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便函〔2010〕5号 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2024-10-01 15:02:16发布 浏览453次 信息编号:180623
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所便函〔2010〕5号 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关于印发《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说明稿》的通知
便函[20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限制性股票转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联合印发《四部门有关人员就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记者提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下简称“记者提问”)。为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三部门《通知》和四部门《记者提问》的精神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我们公司编制的《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解释草案》(见附件)现印发至各地,作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教材。实际执行以官方文件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明确,对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作用,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堵漏资金,具有重要意义。收集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意义。对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动员,精心组织。由于这项政策出台前需要严格保密,出台后又要立即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迅速动员起来,组织干部学习培训,在培训上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加强广大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特别是直接负责申报和征管的一线税务干部,以及负责12366咨询服务的税务干部;同时,要做好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部署征管力量,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确保这项国家重大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附件:《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说明稿》
所得税科(章)
2010 年 1 月 15 日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和现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为发展资本市场,堵塞税收漏洞,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征收资本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同时,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向个人征税。 ,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限制性股票的概念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制性股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限制性股票;二是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限制性股票。另一种是首次发行新股并上市(IPO)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
(一)限制性股票的股改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限制性股票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为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大小非流通股”。所谓“大非”,是指限制流通股规模较大,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是指小规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下。
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况。是指上市公司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其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境内外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虽不能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但经证监会批准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流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2005年,中国证券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的通知》 随后,证监会发布《股权分置交易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法》(证监发[2005]86号),解除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限制。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以对价的形式平衡双方利益。同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的出售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这样,原来的非流通股就转变为有流通期限和流通期限的股份。限售比例的流通股为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限售股,解除限售前历年转让的股份也构成限售股。
(2)新增限制性股票情况
为了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司法》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IPO)上市公司股东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出售所持股份有一定的限制。由于股权分置,新老股分改革后,不再有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划分。该等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将不再受到流通限制,构成新的限制性股份。目前此类限制性股票占所有限制性股票的大多数,未来还会出现更多新的限制性股票。新股上市后,新股解除限售前历年取得的红股也构成限制性股票。
除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外,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限售期的股票,主要是机构配售股和增发股。机构配售股票是指机构投资者在IPO过程中参与网下申购获得的股票。这部分需要锁仓3个月到半年才可以上市交易。额外股份与机构配发股份类似。定向发行的股票,需要锁定一年才能上市交易。
2、关于免税股票范围
《通知》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制性股票包括:
(一)股改限制性股票,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复牌日前股东持有的原有非流通股,以及上述情况的转让、转股上述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期间。
(二)新增限制性股票,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股分拆后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转让或转让的股票上述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间。分享。
(三)其他限制性股票,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办、中国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制性股票。
