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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狗起名城管被刑拘引争议,给狗起名到底有没有法律规定?

2024-09-08 00:05:06发布    浏览349次    信息编号:16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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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狗起名城管被刑拘引争议,给狗起名到底有没有法律规定?

据红星新闻报道,安徽一男子将自己的宠物狗取名为“城管”,并在微信上兜售销售信息,后被网络监控发现,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最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消息一经传出,引发争议:有律师认为,给狗取名为“城管”、“谢管”,虽有不雅之处,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安机关对寻衅滋事的认定不当;另一批律师认为,班某东将自己的狗取名为“城管”、“谢管”,公安机关认定其寻衅滋事,对其行政拘留并无不妥。

国内爱狗人士众多,似乎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要给自己的狗狗起一个非常具有个性的名字。现实生活中,狗狗的昵称五花八门,似乎还没有法律制裁狗狗起名的先例。其实给狗狗起什么名字,完全是狗狗主人的个人事。叫“天王”也好,叫“老子”,估计别人都会一笑置之。但如果狗狗的名字涉及到国家形象、民族情感,甚至将二者混为一谈,就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争议焦点之一是给狗取名“城管”是否违法?这得看法律条文。阜阳的班先生给自己的狗取名“城管”和“协管”,按照现行法律,尚无相关规定。公安部颁布的《起名规定》只适用于公民,对动物的命名并没有硬性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给自己心爱的狗取名“城管”或“协管”,并没有错。颍上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拘留当事人,究竟出于哪些因素?首先,如上一篇文章所述,给狗取名绝对不违法,在家里叫什么都无所谓,也不存在诽谤罪。问题就出在第二篇文章中,当事人将“城管”和狗的图片放到了网上。

众所周知,城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专业名称,也是行业管理部门。如果单纯地把狗命名为城管,就意味着狗和城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但如果发布到网上,就完全可以造成受众理解上的歧义。大部分人都会认为发布者把城管和狗联系在一起了,普通人不会单纯地理解为狗叫城管。

当地警方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才做出处罚决定,而且班某还多次在网络和朋友圈发布类似侮辱性图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拘留或者给予其他处罚都属于法律允许的范畴。

争议焦点之二,是警方对于“寻衅滋事”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寻衅滋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描述。《刑法》第239条规定,寻衅滋事的行为是: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2)追赶、拦截、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3)强行拿走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行为是:1)群殴; 2)追捕、拦截他人;3)强行拿走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颍上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予以处罚,因为第四条并没有明确的行为规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按照“严重举要,严肃追究”的法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应当按照《刑法》对寻衅滋事的定义,限定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因此,即便该男子给狗起“城管”、“谢管”等名字的行为确实有失雅之处,涉嫌“冒犯”相应职业,且这种“冒犯”可能违背社会秩序和道德,需要在道德层面予以谴责或警告,但该行为并不必然扰乱社会秩序,涉嫌寻衅滋事。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予以处罚,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其他寻衅滋事”的不当扩大。

虽然当地警方已将该事件定性为“寻衅滋事”,并刑事拘留了涉事人员,但从整个事件来看,班某给狗起名为“城管”,明显不当,会引起歧义和侮辱性的理解,但不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

其实,当地警方将这起寻衅滋事案定性为寻衅滋事​​,并不是因为班长给狗取了“城管”的名字,而是因为班长在网上传播了这件事。这真是应验了那句俗话:不做傻事就不会死。谁叫你不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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