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小伙捡手机自己用被判坐牢!!
2024-08-06 16:02:02发布 浏览600次 信息编号:16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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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小伙捡手机自己用被判坐牢!!
前言
25岁青年男子阿杨(化名)在漂流景区看到手机,偷偷拿走占为己有。阿杨称,他以为失主忘带,就把手机“捡”走。他因犯盗窃罪,被龙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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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8日下午1点左右,店主阿梅(化名)与广州的朋友一起去龙门漂流。到达后,她们分乘四条船漂流,留一人看守漂流馆附近的豆腐花摊。阿梅的随身物品包括手机均被朋友拿走。几分钟后,阿梅与朋友返回时发现手机不见了,打电话时已关机。阿梅随即报警。当天,阿杨被警方抓获。随后,阿杨与阿梅达成协议,由阿杨一次性赔偿阿梅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取得阿梅的谅解。
事后,阿阳供述当天看到桌子上有手机等物品,见周围没人,便将手机放进裤兜带回宿舍,几天后又将手机带回惠州解锁使用。阿阳辩护律师认为,阿阳拿走的手机是阿梅遗忘的手机,仅构成侵占罪,并不构成盗窃罪。
龙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律师认为,阿杨拿走了被害人遗忘的财物,仅构成侵占罪。经调查,阿杨趁游客不注意时盗窃手机并带回惠州解锁使用,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阿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有供述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惠州市惠城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认为阿杨适合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对阿杨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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