从《通知》规定看,本次明确应纳税的限制性股票主要为股改限制性股票和新增股,以及解禁日前取得的转让股份,不包括复牌的限制性股票。股改及新股上市后的交易。配售限制性股票、发行新股时配售的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引入战略投资者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对于限制性股票的范围,具体实施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通过结算系统进行锁定。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而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转让暂免征税。因此,《通知》中的限制性股票也不包含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证监会联合确定的其他限制性股票,这些都是底线规定,未来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为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首先,1994年实行股权转让收入免税政策时,原来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事实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及转让市场获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区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仅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非限制流通股。解除限售后,所有限售流通股将全部进入流通。该等限制性股票并非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及转让市场获得。成本低,数量大。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收益较高。但与个人投资者公开发行、转让上市公司不同。在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也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这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矛盾,社会反应强烈。
其次,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和企业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企业限制性股票之间存在不平衡。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完善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平衡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企业转让限制性股票的税收政策。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所得征税。征收个人所得税。即:2010年1月1日(含)后,个人只要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就必须按照规定计算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转让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为何继续实行免税政策的问题。
自1994年实行新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为配合企业重组,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
为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完善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平衡限制性股票个人转让和非上市公司股票个人转让。以及企业之间转让限制性股票的税收政策,此次经国务院批准,仅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让的所得,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市场上公开发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考虑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总体仍是一个发展不成熟、波动较大的新兴市场。不断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目标。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政策调整应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实践证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转让市场转让股票的免税政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将在未来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本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及转让市场获得的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
五、关于税目和税率的确定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车辆、船舶等财产取得的所得。限制性股票是证券,是财产转让收入的一种形式。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按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问题
《通知》规定,限制性股票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以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为纳税人,个人股东开户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上述规定主要是从便利收管作业和源头控制角度考虑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东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但一般情况下,个人会选择距离其常住地或工作地点最近的证券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因此,《通知》规定,按照属地原则,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开户的证券机构(证券公司营业部)为扣缴义务人,其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证券经营机构所在地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手续费。
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一般征税办法,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时,每次转让限制性股票的收入扣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限制性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是指限制性股票转让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值是指购买限制性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以及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限制性股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印花税、佣金、转让费等。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证明,且无法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15%确定限制性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费用。
八、关于限制性股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集合管理方式的问题
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为限制性股票股东开立个人账户的证券机构征收。按照最初的想法,首先要把证券交易系统中的限制性股票和流通股分开。其次,证券经营机构需要了解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值,以便股东转让限制性股票时,按照转让价款中扣除的原始成本值扣缴税款。
但股权分置改革后,限售股一旦解除,就会与股东从二级市场获得的流通股混合在股东账户中,无法区分。例如,要求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能够识别股东减持的来源类型,要求对限制性股票和非限制性股票进行分开管理。账户管理需要证券交易结算系统的调整和技术准备和改造。同时,确认已形成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也存在诸多困难:首先,限制性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且各股东均掌握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等信息。收购股份的具体成本。可能只有上市公司才能掌握。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均无记录,查找困难。其次,影响成本的变化因素很多,包括股东不同阶段获得的股份转让、配股、公司定向增发等。因此,如果要建立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数据,只能完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前增加股东所持股份真实成本数据的报送。新股发行过程中先上市,然后改革股票登记结算制度。提前将成本数据集成到系统中。上述工作只能从新上市公司开始。
鉴于限制性股票成本数据嵌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需要一定的制度和技术准备,本着机制先行、便于操作的原则,以完整的技术体系作为区分新老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按照“老股旧办法、新股新办法”的原则,具体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的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采取不同的收集管理办法。即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制性股票,通过简单的“核准(扣缴)+清算”方式进行归集;证券经营机构完成技术和制度准备后形成的限制性股票,由证券经营机构直接回收。扣缴方式。
