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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规范养犬行为,你了解吗?

2024-09-22 05:01:42发布    浏览533次    信息编号:17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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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规范养犬行为,你了解吗?

经过四年时间、数次修改,备受瞩目的《惠州市犬类养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5月29日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5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关于《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建议》的说明和相关审查报告。会议从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重要制度设计等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查。

《条例草案》对养犬、养犬、禁养区、犬只收容所等进行了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城镇社区养犬人未按规定登记养犬、未办理智能身份证、未牵绳带犬外出、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将被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其中,未按规定登记养犬的个人,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养犬人再也不能“任性”了。

立法背景

回应公众关切、填补管理空白的客观需要

“养犬管理执法是群众所愿、政府所愿、社会所需,起草制定法规正当其时。”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主任杨惠红在审议报告中表示,加强养犬管理立法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群众诉求的现实需要。惠城区长湖园社区人犬矛盾屡有发生,物业、居委会、派出所等均无力化解。2018年11月,216名养犬人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养犬管理立法建议。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12345热线共受理涉犬投诉8527件,其中扰民投诉2322件,占比27.23%;养犬人投诉1730件,占比20.29%。可以看出,不仅不养犬的普通居民有加强犬只管理的诉求,养犬人也迫切希望加强和规范犬只管理。

加强养犬管理立法,是回应社会关切、填补管理空白的客观需要。2010年,市政府出台了《惠州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这一规范性文件,在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操作上看,部门职责、养犬登记、养犬免疫、流浪犬收容处理、执法等一些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8年多来一直处于无效状态。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虽然对养犬管理有相关规定,但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2019年新修订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26条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城市制定养犬管理办法。

加强犬只管理立法是提升城乡治理水平、彰显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举措。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至2022年12345热线接到的涉犬投诉年均增长率超过40%,其中不文明行为及犬只噪音、气味扰民(占27.23%)、犬只行为管理(占21.43%)、犬只伤人(占30.71%)、犬只养殖及消费纠纷(占10.60%)等问题较为突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不仅是彰显市民素质、提升城市品位、巩固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成果、推动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养犬人与非养犬人和谐相处、提升城市人文内涵和生活环境的有力保障。

条例内容

3个月以上的狗需要登记并申请智能狗牌

《条例草案》共28条,不设章节。《条例草案》明确,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犬只区域管理。城市社区为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需要划入一般管理区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第九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且犬龄在三个月以上的,犬主人应当申请登记。重点管理区域内的犬主人应当自饲养犬只之日起30日内,通过犬只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居住地县(区)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犬只登记,领取犬只智能牌。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犬只的,犬主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后30日内,申请办理犬只登记。

根据《条例(草案)》,养犬人未按照规定为其养犬登记的,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重点管理区域养犬人未为其养犬佩戴智能犬牌的,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对带犬出家门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域,养犬人带犬出家门必须由成年人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狗绳牵着,并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带犬出家门时未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狗绳牵着,或者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的,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行为,清除排泄物。拒不改正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禁止饲养凶猛犬只,违反者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为;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2000元罚款,没收禁养犬只。

建议

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可行、能落地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分区管理、登记免疫、养犬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契合惠州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对登记申请、许可作出了规定,但表述不够简练。应明确列明申请登记的积极条件和不予登记的负面清单;科学合理设立和公布法律服务点,简化申请程序,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提供更加便捷人性化的服务,提高养犬人登记许可率。同时,《条例草案》对犬只免疫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简单、笼统。建议设立单行条款,借鉴深圳、苏州等城市做法,明确公布可办理犬只免疫证明的免疫接种服务点,研究设立附加条款加强疫苗源头控制、免疫管理、建立疫苗档案等,探索实施免费强制狂犬病免疫,最大限度提高狂犬病免疫接种率,从源头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惠州日报记者黄晓娜通讯员谢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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