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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套!大中小套型都有!北京新一批公租房今起申请!入口→

2024-07-06 08:03:36发布    浏览469次    信息编号:157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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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意向登记时间

2023年10月11日9时30分至2023年10月18日17时00分。

特别提示:

1、报名期限届满,报名系统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报名申请或变更报名意向。

2、报名结果仅针对本次分配工作,分配工作完成后,报名结果自动失效。

3.年龄认定日期为报名截止日期(2023年10月18日)。

4.等待时间以报名截止日期(2023年10月18日)为准。

图片来源:Photo ()

04

报名方式

本次意向登记采用网上登记方式,应征者可参考以下两种登记方式:

1.自助登记:申请家庭登录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中心网站,点击“公共租赁住房”—“业务办理”—“快速分配”—“登记”,进入登记系统界面,按照相应提示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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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登记:对电脑操作不熟悉或网上登记意向有困难的家庭,可在登记期间携带身份证件、手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协助登记,工作人员将协助办理网上登记。

报名协助窗口开放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特别提示:

1.登记意向时,申请人家属以主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进行登记认证。

2、申请家庭办理意向证明时,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号”可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网址:)查询。具体查询路径为依次点击“住房保障”→“审核分配”→“登记结果查询”。

登记家庭应在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资格规定的出租房型标准内,选择一种户型(如小户型、中户型、大户型)进行意向登记。出租房型标准为:

图片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本次意向登记并非针对指定项目。

3、本次登记将通过系统自动采集家庭资质信息,家庭登录成功后,应核实系统显示的家庭信息、优先类型、适合户型等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在登记时限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协助登记。

4、家庭网上报名过程中显示的序号不代表最终的选房顺序,最终序号将根据意向报名结果及分组规则确定。

5、每个家庭只能分配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经分配或出售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参加本次分配活动。

05

分组和排序规则

1、本次分配分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三个组别,按照第一组家庭、第二组家庭、第三组家庭的顺序进行抽签。

第一组:有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家庭、有严重残疾的家庭、有8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有3个以上子女(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第二类:城市社会救助人员家庭(城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散居特困家庭)、60周岁(含)以上80周岁以下老年人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含军转干部、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二孩家庭(未成年子女)、见义勇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年孤儿家庭、消防救援家庭、轮候时间五年以上的家庭。

第三类:除第一类、第二类外,正在石景山区等待公共租赁住房但尚未分配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

2、同一组别、同一户型的住户按以下原则排序:

1)按提交时间排序;

2)申请日期相同的,按申请时间排序(注册号小的在前,注册号大的在后)。

图片来源:Photo ()

06

公布选房顺序

排名结果将于报名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公布,具体查询路径为依次点击(“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重点区域”)。

07

选择房间并入住

1. 住房选择规则

选房时,按大套房组1、大套房组2、大套房组3;中套房组1、中套房组2、中套房组3;小套房组1、小套房组2、小套房组3的顺序进行。选房期间,申请人家庭不得对小区内房屋进行升级或降级,但可以对小区内房屋进行升级。(燕宝静贤苑项目中的中、大套房可供有意向报名中、大套房的家庭选择)

根据《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和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家庭两次放弃选房或放弃签约的,一年内不予提供住房。一年期满后,经家庭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审查程序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仍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纳入分配范围。已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再次两次放弃选房或放弃签约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再为其提供住房。”

(二)选房安排

选房工作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选房具体时间、地点以发放的《选房通知书》为准,请保持通讯有效、准确、畅通。

3.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入住前,石景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对选房家庭进行资格审查,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家庭,其选房资格将被视为无效。

(四)签订合同及入住

已选房家庭的签约及入住工作,将根据各项目情况,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以产权单位通知为准。

图片来源:Photo ()

08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一)租金支付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缴纳租金;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先全额缴纳租金,然后按月领取租金补贴。

(二)租房补贴规定

1.承租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符合《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5〕14号)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租金补贴。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情况核实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2015年11月1日前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其收入、住房、资产符合《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5〕14号)规定条件的,可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变更。

3.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建法[2012]10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居住于公共租赁住房并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的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租金补贴申请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暂停发放租金补贴。对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的家庭,审核合格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暂停期间不再补发补贴。

特别提示:

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5〕14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承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执行;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执行。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由承租家庭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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