九、证券技术和系统准备工作完成前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及扣缴清算办法
由于目前证券交易系统无法对限制性股票进行单独识别,因此交易系统无法识别限制性股票股东何时转让限制性股票。证券结算系统虽然有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信息,但只能结算当日的交易数据。判断是否为限制性股票以及扣缴税款均较困难。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额只能通过一定的价格和批准的成本来预先计算。根据限制性股票优先纳税的原则,限制性股票账户转让股票后,即计算预缴税款。实行即时扣缴税款。
《通知》规定,在证券经营机构完成技术和制度准备前,对已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上市首日收盘价为作为计算限制性股票转让收益的依据。同时,限制性股票的原值和合理税费统一按照股改恢复日收盘价或上市首日收盘价的15%确定。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述转让收入、原值和合理税费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应扣税款。限制性股票股东转让时,将转让的股份数量及应扣税款信息发送至证券经营机构,由证券经营机构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证券经营机构应填写《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并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预扣税款。
如果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代扣税款不同(实际转让收入和成本与收盘价和核定成本不同)的,纳税人可以缴纳证券经营机构自纳税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开户证券经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申请清算时,应当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必须按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制性股票原值按实际成本计算;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证明的,无法正确计算限制性股票原值。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限制性股票实际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原值和合理税费。例子:
紫金矿业()于2008年4月25日上市,上市首日收盘价13.92元; 2010年1月6日,紫金矿业收盘价为9.68元。
1、中登公司根据收盘价和核定的15%原值及税金计算,每股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3.92×(1-15%)×20%=2.37元,及其核定成本13.92×15%=2.1元;
2、假设紫金矿业某限售股股东按1月6日收盘价减持,计算应扣税款时实际成交价低于上市首日收盘价。应该说是多付了。纳税人缴纳税款应当申请清算。
3、清算过程中,按照收入与成本匹配的原则,如纳税人提供实际转让收入9.68元及股票实际原值及相关税费,则每股实际应纳税额为9.68元元减去实际原值。价值和税收计算;如纳税人无法提供实际成本信息的,根据收入与成本匹配的原则,每股实际应纳税额应为:9.68×(1-15%)×20%=1.64元,其中核定成本按实际转移收入计算,即9.68×15%=1.45元。收入与成本匹配原则要求收入的计算基础必须与成本原值的计算基础一致,不得按实际交易价格较低者计算转移收入,原值为按首日收盘价较高者计算。 2.1元。
4、根据上述计算,假设费用均为核定费用,则每股应退还纳税人2.37-1.64=0.73元。
当纳税人申请清算时,他们应填写“从限制股票转让中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以证券机构的印章和相关的完整证书盖章,以提交清算声明并将清算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有关。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和确认后,将根据应付税款的重新计算来处理税款退款(付款)程序。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内未能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清算事务,则税务机关将不再处理清算事项,并且已扣除并预付款将从税款帐户全额支付给国家财政部。
10。在完成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后,计算和预扣税的方法
“通知”规定,在完成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制股份将通过转换注册和清算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软件以及限制性股份的成本来管理,并在单独的数据库中进行管理。证券机构已将其植入定居系统中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的税款和费用应为扣除原始价值和合理税款和从实际转让收入中的合理税和费用后的余额,并且20%的税率应被应用。证券机构将计算并直接扣留个人所得税。
在完成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后,证券机构扣留的税款的计算基础是实际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目前,扣留的税款是纳税人应缴纳的实际税款,没有清算问题。
11。关于实施政策时间的问题
关于政策实施时间,国务院澄清说,该政策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根据“法律和法规不是追溯性的原则”确定的。在研究受限制的股票政策的过程中,是否回顾性收集是最讨论的问题。
在限制股票政策的整个研究期间,有关部门之间关于追溯收集和非反应收集问题的意见。一般政府更喜欢追溯收集,并且通用管理领导人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回顾性收集反映了对限制股份的所有股东的平等待遇,这有利于公平。它还回应各行各业和媒体对减少利润的税收股东的电话。公众很容易理解,但缺点是它与“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单独的法规和规则不相容,这不是追溯性的,但是特殊的,但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与“规定”的规定有冲突将影响政府的信誉。自2006年以来已经减少的税率无法征税,这可能会引起公众怀疑。
经过一再的研究和示威,财政部的四个部门,国家税收政府,国务院立法事务办公室以及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分析了追溯性收集和非反应收集的利弊。他们提交给国务院的“要求”,并建议在当前情况下,仅根据非反应收集和实施的意见。最后,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限制股份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这项规定,尽管从2006年到2009年减少了限制性股票的收入不再征收追溯征收,它至少建立了将来将减少的限制股票的税收机制,并且还可以作为高收入者的税收。税收调整效果。同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新股份具有限制性销售,这些股票将包括在标准化税收机制中。
12.制定限制股份税收措施的基本原则
(1)“旧股票的旧方法和新股票的新方法”的原则。由于基本信息不完整以及证券注册和和解系统的限制,目前已形成的限制股份不符合基于实际应税收入的税收条件。因此,州政府,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已根据“旧股票的旧方法和新股票的新方法的基本原则”达成了同意,将对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实施不同的收集方法在不同的阶段。监管委员会。
(2)批准原则加清算。对于完成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之前成立的限制性股票,“通知”规定证券机构将根据批准的方法扣除税收。如果纳税人认为实际应付税款与预扣税不同,则允许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构申请清算。该法规的主要起点是很难掌握旧限制股份的成本信息。目前,该集合只能通过验证和清算进行。这可以减少收集纠纷,并适当减少清算中纳税人的工作量。当税务机关处理清算时,他们应尽快将税收退还给纳税人,并且不应占用纳税人的资金太长,并在收集和收集中造成冲突。
(3)限制股份的优先税原则(首先,第一原则)。由于目前的证券交易或和解系统中没有特殊识别股份和可交易股份,因此,中国公司在取消禁令之前已锁定了限制性股份,但是一旦取消禁令,就很难确定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份和同一帐户中同一股票的可交易股份。 ,这也是最后的手段。
(4)非重新运动的原则。这是《立法法》第84条规定的。尽管不追溯征税是不公平的,但根据法律税务管理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5)依靠证券机构的预扣和付款原则。没有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机构,就无法实现限制股票的税收。 “通知”的税收计划规定,目前,证券机构主要依靠并缴纳税款。这是各级税务机关的清算。的基础.没有证券机构的预扣和支付,税务机关将无法运作。因此,各个层面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所有级别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机构的沟通和协调,以共同征收税收税收。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星空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