后,发放稳定工作及返还资金;对于未及时确认的企业,将主动联系提醒。已按规定予以确认。对于无法准确筛选是否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我们将主动联系,提醒其依法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各地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方便企业自行申请稳岗、返还资金。选择放弃福利或放弃申请的企业应予以标注,并告知其年内仍可自愿申请。
(二)明确资金拨付账户。稳岗返还资金划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公账户和社会保险费缴纳三方协议账户。无对公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及其他法人账户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无账户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没有账户,他们的工作将被退回。资金公示后,可发放至非账户参保单位提供的其他合法合规银行账户。
(三)加强对无账户参保单位的监管。无账户的参保单位须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接受资金的单位和接受单位必须出具经本单位批准的书面承诺,承诺所收到的资金将在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单位或者资金接受方承诺不真实的,单位或者资金接受方应当全额退还相关资金。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资金申请,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一)适用范围: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9号)的经营活动担保令第22号)及劳务派遣单位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办理模式:加强数据比对,指导、提醒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
(三)资金配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人员性质,指导劳务派遣单位配置资金。涉及劳务派遣用工的资金,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派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属于稳定就业返乡政策范围,在计算返乡资金时应排除在外。剩余自有职工(包括依法招收的承包、外包业务人员)相关资金全部由劳务派遣单位享有。
(四)所需材料:劳务派遣单位须提供人员名单,注明被派遣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派遣人员、本单位员工;同时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和资金分配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不发生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规定的行为,以及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 。未实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和资金分配协议。
(五)资金使用监管:各地要主动向劳务派遣单位准确推送、解读政策,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积极申请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滞留问题。对未按要求使用和拨付稳岗返利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严肃查处,要求其退还未使用和拨付的部分,并取消其申请下一年度稳岗返利资金的资格。
七、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一)做好风险控制。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参保人员和参保企业救助发展的“救命钱”和“救济金”,承载着中央对人民群众和企业的深切关怀。各地要按照全区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思路,继续以“有制度、有程序、有制度”推进风险防控,及时补充、完善、更新风险控制规则,健全风险防控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二)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审核、公示、分配等监督机制,加强跨部门、人力资源社会系统内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失业保险网上数据要按月及时准确报送,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加强待遇审核、发放过程中的数据比对,严防失业风险。虚假申报、资金诈骗、多重利益。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及时释放政策红利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惠企惠民失业保险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金“畅领、安全办理”、帮扶“护航行动”企业稳就业、“展翅行动”提高技能。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工作调度,推动政策落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要利用手机短信、广西“数字人民社会”信息系统和“广西电子税务局”弹窗提醒、“广西人民社会”等“报纸、网络、终端、微、屏”等宣传平台通过服务等方式,多渠道提供政策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企业和群众在最短时间内了解政策内容,享受政策红利,政策效应最大化。
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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