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合法有效?南宁一法院审结相关合同纠纷案
2024-09-22 00:07:12发布 浏览525次 信息编号:17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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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合法有效?南宁一法院审结相关合同纠纷案
介绍
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坊等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吸引了众多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然而,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事实
胡某与潘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在随后的交流中,潘某多次向胡某推荐其参与的一个STD虚拟货币项目。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胡某共计向潘某购买STD币12250枚,共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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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6日,二人签署《STD虚拟货币交易异常担保协议》,协议中潘某向胡某承诺,STD币所得收益价值将高于胡某投资的投资金额,若有差额,潘某将予以弥补。胡某随后未获得任何收益,遂向青秀区法院起诉,要求潘某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庭审理
青秀区法院认为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非法发售、流通代币,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或“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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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STD币并非由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不具备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现实货币。胡某、潘某买卖STD币后,虽然签署《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担保协议》予以确认并承诺交易,但该行为已经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涉案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及《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担保协议》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2017年9月4日(前述公告发布时间)之后,在交易过程中,潘某、胡某应当知道前述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违法,当事人均有过错。
鉴于胡某向潘某提出退款请求时潘某承诺承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虚拟货币交易原因、合同履行情况、胡某损失情况、潘某承诺等因素,判决潘某退还人民币给胡某,对胡某多提的金额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如今,以比特币为首的各种虚拟货币投资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但大家要知道,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已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行为。由于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根据投资行为的原因和过错程度由投资者承担。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公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时刻提醒自己谨慎投资,千万不要相信任何购买虚拟货币能快速致富的信息,小心防止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来源 | 广西高院青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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